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部、商業部、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加強從雜銅中揀選文物的通知
外觀
關於加強從雜銅中揀選文物的通知 〔73〕貿出二字第371號 〔73〕商土聯字第49號 〔73〕文物字第171號 1973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對外貿易部、商業部、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
各省、市、自治區文化、外貿、商業、物資局:
近年來,在各地廢舊物資回收部門和金屬冶煉廠的積極協助下,省、市、自治區文化、外貿部門從雜銅中揀選出了不少文物,有的是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如去年北京市揀選出西周銅《班殷》,上海市揀選出西周銅《龍耳尊》等,有的是可以出口的,既保護了祖國重要文物,又擴大了外貿貨源。但是,在揀選工作中也還存在着一些問題,有的未經有關部門揀選即回爐冶煉,有的大件重要文物在運輸過程中被砸毀。為了進一步加強從雜銅中揀選文物的工作,現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外貿、商業、物資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合作,經常宣傳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物工作的政策、法令,認真做好文物收集、保護和擴大外貿貨源的工作。
二、廢舊物資回收部門和金屬冶煉廠收進的完整銅器必須注意保護,不要損壞和砸毀,並及時通知當地文化、外貿部門進行揀選。
三、揀選出來的文物,重要的由文化部門保存;可以出口的提供外貿部門出口;其他暫時不能出口的,由當地物資部門先收存起來,處理辦法另作規定。
四、文化、外貿部門揀選取走和物資部門暫行收存的銅器,均按國家雜銅統一調撥價結算。
(本通知已徵得國家計委同意)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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