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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省府各工作部門一般工作人員開除公職處分審批權限修改意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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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省府各工作部門一般工作人員開除公職處分審批權限修改意見》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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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3年11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省府各工作部門一般工作人員開除公職處分審批權限修改意見》的決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批准《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省府各工作部門一般工作人員開除公職處分審批權限修改意見的報告》,並確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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