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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甕負判〈甲甕負,被乙蕩倒。索陪,乙不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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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甕負判〈甲甕負,被乙蕩倒。索陪,乙不伏。〉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5

惟彼負徒,行者固宜矜避,至於顛仆,蕩者豈其故為?甲且有詞,愧林宗之妙賞;乙為無狀,殊叔寶之情言。謹守既謝於挈瓶,敝漏方憂於射鮒,欲令陪價,須盡事由,必其廣陌修衢,往來不接,故為搪突,是有常刑。儻若狹路重闤,風塵暗起,誤而擊觸,毀亦可矜,刑故則罪合宜加,舍誤則陪何足算。但官之議事,貴在量情,言蕩非故犯之名,稱負乃小人之事,勒陪半價,將謂合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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