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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任期和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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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任期和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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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調整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

任期和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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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統籌開展縣鄉、村(社區)換屆選舉,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要求,決定:

一、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由三年調整為五年。

二、山東省第十三屆村民委員會和全省統一屆期後的第三屆城市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時間調整至2021年,與全省縣鄉換屆同步進行;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原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繼續履行相應職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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