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精神,紮實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編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實黨中央「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嚴格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組織實施方式,充分銜接已有工作成果,有效借鑑以往工作經驗,圓滿完成普查各項任務,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持續為推進文旅融合、建設文化強省、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和堅強保障。
二、目標任務
[編輯]建立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大數據庫,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增強文物保護意識。
三、範圍內容
[編輯](一)普查範圍。對全省已認定、登記的53875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管理機構等。
四、時間安排
[編輯]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為普查第一階段。按照國家文物局整體工作安排,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國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印發前,全面梳理歸集本行政區域內「三普」以來市縣保公布名錄和實有名錄、認定登記公布文物名錄和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等,提交國家文物局在「四普」系統中預置,為實地覆核、調查提供依據。2024年1月至4月,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啟動編制我省實施方案、建立普查機構、安裝系統軟件、掌握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培訓、啟動試點調查、強化專家指導等。
(二)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做好信息錄入,加強技術指導。
(三)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保障措施
[編輯](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舉措。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對於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對山西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山西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受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成立組織機構。成立山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有關重要事宜,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後及時進行調整,不再另行發文。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省委宣傳部、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存儲、數據庫建設方面的事項,由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省文物局、山西雲時代公司負責和協調;涉及古樹名木認定方面的事項,由省林草局指導支持;涉及普查數據統計分析方面的事項,由省統計局指導支持;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普查實施方案要求,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設立相應的文物普查領導機構,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組織實施工作。
(三)組建普查隊伍。充分發揮省級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等單位的技術指導作用,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鼓勵以老帶新,培養鍛煉專業人員。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文物普查工作。通過文物普查工作,建強文物保護隊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員專業素質,有效推進全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所在地市級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
(四)落實普查經費。山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及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列入或追加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普查經費使用必須嚴格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
(五)做好普查管理。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普查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嚴肅普查紀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行為。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
(六)營造普查氛圍。各級普查機構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文物普查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加強與人民群眾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附件:山西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此件正文公開,附件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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