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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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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2/2007號法律
少年輔育院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56 年 8 月 15 日 制定52條
中華民國 56 年 8 月 28 日公布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
中華民國 60 年 1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台60法字第9967號令發布定自六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3 日 修正第14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4 日公布2.總統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4, 39, 40, 44, 51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12 日公布3.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184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9、40、44、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24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794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5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91號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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