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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公佩刀入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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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公佩刀入閤判
作者:王說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821

〈乙為三公,佩刀入閤,門下監門不覺,法司論罪,俱至死。辭雲錯誤,請減議論。法司執云:「君上之前不容有誤。議之則可,減之則非。」〉

宸居宅中,元輔就列。蘭錡襲固,必表九重之尊。槐位辨官,以崇八命之禮。旋觀彼乙,從事於斯。當竭奉上之誠,翻畜不祥之器。未聞擒敵,徒有孟勞之寶。踐曆(一作既踐)榮班,遂得呂虔之贈。況趨於清切,佩以周旋。誤作匪宜,入閤固當伏罪。守之不謹,監門自可論辜。請從司敗之科,以戒事君之旨。徒雲議貴,須正刑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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