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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毀壞壓死判〈乙有所毀壞而誤死人,科其備慮不謹,訴合所由不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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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毀壞壓死判〈乙有所毀壞而誤死人,科其備慮不謹,訴合所由不伏。〉
作者:梁乘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58

奚有建立,洎乎崩壞。必慎傷人,無致害物。何哉主者,會不任能?顧彼匠人,豈因何巧?既無備慮,且乏周防;遂昧立身,果貽誤殺。事殊隙壞,物異榱崩。將壓有契於國僑,不吊遂符於戴《禮》。況造作這與毀壞,匠人之與主司,著《皋繇》之書,合以所由為罪。且人誰無死?痛其不終;宜用明刑,以尉幽壤。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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