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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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議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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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1年9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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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議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〇年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案中,一般都嚴格執行了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辦案時限,絕大多數案件都能在法定的辦案時限內辦結。但也有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時限內辦結。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以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對在一九八一年一月至一九八三年內辦理的需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偵查中,有的案件不能在兩個月法定時限內辦結,需要延長對被告人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後,仍不能辦結的,應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辦理。

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工作中,有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內不能辦結的,可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半個月。延長半個月後仍不能辦結的,應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二審刑事案件,少數案情複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審結的,可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個別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在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審結的,應逐級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適當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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