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對符合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條件的幹部、工人提高退休費的執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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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對符合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條件的幹部、工人提高退休費的執行意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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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1年6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

對符合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條件的幹部、工人

提高退休費的執行意見

(1981年6月3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暫行辦法」)有關特殊貢獻待遇的規定,在國務院「兩個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達前,暫按以下意見執行。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对象和提高的标准

曾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和中央軍委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幹部、工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高於「兩個暫行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曾獲得省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及獲得部隊軍以上單位(不含中央軍委)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幹部、工人,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上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均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
對「兩個暫行辦法」下達前,已按過去有關規定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退休幹部、工人,凡符合上述條件的,按本執行意見重新報批;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原領取的退休費和特殊貢獻待遇部分不再重新處理。

二、审批权限

符合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條件需要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幹部由省人事局辦理審批,工人由省勞動局辦理審批。

三、报批手续

凡符合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條件需要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幹部、工人,首先由其所在單位(易地安置的,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填寫「退休幹部、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呈批表」一式五份,連同有關證件或材料,逐級分別報省人事局、省勞動局審批。 
省直單位的,由主管廳、局分別報省人事局、省勞動局審批。

四、执行时间

國務院頒發的「兩個暫行辦法」下達前退休的幹部、工人,從1978年6月份起執行。1978年6月1日以後退休的幹部、工人,從批准退休領取退休費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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