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對無償援助項目物資進口海關免稅手續進行調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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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對無償援助
項目物資進口海關免稅手續進行調整的通知

外經貿國際函字〔1999〕第44號
1999年9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文件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署稅〔1999〕565號),自1999年9月15日起,海關將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物資的進口實行新的免稅審批辦法。為確保由外經貿部歸口管理的多、雙邊無償援助項目進口物品的免稅手續得到及時辦理,現將這次調整後的免稅手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手續辦理地點的變化

  過去由外經貿部(國際司)出具免稅證明後,項目單位便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進口手續。調整後的規定為,項目單位(受援單位)須先在所在地直屬(局級)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再前往口岸海關辦理貨物進口手續。

  二、須提供的審批文件

  新規定要求項目單位在辦理海關審批手續前,向當地海關提供中外雙方簽署的正式贈送協定或協議(指項目協議、備忘錄、換文等官方文件)進行備案,為此,各項目單位應在辦理進口審批手續前準備好所需文件。

  三、關於出具進口物資證明

  過去外經貿部(國際司)根據對外簽定的協議和供貨提單所出具的「多(雙)邊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海關免稅證明」系具有審批性質的免稅憑據,海關賃此證明核放貨物。按照海關新的規定,外經貿部(國際司)出具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進口物資證明」僅為項目單位在辦理海關審批手續時的證明憑據,由所在地直屬(局級)海關行使審批職能。

  四、辦理手續的時間增加

  由於新規定的實施,大多數項目單位的進口手續需進行異地辦理(外經貿部--當地海關--口岸海關),因此,請各項目單位及時掌握進口物品的抵達安排,儘早提前獲取貨運提單並及時憑提單來我部辦理「進口物資證明」,以免手續貽誤造成物資壓關和影響項目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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