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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1刑初33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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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龐紅衛(又名鄭惠娟),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於山東省菏澤市,漢族,中專文化,原系菏澤市牡丹人民醫院藥劑師,戶籍地菏澤市,住山東省濟南市。2009年4月13日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7年1月19日經再審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文,北京金誠同達(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牛曰晉,北京金誠同達(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琪(又名姜春玲),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於山東省菏澤市,漢族,大學文化,無業,戶籍地菏澤市,住濟南市。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付哲,北京金誠同達(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婁來廣,山東琴島(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魯濟檢公二刑訴[20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龐紅衛、孫琪犯非法經營罪一案,於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次日本院立案受理。同年8月22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魯濟檢公二刑變訴[2016]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10月9日召開庭前會議,同年12月9日、2017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一星、代理檢察員范艷芹、薛吉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龐紅衛及其辯護人劉文、牛曰晉,被告人孫琪及其辯護人付哲、婁來廣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一個月,本院予以同意;後因案情重大複雜,經報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龐紅衛因犯非法經營罪,在緩刑考驗期內,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於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在山東省聊城市、濟南市天橋區等地進行藥品經營活動。從國內多地購進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等多種藥品,並存放於不符合冷藏要求的個人租賃場所,以「配件」或「保健品」名義通過快運公司,以不符合冷藏要求的運輸方式向本省及省外多地買家發貨,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74970966元。

被告人孫琪在明知其母親龐紅衛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的情況下,於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幫助龐紅衛從事記錄賬目、收貨、發貨、銀行轉賬等非法經營藥品的活動,參與銷售金額共計42666272元。

2015年4月28日下午,公安機關在龐紅衛用於存放藥品的濟南市天橋區鳳凰山路62號濟南毛巾廠院內倉庫,當場查獲價值694646元的多種疫苗及其他藥品。當日,被告人龐紅衛、孫琪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龐紅衛、孫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孫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龐紅衛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龐紅衛的辯護人提出龐紅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希望對龐紅衛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孫琪的辯護人對指控孫琪犯非法經營罪沒有異議,對指控的事實提出以下意見:1.鑑於龐紅衛、孫琪在經營中存在部分藥品先發貨後付款的交易習慣,2014年9月之後收到的貨款不排除8月份銷售發貨的情況,指控孫琪的經營數額不準確;2.孫琪在共同犯罪中僅從事了謄抄賬目、收發藥品及銀行轉賬等活動,作用較小,系從犯,且參與時間較短,希望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龐紅衛曾因非法經營疫苗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龐紅衛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開始再次非法經營疫苗等藥品。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間,龐紅衛先後在山東省聊城市、濟南市天橋區等地僱傭人員、租賃倉庫,從國內多地購進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乙型腦炎減毒活疫苗、口服輪狀病毒活疫苗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等多種藥品,存放在不符合疫苗等藥品冷藏要求的倉庫內,向本省及國內多地買家銷售,並以「保健品」等名義通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運輸方式發送疫苗等藥品,銷售金額合計7497096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人孫琪在明知其母親龐紅衛非法經營疫苗等藥品的情況下,參與從事記賬、收發藥品、辦理銀行轉賬等經營活動,參與的銷售金額合計42666272元。

2015年4月28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龐紅衛、孫琪抓獲,並於次日在濟南市天橋區鳳凰山路62號濟南毛巾廠院內一倉庫內查獲龐紅衛、孫琪存放的多種疫苗等藥品,合計價值694646元。案發後,還查封、扣押龐紅衛名下的房產一套、寶馬牌轎車、紅旗牌轎車各一輛,凍結龐紅衛、孫琪銀行賬戶資金共計7652301.17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侯某某、李某甲(分別時任山東聊城宏源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會計)的證言證實:龐紅衛非其公司員工,龐紅衛個人經營疫苗的行為與該公司無關。

2.證人史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分別時任山東魯越生物製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內勤、會計)的證言及所在公司出具的關於公司業務部經理任免職的通知、離職證明、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曾任命龐紅衛為山東魯越生物製品有限公司業務部經理,但未授權龐紅衛個人使用該公司資質經營疫苗。

3.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9月開始,其在聊城市為龐紅衛打工,主要負責收發疫苗等藥品。龐紅衛購買的疫苗都是放在有冰塊的泡沫箱內,其清點後將冰取出重新放冰並封箱,按龐紅衛的要求發貨。2013年下半年,其跟隨龐紅衛到濟南市,曾在天橋區堤口路附近、西苑小區、毛巾廠倉庫等處採取相同方式經營疫苗。龐紅衛沒有疫苗等藥品經營資質,之前買賣疫苗被判過刑,所以龐紅衛叮囑其發貨的時候要小心,不要讓別人知道發的是疫苗,在疫苗提發貨單上的名稱大部分寫「保健品」、「配件」等。2014年7月左右,孫琪到濟南與龐紅衛一起經營疫苗等藥品,主要負責安排其提貨、發貨,催轉貨款等。

證人劉某某的證言所證情況印證了郭志龍的證言。

證人龐某某、李某乙、陳某某(均系龐紅衛僱傭的人員)的證言分別證實:他們給龐紅衛打工,主要是給龐紅衛收發疫苗等藥品。

4.證人李某丙、李某丁、張某某、溫某某(分別系聊城市崑崙公寓房東、濟南市天橋區西苑小區房東、濟南毛巾廠院內倉庫房東、中鐵快運盈豐代收點工作人員)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龐紅衛分別租住聊城市崑崙公寓、濟南市以及租賃天橋區鳳凰山路62號濟南毛巾廠院內倉庫用於存放物品的情況。溫寧另證實,龐紅衛發貨時貨名讓填寫為「保健品」。

5.山東宇鑫物流公司、山東奔騰物流公司、濟南宇佳物流公司、中鐵快運濟南站營業部、中鐵快運盈豐營業處、山東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快運中心(兔兔快運)等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記錄證實:龐紅衛、孫琪通過公路、鐵路物流等方式,以「保健品」、「配件」名義收、發疫苗的情況。

6.證人黃某某、戚某某、白某某、蘇某某、郭某某等41人(均系銷售給龐紅衛疫苗等藥品的人員)的證言證實:龐紅衛向他們購買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乙型腦炎減毒活疫苗、口服輪狀病毒活疫苗等藥品的時間、價格、付款及運輸方式等。黃濤峰另證實,孫琪自2014年七八月份開始為龐紅衛提貨。

7.證人安某某、潘某某、趙某某、李某戊、魯某某等49人(均系向龐紅衛購買疫苗等藥品的人員)的證言及潘廷倉辨認筆錄證實:他們向龐紅衛、孫琪購買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乙型腦炎減毒活疫苗、口服輪狀病毒活疫苗等藥品的時間、價格、付款及運輸方式等。

8.龐紅衛、孫琪記錄的進銷貨賬目證實: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龐紅衛、孫琪購買、銷售疫苗等藥品的品種、規格、型號、價格及貨款收支等情況。

9.龐紅衛、孫琪作案時使用的5部手機及濟南市公安局網絡警察支隊出具的濟公(網警)勘[2015]0264號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實:龐紅衛、孫琪手機內的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中涉及部分買賣疫苗等藥品的信息。

10.龐紅衛、孫琪的27張銀行卡及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龐紅衛、孫琪買賣疫苗等藥品的資金往來情況。

11.山東弘裕建設會計司法鑑定所出具的[2016]魯弘鑒字第1號、第1-1號、第1-2號、第1-3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及補充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4月28日,龐紅衛銷售疫苗金額共計74970966元,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孫琪參與銷售疫苗金額共計42666272元。

12.偵查機關製作的查扣藥品錄像、扣押物品清單及濟南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濟價鑒字[2015]82號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鑑定(認證)結論書證實:2015年4月28日,偵查機關在濟南市天橋區鳳凰山路62號濟南毛巾廠院內倉庫查扣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乙型腦炎減毒活疫苗、口服輪狀病毒活疫苗等藥品,經鑑定,價值共計694646元。

13.濟南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出具的說明證實:經核實,扣押的涉案疫苗等藥品截止2015年4月28日無過期藥品。

1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關於核查藥品真偽的復函證實:扣押的涉案疫苗等藥品均系合法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15.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扣押的涉案疫苗的有效性、異常毒性經檢驗符合標準規定。

16.偵查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實:案發後,查封龐紅衛名下的濟南市天橋區堤口路153號4號樓6單元101室(濟房權證天字250570號)住房一套;扣押白色寶馬牌525Li轎車(車牌號碼為魯AC955W)、黑色紅旗牌奔騰轎車(車牌號碼為魯RDG955)各一輛;凍結龐紅衛名下資金219441.77元,孫琪名下資金7432859.4元,共計7652301.17元。

17.戶籍信息材料及龐紅衛的刑事判決書證實:龐紅衛、孫琪的身份及龐紅衛曾因非法經營疫苗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18.偵查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及二被告人歸案的情況。

19.被告人龐紅衛供述:其原系菏澤市牡丹人民醫院藥劑師。2009年4月,其因沒有資質非法經營疫苗被判刑。2010年,為了生活及孫琪上學的學費,其在仍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先後在聊城市、濟南市天橋區等地經營疫苗,賺取差價。其主要是在住處附近租賃倉庫等場所用於存放疫苗,發貨時,多是採用泡沫加冰排的方式運輸給買家,對方主要把錢匯到其銀行卡里,部分也匯到其女兒的銀行卡里。其先後僱傭了郭某某、劉某某、龐某某、陳某某為其收發疫苗。孫琪知道其沒有疫苗經營資質,在其安排下負責收發疫苗,通過手機銀行收轉貨款,有時與客戶聯繫買賣疫苗,幫助記賬。偵查機關扣押的記賬本所記賬目都是購銷藥品的往來賬目。其還通過微信、短信與交易對象洽談疫苗買賣業務,他們給其的轉款都是購買疫苗的款,數額以交易明細為準。其曾以鄭惠娟的名字申領過身份證並用該身份證開立過銀行賬戶。

20.被告人孫琪供述:2009年,其母親龐紅衛因沒有資質經營疫苗被判處刑罰。2014年,其大學畢業後隨母親龐紅衛生活,知道龐紅衛無藥品經營資質,在龐紅衛安排下參與了收發疫苗、銀行轉賬及記錄賬目等經營活動。有時,其開着黑色紅旗牌奔騰轎車(車牌號碼為魯RDG955)自提疫苗。疫苗應該是在2-8℃避光的條件下保存,其存放疫苗的倉庫達不到這個條件,也沒有任何溫控設施,向外銷售的疫苗都用泡沫箱裝好,加放冰袋。2014年8月中旬,其開始幫助龐紅衛記賬。疫苗的進貨、銷售及資金往來都由龐紅衛負責,有時其也幫龐紅衛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進行貨款轉賬。其上學時曾以姜春玲的名字申領過身份證並用該身份證開立過銀行賬戶。

關於被告人孫琪的辯護人提出的龐紅衛、孫琪在經營中存在部分藥品先發貨後付款的交易習慣,不排除2014年9月之後收到的貨款系8月銷售的情況,指控孫琪的經營數額不準確的意見。經查,龐紅衛僱傭的人員郭志龍、劉建瑞的證言證實,孫琪於2014年7月開始幫助龐紅衛經營疫苗,證人黃濤峰證實,孫琪自2014年七八月份開始為龐紅衛提貨;孫琪對其自2014年8月中旬起開始記錄的賬目予以確認,龐紅衛對安排孫琪記錄賬目的情況也予以供認,上述證言、供述及經營賬目相互印證,公訴機關指控孫琪於2014年9月開始參與經營疫苗及經營數額成立。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紅衛、孫琪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疫苗等藥品,嚴重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龐紅衛因非法經營疫苗被判處刑罰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次非法經營疫苗等藥品,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龐紅衛在共同犯罪中全面負責聯繫、出資購買、銷售疫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並應與本院(2016)魯01刑再7號刑事判決判處的其前罪刑罰並罰。龐紅衛的辯護人所提希望對龐紅衛從輕處罰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孫琪在龐紅衛的安排下,從事記賬、收發藥品、辦理銀行轉賬等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孫琪的辯護人所提希望對孫琪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龐紅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2016)魯01刑再7號刑事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龐紅衛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孫琪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七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龐紅衛名下濟南市天橋區堤口路153號4號樓6單元101室(濟房權證天字250570號)房產一套、白色寶馬牌525Li轎車(車牌號碼為魯AC955W)、黑色紅旗牌奔騰轎車(車牌號碼為魯RDG955)各一輛及龐紅衛名下的資金人民幣二十一萬九千四百四十一元七角七分均作為個人財產予以沒收。

四、扣押在案的疫苗等藥品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郜業福

代理審判員  武紹山

代理審判員  顧廣義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 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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