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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縣人民政府禁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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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縣人民政府禁煙守則
1954年5月10日

一、 為徹底杜絕帝國主義及國民黨反動派陷害我各族人民之煙毒,特召開各 正、副組長、主任、主席、各級代表、委員、少數民族之領袖人物參加的政府協商委 員會擴大會議,經討論決議,特制定本守則。

二、 積極宣傳政府禁煙政策並親自到實地檢査,如發現煙苗,不論多寡,不分 性 別 、族別、宗教信仰、幹部群眾、少數民族領袖、百 姓 ,除令其庚即剷除外,並速 報政府,如因消極放任,照顧私人情面,隱瞞不報不管,致使煙苗成長者 ,願受政 府給予的應得處分。

三 、 動員教育,勸說現存大煙戶令其交出煙毒,如有煙不交,發現販賣,經了 解檢査證實者,先請示政府 ,經批准即送法院懲處,對開設紅燈煙館堅決禁止,如 有違犯,除沒收其全部煙毒家具外,情節嚴重者,可請示政府法辦。為求徹底貫 徹 ,可組織當地青年積極分子進行監督檢查。

四、 所有各級組長、主任、主席、代表、區長、縣長、各級幹部、少數民族的領袖人物 ,應保證自己和親屬及自己所轄的地區內在今年(一九五四年)不留一株煙 苗和一粒煙籽,並帶頭和協助政府收盡煙種 (煙籽交公司按油籽折價付款),如有 違犯願受政府法律制裁。並由分會、鄉、區、縣逐級於五月份向上級政府寫出保證 書 ,以示負責。

五 、 按照下列制度定期用書面或口頭向所屬上級匯報實地檢查情況。小組長 向分會主任匯報五至七天一次,分會主任向鄉長匯報十至十五天一次,鄉長向區 長匯報十五至二十天一次。

六 、 對違法種植大煙者,鄉以下各級領導及代表委員只有匯報權利,處分必 須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七 、 本守則未經擬定機關批准 ,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或誹謗,各級政府機關、 分會、小組均應領導執行。

小金縣人民政府

小金縣民族協商工作委員會 訂

小金縣禁煙委員會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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