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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布楚條約 (滿文漢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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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尼布楚條約
又名:尼布楚條約 (漢文界碑)
滿文版漢譯
清政府、俄羅斯國
1689年9月7日
譯者:西清
本作品收錄於《黑龍江外紀

大聖皇帝欽差分界大臣領侍衛議政大臣內大臣索額圖,內大臣都統一等公國舅佟國綱,都統郎談,都統班達爾善,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薩布素,護軍統領瑪喇,理藩院侍郎溫達,會同俄羅斯察罕汗使臣俄昆尼等,在尼布楚地方公議得:

  1. 將自北流入黑龍江之綽爾納即烏魯木河附近之格爾畢齊河為界,沿此河口之大興安嶺至海,凡嶺陽流入黑龍江之河道,悉屬中國,其嶺陰河道,悉屬俄羅斯。惟烏第河以南,興安嶺以北,中間所有地方河道,暫行存放,俟各還國察明後,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議。
  2. 將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訥河為界,南岸屬中國,北岸屬俄羅斯。其南岸墨勒克河口現存俄羅斯廬舍,著徙於北岸。
  3. 雅克薩地方俄羅斯所築城垣,盡行拆毀,居民諸物,悉行撤回察罕汗處。
  4. 分定疆界,兩國獵戶不得越過。如有一二霄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竊者,拿送該管官,分別輕重治罪。此外十人或十五人合夥執杖殺人劫物者,務必奏聞,即行正法。其一二人誤犯者,兩國照常和好,不得擅動征伐。
  5. 除從前一切舊事不議外,中國現有之俄羅斯人,及俄羅斯國現有中國之人,免其互相索還,著即存留。
  6. 兩國既永遠和好,嗣後往來行旅,如有路票,聽其交易。
  7. 自會盟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納,拿獲送還。
  8. 兩國大臣相會,議定永遠和好之處,奉行不得違誤。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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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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