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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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見已於2023年3月24日被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新時代山西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晉政發〔2016〕50號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有效期:2016年8月16日—2023年3月24日(不含本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新時代山西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本作品收錄於《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報/2016年/第20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切實加強我省新時期的文物工作,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在促進「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實現山西振興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編輯]

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繫民族精神,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燦爛瑰寶,是國家文明的「金色名片」,是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厚滋養,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珍貴資源。山西是中華民族的重要發祥地,歷史文化傳承悠久,文物遺存星羅棋布。得天獨厚、豐富多彩的文物資源,不僅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省轉型發展的重要依託。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文物,對於講好山西故事、增強文化自信,對於激發山西人民群眾熱愛家鄉、建設家園的精神情感,對於促進文化旅遊業壯大發展、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文物工作取得新成績。文物事業經費大幅增加,文物工作基礎不斷夯實,古建築保護成就顯著,考古工作成果豐碩,博物館建設勢頭正勁,文物安全工作不斷加強,文物工作的社會作用更加凸顯,文物事業發展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態勢。但是同時也應看到,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文物工作面臨着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履行文物保護法定責任不夠到位,法人違法現象時有發生;文物遭破壞、盜掘現象尚未有效遏制,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博物館展陳水平和文創產品研發能力不強、文物利用不足和不當問題同時存在;文物行政執法力量薄弱、文物保護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文物保護的社會氛圍亟待形成。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增強文物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重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恪守公益屬性、服務大局、改革創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則,加強全面統籌協調,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新時期的文物工作。

主要目標:到2020年,形成具有山西特點、比較完善的文物保護體系,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重大險情排除率達到100%、保存狀況良好,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搶險維修率達到100%、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有人看護管理的責任措施到位、保存狀況基本穩定;主體多元、特色鮮明的博物館體系日臻完善,館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陳列展覽質量顯著提高,文博創意產業持續發展;文物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體系基本完備,文物行政執法能力明顯增強,文物安全形勢不斷好轉;文物行業人才緊缺狀況有效緩解,科研和創新成果愈加豐碩;文物資源合理利用成效凸顯,文物事業社會貢獻更為突出,文物保護社會氛圍基本形成。

二、釐清責任,齊抓共管[編輯]

(一)落實政府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依法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發揮文物保護主導作用,把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統籌做好文物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要建立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法定職責履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文物保護及文物安全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文物保護,基礎在縣。市級人民政府要將落實文物保護有人、有錢、有規劃,防火、防盜、防破壞的「三有三防」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明確文物保護機構和職責,確保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將文物保護員和市、縣保古建築日常養護經費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要樹立擔當意識,堅持問題導向,切實做好基本建設、城市改造和城鎮化發展中的文物保護,着力解決好文物工作的突出問題和實際困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二)落實文物行政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不辱使命,守土盡責,提高素質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和管理全省文物工作。要在充分做好統籌規劃和宏觀研判的基礎上,監管、處理全省文物的維修、搶救、發掘、科研、安全、宣傳、法制建設以及博物館發展等重大問題。對市級人民政府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責任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指導、支持市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好本轄區文物工作。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在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市文物工作的落實、推進和監管。要經常、主動深入文博基層單位,檢查、督導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發現、處理文物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對縣級人民政府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責任情況進行督查、評估,指導、支持縣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好本轄區的文物工作。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在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縣文物工作的實施和監管。要切實把文物工作抓實抓細抓具體,緊盯基層文博單位,做好古建築日常養護。動員、組織文物所在地鄉鎮(街道)、村和社區,依法落實文物保護責任。指導、檢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擔保護義務,落實保護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組織文物保護員,開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隱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制止文物違法行為,及時發現、迅速解決文物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

(三)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共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文物等部門要加強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協調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旅遊、宗教等部門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主要問題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要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的高壓態勢。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案情通報、案件移送。

教育部門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養方面給予支持。新聞媒體應積極做好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四)落實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護責任。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進一步做好不可移動文物權屬確認工作,明晰、落實所有人、使用人的保護管理責任。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使用人簽訂《文物使用保護責任書》,由使用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沒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聘請文物保護員負責保護管理。企業、鄉村、社區等集體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企業董事會、村委會、居委會簽訂《文物保護協議》,由企業董事會、村委會、居委會等承擔保護管理責任;個人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所有人簽訂《文物保護協議》,由所有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將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由文物所有人負責監督、文物使用人具體承擔保護管理責任。

三、重點保護,整體推進[編輯]

(一)做好古建築保護。要依法合規開闢瀕危古建築搶救保護「綠色通道」,組織實施一批重點搶險項目。結合實際,統籌規劃,區別輕重,逐年實施,到「十三五」末,使所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維修養護到位,所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搶險到位,所有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有人看護管理到位。做好古建築的日常保養和巡查監測。

(二)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着力做好平遙古城、雲岡石窟、五台山三大世界文化遺產的文物本體保護、周邊環境整治和監測預警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體制。組織實施好雲岡石窟危岩體搶險加固、平遙城牆加固、五台山重點寺廟維修保護等重點項目。推進運城關聖文化建築群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前期準備工作。

(三)做好大遺址保護。積極推進陶寺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做好晉國都城大遺址保護利用規劃的編制、實施。加強晉陽古城遺址、蒲津渡與蒲州故城遺址、西侯度遺址、丁村遺址等調查研究和保護利用。組織編制全省長城保護總體規劃,重點實施娘子關、平型關、雁門關、偏頭關、殺虎口、新廣武和白草口段等重點段落維修保護和利用工程。

(四)做好紅色及抗戰文化遺存保護。進一步摸清全省紅色及抗戰文化遺址家底。以武鄉、左權、黎城「三角區」太行山抗戰文化遺存為龍頭,重點做好八路軍總部舊址、三大根據地舊址等重要紅色及抗戰文化遺址保護,帶動形成區位優勢集中、生態環境優美、點線面有機結合的紅色及抗戰文化遺存保護網。提升紅色及抗戰遺址類博物館展示水平。

(五)做好傳統村落整體保護。將傳統村落保護與精準扶貧、民生改善相結合,與城鎮化建設、旅遊業發展相協調,統籌保護,適度利用。結合我省實際,率先做好沁河、漳河流域傳統村落的國保省保單位本體保護、環境整治、基礎設施配套和利用工作,帶動汾河、黃河沿線等區域的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延續歷史文脈,留住鄉愁記憶。

(六)做好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切實保護老城區、鄉村的傳統空間肌理和歷史文脈,保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的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築,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防止過度商業化開發對文物帶來的負面影響。依法實施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七)做好可移動文物保護。有針對性地開展文物病害分析和健康評估,建立基礎資料數據庫。「十三五」期間搶救性修復館藏珍貴文物5000件,重點做好書法繪畫、古籍圖書、碑帖拓本、金屬文物、紅色文物及化石標本等易損文物的保護修復。切實做好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試點工作。拓寬文物徵集、捐贈渠道,豐富藏品體系。

四、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編輯]

(一)在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上發揮作用。立足山西歷史文化的主體特色,圍繞「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實現山西振興崛起」,深入挖掘我省文物資源博大精深的文化內涵、時代價值和思想道德營養,作出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闡釋表達,讓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潛移默化地滋潤人們心靈,喚醒歷史記憶,汲取精神能量,煥發新的生機,實現提振信心、鼓舞鬥志、重塑形象、推動發展的現實目的。

(二)在壯大文化旅遊業發展上發揮作用。圍繞文化旅遊發展戰略,優先推進旅遊重點發展區域的文物保護與周邊環境整治,打造更多體現山西特色、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物景點。在做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利用的同時,推進條件成熟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五位一體」(文物本體、附屬文物、環境整治、安全消防與合理利用)的統籌實施,發揮文物在壯大我省文化旅遊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

(三)在保障人民群眾文化權益上發揮作用。逐步將有條件的古建築類博物館、新建博物館和優秀非國有博物館納入免費開放範圍,促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開發更多更好針對不同層次尤其是青少年和低收入階層的文博社會教育項目。考古發掘、古建維修工地要有組織地向社會開放。鼓勵文博單位通過現代技術手段,暢通與觀眾的溝通、互動渠道,讓文物保護成果惠及民眾。

(四)在提升山西文化影響力上發揮作用。推動全省館藏文物跨地區、跨行業的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引入市場機制,立足國際水準,提升展示水平,實施品牌戰略,打造具有較強地域性和吸引力的文物展覽,開展山西文物精品巡展工程。積極推進文化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文化交流合作,拓寬山西文物外展渠道,進一步提升山西文化的國際影響力和美譽度,讓更多人了解山西、關注山西。

(五)在促進傳統文化創新轉化上發揮作用。落實完善相關政策,激發文博單位內在動力,以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尋求文創產品研發途徑。扶持山西博物院在制度建設、技術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重點建設3-5個文物文化創客中心,示範、帶動一批具有條件和實力的文博單位和市場主體,依託資源優勢,突出山西元素,打造文創精品,開展推廣營銷,將文物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

(六)在充分做好保護管理的前提下發揮作用。堅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建立健全嚴格規範、引導有序的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利用評估體系和制度,做好文物景區景點遊客承載量的合理預估和確定,堅決禁止對文物資源的無序、過度、破壞性開發和利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

五、夯實基礎,嚴格執法[編輯]

(一)完善法制建設。針對山西文物尤其是古建築遺存數量大、保護任務重的實際,着力推進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地方立法的準備工作,出台《山西省文物建築構件保護管理辦法》。市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推動出台文物保護地方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健全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配套,面向應用、便於操作的技術標準、行業規範,進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標準化、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二)加強規劃實施。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切實做好文物保護規劃編制並納入當地城鄉規劃。科學編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依法劃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管理規定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文物保護規劃實施績效評估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規劃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依法推進文物保護規劃的有效實施。

(三)做好登錄公布。實施文物保護基礎提升工程,及時將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登記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納入法律保護範疇。利用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平台,完善館藏文物認定標準和工作流程,做好各類館藏文物的定級工作,推進全省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和資源數據庫建設,全面掌握可移動文物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可移動文物資源的動態管理。

(四)強化安全防護。把文物安全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盜掘、盜竊、走私文物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重要文博單位、文物資源密集的地方可設專門警務室。不斷強化文物安全防範基礎設施建設,落實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範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文物安全檢查和自查,做好文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切實保障文物安全。

(五)加大執法力度。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重點做好對市級的執法督察。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不斷強化行政執法職能。文物數量較大的縣應合理配備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其他縣可委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承擔文物行政執法職能。加強執法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建立預防控制、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制止、糾正違法行為,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

(六)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要進行責任終身追究。

六、加大支持,完善保障[編輯]

(一)確保經費投入。繼續爭取國家文物保護經費支持。建立公共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省財政文物保護專項經費,重點用於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博物館、紀念館、文物庫房的保護、維修、安防等。各市、縣要切實將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依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進一步規範資金管理,加強資金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推進科技創新。根據我省文物保護主體特色和實際需要,針對古建築維修、彩塑壁畫保護、安全技術防範、文物展示傳播、易損文物修復以及現代信息技術應用等關鍵技術和重點方向,重點建設3-5個基本條件具備、專業水平較高的文物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和修復基地,着力實施1-2個國家級、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科技項目。

(三)重視隊伍建設。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工隊等,針對我省文物工作突出問題和工作實際,採取專業班次招生、工程項目帶動、產學研結合、師承制等辦法,重點培養古建築維修傳統工藝、土質紙質等易損文物修復養護、文物策展和文創產品開發營銷等多層次急需人才,建立一支專業優化、結構合理的文博工作隊伍。

(四)引導社會參與。支持、指導城鄉群眾組織和文物保護志願者參與文物保護活動。鼓勵向國家文物事業捐獻文物或捐贈資金。鼓勵依法依規投資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在不改變文物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投資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努力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格局。

(五)深化宣傳教育。不斷創新宣傳理念和手段,推進文物宣傳能力建設。要將文物保護法納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行政學院教學內容。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機會,宣傳文物資源優勢、重要價值和獨特作用,努力提升當地居民對歷史文化的認同感、自豪感,牢固樹立愛護身邊文物的自覺意識,積極營造文物保護社會氛圍。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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