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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獻賢能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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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獻賢能書判
作者:鄭遂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06

〈甲歲終致事,不獻賢能之書,御史糾不能教其所理。辭曰:待經三年,則以禮賓之。〉

國有地官以帥職,鄉則大夫而列位,政無苟貳,命在奉初。告於鄉裏,頒司徒之禁令;斯於歲時,登夫家之眾寡。眷言甲者,斯焉從政,既受其法,如璽印塗,將教所理,猶金在鑄。是以俊造察本於鄉閭,賢能薦登於天府,同穀永之舉士,不失薛宣;類周瑜之貢才,無遺魯肅。況致事有典,大比作程,詢眾之謩,義存五物。禮賓之飲,道在三年,作良命官,是甲未聞失德;賞恭罰否,彼憲何其謬繩!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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