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山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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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省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中小企業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定期發布中小企業有關信息,每年發布上一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報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建設,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和共享。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在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產品、新業態上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政府性基金目錄、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等清單。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促進融資效率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紓困資金。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擔保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共享風險代償補償和信用信息服務。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業務比例,應當達到國家要求。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股權、產品、半成品、原材料、機器設備等為擔保財產的擔保融資。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本地區供應鏈核心企業加入依法設立的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支持金融機構擴大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規模。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需要在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小型微型工業企業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應當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支持中小企業規範化股份制改造,推薦優質企業申報省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引導專業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扶持中小企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創業指導和服務,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大賽和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安排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項目發展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中小企業工業項目,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重點產業集聚區、各類園區,為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生產經營場所,為創業人員提供信息諮詢、創業輔導、創新支持、人員培訓、市場營銷、投資融資、管理諮詢等服務。
第十九條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創新人才以兼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
中小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享受本地區有關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保障、激勵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採購網公開政府採購信息,實現採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為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並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中小企業傾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進出口貿易綜合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採購、分銷、報關、退稅、融資等綜合服務,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鼓勵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建設生產基地、研發機構和合作園區,為中小企業提供用匯和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培育各類公共服務機構,採取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中小企業綜合服務平台,統一受理中小企業的政務諮詢、投訴舉報,並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推送、指導等服務。
中小企業訴求事項有明確的主管部門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訴求事項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本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牽頭辦理。辦理結果應當及時通過中小企業綜合服務平台或者其他途徑向中小企業反饋。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反映企業訴求,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履行與中小企業依法簽訂的合同,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延遲支付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和質量保證金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拖欠方按約履行償付義務。對經依法確認違約的欠款單位,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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