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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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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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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探索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宜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並動態調整完善;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複製推廣。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七條 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優化營商環境社會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國家規定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場准入、融資借貸、招標投標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推行證照聯辦,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推行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實行一次認證、全網通辦。

本省推行「一業一證」改革,將一個行業涉及多個許可證整合為統一的行業綜合許可證,精簡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加快行業准營進程。具體適用範圍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對違法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鼓勵企業家創業創新、服務社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利於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優化創業投資政策環境,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業創新的資金,健全創業輔導制度,完善孵化載體建設,強化服務支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公示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以外,任何單位實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得向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收取任何費用。推廣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和強制捐贈。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優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健全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整合融資需求、金融供給、徵信服務、進出口、稅收和社會保險等信息,提升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信貸便利化程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提高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規範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企業和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加強對行業運行態勢的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企業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評比、認定等規定,不得組織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和開展實施效果評價時,應當充分聽取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制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二條 海關、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合作機制,推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和全程通關流程電子化,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優化通關流程,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口岸收費實行目錄清單公示制度,清單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設立企業註銷網上服務專區,推行註銷「一網通辦」。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註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註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組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重整企業識別審查機制,對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的困境企業進行破產重整,對沒有挽救價值和可能的企業通過破產清算實現市場出清;建立執行與破產銜接機制,推進破產案件繁簡分流,降低破產成本,提高審判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破產案件債權人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財產分配、處置的決策權,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健全完善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則,提高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質量和效率;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力度,完善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制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實現「一窗受理·一次辦好」,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規範、便捷的政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及其依據、行使主體、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制定並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規程和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辦結時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實行同一服務事項同一辦理標準,線上線下辦理同一服務標準、一個辦理平台,實現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標準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權力事項外,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權力事項,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市場主體作出的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直接辦理並作出決定;未履行承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告知承諾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按照減事項、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構建跨部門橫向聯通、跨層級縱向聯動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辦理時限內儘快辦結政務服務事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統一的政務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便民服務中心,實行政務服務事項綜合受理、集中辦理、現場服務、限時服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延伸服務。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建立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單位、公共信用、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政務基礎信息數據庫,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利用互聯網端、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智能化辦事渠道,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在線平台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認共享和推廣應用,能夠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供。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並有權諮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事項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職責內容、工作程序、服務承諾、行政執法等履行職責的政務活動事項,通過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辦事窗口以及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在線政務服務平台,依法公開涉及市場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政策。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諮詢等多種形式,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特許經營權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資源交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交易目錄、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共享,優化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提高服務效率。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編制並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事項名稱、適用範圍、前置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實現工程建設項目統一受理、多規合一、多評合一、並聯審批,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依法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化評估,對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場主體共享使用,提高項目落地效率。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開展相關評估評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流程、精簡辦稅資料,簡併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三十九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或者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複索要證明。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或者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文件,並予以公布。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責分工,落實監管責任,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執法檢查,應當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在市場監管領域實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統一監管工作平台,制定市場監管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現抽查檢查結果互認共享,促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和風險監控,依法實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事項應當嚴格控制數量和範圍。

第四十四條 本省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國家和省統一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採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並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經營情況採取相應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審慎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需要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並有效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九條 本省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合理配置糾紛化解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適宜的糾紛化解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精準的法律服務。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

第五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濟運行監測長效機制,強化經濟運行、公共衛生、金融安全、社會就業等領域風險預警,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加強宣傳解讀和督導落實,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第五十三條 發生突發事件,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採取強化財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稅費支持力度、降低運營成本、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等措施,支持、推動各類市場主體開展生產經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創新信用監管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聯繫服務制度,採取多種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及時了解並依法幫助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制度,暢通便民服務專線、政務服務平台、信訪等渠道,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直接查辦或者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跟蹤督辦,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涉及市場主體的報道,應當真實、客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不得利用新聞報道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穩就業工作,完善多渠道就業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確保就業創業政策落實落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發揮各類就業服務機構作用,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建立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為市場主體用工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措施,發布人才需求目錄,推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並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鼓勵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創新監管理念,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第六十五條 公用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將其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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