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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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200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程序
第四章 村務公開的監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進民主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務公開工作。
第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內容、步驟、時間、形式實施村務公開。
村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
財政、司法、監察、人口與計劃生育、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村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和指導,承擔下列工作:
(一)幫助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
(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處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四)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下列經濟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集體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實施;
(二)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結果、費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經營狀況;
(三)集體建設用地和房產的經營管理;
(四)農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濕地、灘涂、水面等的承包經營;
(五)財務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
(六)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體土地徵用的數量、補償標準及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分配;
(八)辦公經費的使用;
(九)水電費的價格、用量和收繳。
第八條 下列社會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
(二)公益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實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名單、批准胎次、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輔助、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等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公開的內容;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撥的救災救濟款物、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專項經費和種糧直接補貼、五保供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各類補助的數額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贈情況;
(六)學齡兒童的入學情況;
(七)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議費用收繳及使用情況;
(九)舊村改造規劃、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戶補償數額;
(十)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標準及數額。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經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它事項,也應當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全面宣傳涉及農民利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隨着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拓展和豐富村務公開的內容,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其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程序
第十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依法提出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具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於五日的,應當重新公布。
具備條件的村可以通過會議、廣播、電視、網絡以及書面等形式公開村務。
村民委員會管轄多個自然村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分別在各自然村公開村務。
第四章 村務公開的監督
第十六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一般由三至九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村設立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七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和形式進行審查,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十八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應當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的五日內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起異議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步驟、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可以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後的五日內通過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起異議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覆。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覆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異議並申請書面答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調查處理並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研究村務公開工作時,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務公開納入村民委員會成員崗位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有關部門開展村務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打擊報復。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罷免其成員職務。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罷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一)不按規定的內容、步驟、時間和形式公開村務的;
(二)弄虛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擾或者阻礙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的;
(四)打擊報復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和對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的;
(五)違反村務公開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村務公開中發現的揮霍、挪用、侵占、貪污集體財物等違法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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