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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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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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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

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結合本省實際,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作如下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6.0元/污染當量,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2元/污染當量。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一)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鉛、總汞、總鉻、總鎘、總砷的具體適用稅額為3.0元/污染當量,其他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水污染物的,其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總磷、氨氮、大腸菌群數(超標)、總鉛、總汞、總鉻、總鎘、總砷的具體適用稅額為3.0元/污染當量;排放其他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三、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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