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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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1996年5月7日
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喬曉陽。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基本法中有若干規定的實施,將首先涉及到依據中國國籍法確定香港同胞的中國公民身份的問題,如特區護照的簽發範圍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規定等。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居民的國籍狀況極為複雜。目前,香港居民中的中國血統人士除持有英國政府簽發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外,許多人還持有其他國家的護照。1990年英國政府違反其承諾推出的所謂「居英權計劃」,單方面決定賦予22萬5千名香港中國同胞以英國公民身份,使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更為複雜。如何根據中國國籍法確定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身份,成為香港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社會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因此,儘早明確我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有着迫切的現實需要。

  為保持香港的穩定、繁榮,保證國籍法的順利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應根據國籍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國家處理香港居民國籍問題的一貫政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施問題作出相應的法律解釋。為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出解釋的建議》。委員長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向本次會議提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現將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身份問題

  根據我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都是中國公民。香港居民絕大多數具有中國血統,並出生在中國領土上,他們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在中國國籍的取得方面,草案第一條在中國國籍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作了更為明確的解釋,即「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這種解釋符合國籍法所貫徹的以血統主義為主,結合出生地主義的基本原則,能夠以比較客觀的標準,簡便地確定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身份。

  二、關於「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和因英國「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問題

  香港居民中的「英國屬土公民」的國籍身份問題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時兩國政府交換的備忘錄中已經解決;對於英國的「居英權計劃」,我國早已明確不承認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草案第二條和第三條就是將這兩個問題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三、關於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所持有的外國旅行證件問題

  目前,一些香港中國同胞出於方便旅行等考慮,持有其他國家的護照,草案第四條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提出的。據此規定,在確定香港同胞的中國公民身份問題時將不考慮其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實際操作中將其持有的外國護照視為旅行證件,允許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時繼續使用,但上述證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我國其他地區不具有表明國籍身份的法律效力。這是我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基本原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時的具體體現,是為方便香港居民出入境所作的一項靈活務實的規定。這對繼續保持香港自由港和國際金融、經貿等中心的地位,保持香港社會的穩定繁榮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關於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國籍變更問題

  為照顧和方便香港中國公民變更國籍的實際需要和願望,草案第五條對國籍法中有關國籍變更的規定作了變通解釋,規定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如自願加入外國國籍,以外國公民的身份在香港定居,可隨時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要求變更國籍。這一規定簡化了變更國籍的法律手續。

  有關香港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士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問題,國籍法已有明確規定。對這類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可根據國籍法以及本解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關於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

  考慮到香港居民國籍管理上的特殊性和複雜性,草案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的受理國籍申請機關,並授權其依法處理香港居民的國籍申請事宜。這一規定明確了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具體執行機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處理有關國籍事宜提供了法律依據,充分體現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

  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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