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國附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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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國附庸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0

〈甲有子男之爵田,方四十餘里,修附庸之禮於諸侯。所司以違禮科之。不伏。〉

列爵惟五,肇侯伯而成規;分土惟三,自夏殷而立制。為之中上,次以卿士,式序代耕之祿,攸均列國之田。任土歸餘,則聞恆政,朝宗會正,豈得逾閑?惟甲策名,膺茲利建。朱羽入貢,漸飛鴻以成儀;白茅致封,均錫馬之蕃庶。子男為秩,雖居尊之榮;井邑分疆,爰在閑田之列。里不充於五十,國誠在於附庸。文軌則同,朝覲非及,禮不合於天子,事將託於諸侯,抑惟典,孰為乖越?科之不伏,誰謂非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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