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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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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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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2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2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山東省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

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2019年2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以及《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平穩有序調整我省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現就我省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設區的市以下各級行政機關承擔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地方性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需要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

  四、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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