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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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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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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1995年6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人員名單以及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代表人數在九十人以上的鄉鎮,主席團成員不超過十三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表決議案的辦法;

(三)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四)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和代表團(組)會議。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會議由各代表團(組)推選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代表團(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組)召集人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組)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也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組)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三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經主席團決定,其他有關單位、部門和團體的負責人,可以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提交本次代表大會的議案須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能夠在會議期間答覆的,應及時答覆;需要進一步研究處理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兩個月內,遇有特殊情況至遲不超過四個月,予以答覆。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專題工作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閉會期間工作的報告。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財政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大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並由主席團將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聽取和審議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二十四條 鄉鎮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表決結果由會議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評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並可以受委託組織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縣(市、區)駐本鄉鎮的有關部門的工作;

(二)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和其他活動;

(四)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聯繫,通過各種形式聽取和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辦理;

(五)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六)定期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七)受理代表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基層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並負責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

(八)協助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做好基層換屆選舉的有關服務和組織工作;

(九)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工作。

主席團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做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三)提出下次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

(四)批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五)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做好提交會議審議事項的有關工作;

(六)會務工作和其他籌備工作。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參加鄉鎮人民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罷免或代表資格終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代表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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