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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簿取受判〈外州申屬縣主簿部內取受,州將不之罪也,出錢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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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簿取受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外州申屬縣主簿部內取受,州將不之罪也,出錢與之。〉

束紳從官,既擔人爵;析珪銜命,須代天工。不息惡木之陰,不畏貪泉之味,豈溪壑其志,山川其心。錢且深藏,非從地出;金常密受,不畏天知。效無彰於萬分,法宜加於三尺。州將情為寬簡,道取敦龐。必令上化用孚,將使下僚知恥。若過而能改,合道期於反經;若情不自悛,罰罪當於懲惡。請更研問,方事科條。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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