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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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 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財政部部長劉昆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10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財政部部長 劉 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基本情況[編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工作。2011年,經國務院同意,上海市、重慶市開展了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2013年以來,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積極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由於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複雜,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妥推進。

在總結上海市、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可以發揮試點對整體改革的示範、突破、帶動作用,強化房地產調控需求側管理,穩定市場預期,也為今後全國統一立法積累經驗、創造條件。為此,建議「先深化地方試點、再國家統一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為穩妥推進改革試點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慮,財政部、司法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一)徵稅對象和納稅人。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徵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考慮到目前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總體上仍有較大差距,為減少試點對農村居民的影響,對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納入試點徵稅範圍。

為避免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影響,此次試點對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和徵收管理等維持現行制度不變,確保試點期間稅負平移。

(二)制定房地產稅試點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國務院將制定房地產稅試點辦法,明確具體試點政策。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改革試點落地措施。房地產稅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為確保有效征管並優化納稅服務,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將構建科學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試點地區的確定。國務院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試點期限和啟動時間。試點期限為五年。試點過程中,國務院將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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