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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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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
2020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9日經第3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0年12月20日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是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優質服務,公平競爭。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實行規模化、網絡化經營,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

第二章  經營服務

第六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以下稱租賃小微型客車);

(三)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

(四)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有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保證服務平台運行可靠;

(二)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租賃小微型客車。

第七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附送本辦法第六條相應的材料。

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備案的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補充完善。

第八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備案後,應當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的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企業註冊地址、服務機構地址和聯繫方式,以及租賃小微型客車號牌號碼、車輛類型、所有人、使用性質、品牌型號、註冊日期、核定載人數等備案信息進行建檔管理。

第九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暫停或者終止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並同時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接受委託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關信息和數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維護網絡數據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優質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確保車輛安全、衛生狀況良好。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第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車內設施設備功能齊全正常,外觀內飾完好整潔;

(三)隨車配備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小微型客車進行檢測、維護,確保技術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務體系,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事故時,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

(六)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保存租賃經營信息,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七)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程計時,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預付資金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押金和預付資金。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持其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承租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持實際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

(二)上路行駛期間,隨車攜帶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三)按照操作規範駕駛租賃小微型客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四)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小微型客車,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不得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五)妥善保管租賃小微型客車,未經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六)租賃期間租賃小微型客車發生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處理。

第十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在訂立租賃合同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租賃小微型客車應當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第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第十七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於10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租賃小微型客車按照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由租賃變更為營運的,應當按照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辦理備案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監管平台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建檔信息,並傳送至全國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

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運營系統與政府監管平台實現信息對接。

第二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和企業信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及時公布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督促指導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明確投訴辦結時限,接受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管理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信息的;

(四)未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的。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從事非法營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受委託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國家反恐怖、道路運輸經營、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分時租賃,是指利用移動互聯網、衛星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服務平台,以分鐘或者小時等為計時單位,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車預定和取還、費用結算等服務的租賃經營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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