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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明確進口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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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明確進口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經貿管發〔1996〕第618號
1996年9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
文件

海關總署,國家商檢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計委(計經委),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進出口商會,各部委直屬總公司,廣東海關分署: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部先後以《關於公布橡膠、鋼材、木材、膠合板、羊毛、腈綸、棉花等7種進口商品經營公司名單的通知》([1995]外經貿管發第206號);《關於公布食糖、植物油進口經營公司名單的通知》([1996]外經貿管發第146號)和《關於公布橡膠、鋼材等6種進口商品進口經營公司名單的通知》([1996]外經貿管發第286號)公布了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的公司名單(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目錄見附件),為進一步明確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特殊貿易方式進口管理及其他有關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下列方式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不受核定公司範圍的限制,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進口。

  (一)易貨貿易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可根據易貨合同,由易貨公司自行組織進口。

  (二)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由承擔項目的外貿公司按有關貸款協議和規定自行辦理進口。

  (三)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物資中,屬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以及以各種形式捐贈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由項目承擔企業或受贈單位自行組織進口。

  (四)進料加工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除鋼材外,其餘商品的進口可由進料加工的企業自行進口並接受海關監管。

  鋼材進料加工進口請按國務院1994年8月26日的有關通知及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8月6日的有關規定辦理。特殊情況需報外經貿部批准後方可辦理。

  (五)來料加工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由承擔來料加工的企業自行進口並接受海關監管。

  (六)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本企業生產自用的屬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仍按《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實施辦法》([1987]外經貿資綜字第01號)和相關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制度及辦法辦理。

  二、經濟特區的外貿公司進口特區自用的屬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由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自行核定後報外經貿部備案並公布。核定的公司應為經外經貿部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

  三、各部委直屬總公司經核定可經營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的,其二級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可適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海關憑二級公司出具的有關單證驗放。

  四、經核定的進口企業經營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辦理進口許可證手續。小麥、成品油、化肥、橡膠、羊毛、腈綸、棉花、食糖、植物油、煙草及製品的進口,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原油、鋼材、膠合板的進口,海關憑進口登記證明驗放;木材的進口,海關憑經核定的進口公司的合同驗放。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目錄

  小麥、原油、成品油、化肥、橡膠、鋼材、木材、膠合板、羊毛、腈綸、棉花、煙草及製品、食糖、植物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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