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1刑終851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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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5)小刑初字第00207號刑事判決書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
刑 事 裁 定 書

(2016)晉01刑終851號

2018年12月21日

原公訴機關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閆冬喜,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於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副所長兼社區一中隊中隊長,戶籍地太原市,住太原市。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經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經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執行逮捕。2016年11月21日被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取保侯審。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理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閆冬喜犯玩忽職守罪一案,於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小刑初字第0020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閆冬喜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12月13日16時19分,太原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龍城大街龍瑞苑項目工地發生打架的警情後,指派龍城派出所出警。龍城派出所主辦民警王某1、副班民警郭某(均另案處理)帶領輔警胡某、實習生姬某乘坐晉A2006號警車於17時05分許到達事發現場。在處置過程中,王某2等人與出警民警發生了衝突,在民警將王某2、王某3、李某1、王某4帶上警車的過程中,周秀雲對民警進行了阻攔、推打、抓撓等,王某1扭按周秀雲的頭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後,王某1用腳踩住周秀雲的頭髮,持續約23分鐘。出警過程中,郭某給當日帶班副所長被告人閆冬喜打電話請求增援,龍城派出所值班室輔警張某1給閆冬喜打電話請示是否增援,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指揮室工作人員給閆冬喜打電話詢問是否增援,閆冬喜在未對出警現場進行了解的情況下決定不予增援,並告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指揮室與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帶班局領導不需要增援。直至17時41分許,接到郭某增援電話的李某2帶人趕到現場,王某1決定將周秀雲抬上警車帶回派出所。17時52分許,王某1、郭某等人將王某2、王某3、周秀雲、李某1、王某4帶回龍城派出所並對王某2、王某3、李某1、王某4進行了毆打、辱罵。王某1、郭某在未報閆冬喜審批的情況下,對王某2、王某3、李某1、王某4辦理了留置手續並關進了留置室。18時20分許,王某1讓姬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8時39分許,120急救人員到達龍城派出所後對周秀雲進行了搶救。直至19時20分許,於當日16時48分許未向有關領導請示、擅自離開龍城派出所去小店計生委宿舍處理其他事宜的閆冬喜才回到龍城派出所,並乘坐120急救車將周秀雲被送往山西省榮軍醫院急診科,周秀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依法鑑定,周秀雲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損傷),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王某2左側第4、6、7、8、9前肋及第11肋腋段骨折,其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案發後,王某1腳踩周秀雲頭髮等圖片、視頻在網絡上流傳,被各大網站轉載,網民大量點擊和跟帖,眾多媒體持續跟蹤報道,引起社會強烈關注,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被告人閆冬喜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一案立案偵查。

2、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辦案人員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二樓會議室將被告人閆冬喜傳喚至該院。

3、幹部履歷表、幹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表、幹部任免審批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入黨志願書、證明、太原市公安局聘任職務的通知、勞務、勞動合同書證實被告人閆冬喜原系中共黨員,2011年1月起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副所長兼社區一中隊中隊長;王某1、郭某系正式公安幹警,任海波系輔警。

4、開除黨籍及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證實,2015年1月5日,經中國共產黨太原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經市局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被告人閆冬喜開除黨籍處分;同日,經太原市監察局駐市公安局監察室會議研究並報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被告人閆冬喜行政撤銷龍城派出所副所長的處分。

5、通話詳單證實了案發時段被告人閆冬喜、王某1、郭某等人的通話記錄情況。

6、公安接處警現場處置操作規範、執法操作規範、值班備勤制度、副所長工作職責、會議(學習)記錄簿等證實了被告人閆冬喜的職責及其應當遵守的職業行為規範。

7、調派出動單、反饋信息、接處警、值班登記表、值班表證實了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的帶班領導為被告人閆冬喜,主辦民警為王某1,副班民警為郭某;當日16時19分許,龍瑞苑工地保安隊長榮某兩次報警稱在山西大醫院南門對面山西四建門口,因戴安全帽問題保安被打,請求民警到現場處理;17時13分,群眾董駿龍報警稱在龍城大街龍瑞苑工地看到民警被人毆打;17時14分,郭某報警稱與十餘名民工發生糾紛,請求支援。

8、被傳喚、拘留、留置人員登記表證實王某2、李某1、王某4、王某3被以涉嫌毆打他人為由留置,填表人為王某1,承辦民警為王某1、郭某,該登記表上沒有帶班領導的審批手續。

9、龍城派出所轄區基本情況、證明證實太原市小店區人民北路28號小店區計生委宿舍屬於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派出所管轄,不屬於龍城派出所管轄。

10、保證書證實,2014年12月13日,朱某向屈某、屈士洪出具還款保證書,被告人閆冬喜、關某作為見證人在該保證書上簽字。

11、太原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2月4日提取的網絡輿情材料等證實,網絡有關"山西警察腳踩頭髮粗暴執法"等報道、網帖在案發後被大量轉載,連續數日的閱讀、跟帖、評論數量均位居各網站前列。

12、視頻及其截圖、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12月13日16時48分許,被告人閆冬喜離開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17時20分許,張某1給被告人閆冬喜撥打電話請示是否需要增援;以及本案的案發過程等。

1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固定電子證據清單、提取電子證據清單、情況說明證實了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對龍瑞苑項目工地北門前、龍城派出所及涉案警車進行勘驗檢查並提取相關視聽資料和輿情信息的情況。

14、同濟司法鑑定中心[2015]法醫病理檢字第F-2號法醫學鑑定意見書證實周秀雲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挫傷),而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

15、同濟司法鑑定[2015]法醫臨床L0043號法醫學鑑定意見書證實王某2左側第4、6、7、8、9前肋及第11肋腋段骨折,共計6根,其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16、證人楊某1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副局長。帶班所長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來安排其親自出警,但要保證人員在崗在位,遇到特殊情況,帶班所長要向所長匯報,並按級層層向上級匯報。無論如何,帶班所領導離開派出所都應當安排好各項工作,並告知當天值班人員自己的去向和行蹤。現場處置民警要求增援的情況下,無論什麼人接到增援請求,都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及時增援,並按警情具體情況向上級匯報。如果派出所有警力可以處置,派出所帶班領導就要及時安排人員增援,如果警力不足,就要及時向上一級反映,由上級統一安排警力增援。

17、證人張某2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紀檢書記。2014年12月13日,我是局裡的帶班領導。2014年12月13日17時半左右,指揮室值班長溫某給我打電話說110反映龍城派出所民警在出警過程中與民工發生了衝突,出警民警郭某現在也聯繫不上,我問所里誰帶班,溫某說是閆冬喜帶班,我告訴溫某讓閆冬喜給我回個電話。閆冬喜大約17時30分許給我回電話,我問現場什麼情況,閆冬喜稱民警出警和民工發生了點衝突,小事,他們能處理了,後來就掛了電話,再也沒有接到有關龍瑞苑警情回饋的電話。帶班領導如果請假必須向所長請假,只要離開值班崗位,帶班所領導應該向所長匯報,由所長安排其他人員頂替帶班。打110報警的警情,如果確實需要帶班所長出警,也要同其他民警一起,佩戴執法記錄儀,同時報告所長,安排其他警力,確保值班人員在崗在位。如果有其他工作,在值班期間只能請示匯報,不能擅自離開值班崗位。

18、證人溫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指揮室二級警長,負責110警情的協調和督促。2014年12月13日,我為當天的指揮室指揮長,大廳值班人員是趙某、張鈺。2014年12月13日下午趙某接到市局110指揮大廳的電話,稱龍城大街龍瑞苑項目門口有警察被打,讓分局指揮室告訴一下帶班領導。接到該電話後,趙某在電腦上看到有兩個警情,龍瑞苑出警現場有警察被打,需要增援,趙某給龍城派出所打電話詢問誰出警,他們告訴趙某是郭某,趙某又給郭某打電話詢問現場情況,郭某稱民工和他們鬧起來了,趙某問是否需要增援,郭某說需要,趙某問他具體因為什麼原因鬧起來的,郭某沒有說就把電話掛了,趙某又給閆冬喜打電話詢問現場情況,閆冬喜說他不在現場,趙某又對閆冬喜講郭某說需要增援,問閆冬喜是否需要增援,閆冬喜說現在不需要,如果需要他們給分局指揮台打電話。17時25分,趙某用675110值班電話給我打電話675068(139XXXXXXXX),通知我在山西大醫院對面一工地民警出警過程中被打,需要增援,市局讓告訴帶班局領導。17時27分,我給帶班局領導張某2打電話(6759)匯報:"有警情說民警被打了,需要增援。"張某2問現場什麼情況,我說:"接警員問了,也沒問清楚,要不讓帶班所長閆冬喜給你回電話告訴你詳細情況吧?"張某2說行了。我就讓趙某給閆冬喜打電話,趙某打通電話後讓閆冬喜給張某2回電話。到了18時左右,因為沒有接到回饋信息,我讓趙某給龍城派出所打電話檢點一下這個警情的處置情況,趙某好像給郭某打電話,郭某說人已經帶回派出所了。

19、證人張某3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所長。2014年12月13日龍城派出所帶班副所長是閆冬喜,主辦民警是王某1,副班民警是郭某,坐班民警是李某2、杜立功,輔警有王某5、王某6、張某1、胡某、樊某、任海波,還有一名警校實習生姬某,兩名應急隊員。2014年12月13日,我在家公休,17時15分左右,我接到王某1電話(675715)說出警遭到圍攻,要求增援,我告訴王某1向帶班所長匯報,要求增援,同時向分局指揮室匯報。過了兩三分鐘,我給王某1打電話問現場情況,王某1說已經聯繫好李某2增援了。又過了十幾二十分鐘,我給郭某打電話問他情況怎麼樣,郭某說處理完了,沒事了。當日晚六點半左右,我接到王某1的電話,說單位出大事了,死了人了。我馬上回單位,在路上給有關領導電話匯報了該情況。我於第二天才知道閆冬喜13號值班期間出去過,說是去范家堡調解糾紛去了。閆冬喜外出應當請示我,而且也得符合有關規定,在值班期間,他個人決定外出處理糾紛肯定是不允許的。閆冬喜個人接到電話處理糾紛不是警情,只有打到值班室的報警電話或110的派警電話才屬於警情,更不屬於重大警情。有些手續的決定沒有帶班領導的簽字同意無法辦理,比如處罰決定、留置文書等就必須帶班領導批准。民警出警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處理不了就得請示匯報帶班領導處置,如遇到重大警情需要增援時,報告帶班所領導,所領導安排警力妥善處置。遇到需要現場指揮的,帶班所領導必須到達現場處置。如果民警要求增援,帶班所領導自己做出正確的判斷,但是必須儘快安排增援民警,如果帶班所領導仍然解決不了,就應當報告我,並通知分局指揮中心,要求分局增援。對於需要辦理留置手續的人員,帶班副所長履行職責負責審批,未經審批,不得辦理留置手續。2014年12月13日,我沒有看到閆冬喜是如何回到單位的,他在我之前回到單位的。值班民警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在值班期間,民警如果請假外出,必須向我請假,帶班所領導無權准假,帶班所領導更不能離開值班崗位,離開必須經過我批准,我安排好頂班領導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

20、證人周二龍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代理教導員。2014年12月13日18時30分許,我接到張某3的電話,說單位出事了,讓趕緊回單位。19時左右,我到了派出所,進了值班室看到幾個120救援人員正在搶救一個女子,我出了值班室給閆冬喜打電話催他趕快回單位,同時給楊某1局長打電話。傷者被抬到120急救車上後,閆冬喜回來了,我讓閆冬喜上車協助搶救。

21、證人趙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110指揮室臨時工作人員。2014年12月13日下午,我看到電腦顯示的警情,有17時13分和17時14分相同內容的警情,分別是17時13分董先生報警,稱看到民警被人毆打,地點是龍瑞苑小區工地;17時14分是龍瑞苑工地出警民警要求增援,經查,這個電話是郭某打的。17時20分左右,我接到市局110指揮中心電話指令,稱讓我們看一下17時13分的警情,說有民警被毆打,讓報告帶班局領導。之後我給龍城派出所值班室打電話問誰出警,值班室人員說是郭某,我給郭某打電話問現場情況,郭某說民警和民工鬧起來了,我問他為什麼,他就把電話掛了。然後我就給他們當天的帶班領導閆冬喜打電話問具體情況,閆冬喜說他不在現場,我告訴閆冬喜說郭某需要增援,我問他是否需要增援,閆冬喜說暫時不需要增援,如有需要,再給指揮台打電話。後我把該情況告訴了指揮長溫某。17時19分左右,我給龍城派出所值班室打的電話,17時20分,我給龍城派出所坐班民警李某2打電話,17時21分,我給郭某打電話詢問現場情況,17時23分,我給閆冬喜打電話,17時25分我給溫某報告。溫某讓我給閆冬喜打電話,讓閆冬喜了解現場情況給帶班局領導張某2回電話。我於17時29分給閆冬喜打電話,告知他給局領導回電話,他說知道了。18時07分,溫某讓我問龍城派出所出警的情況,18時08分,我給郭某打電話問情況,郭某說已將人帶回所內。

22、證人李某2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四級警長。2014年12月13日17時20分左右,我接到郭某的電話說在山西大醫院對面的工地遭到圍攻,要求我多帶幾個人去增援。17時40分左右我趕到現場,看到一女子仰面躺在地上,王某1在旁邊站着,踩着她的頭髮,我看到王某1褲子被扯爛了,非常生氣的樣子,郭某手一揮,意思指揮我帶去的那幾個人往警車上抬那個女子,抬上車他們往單位走,我隨後開着車也跟上往單位走。我去殷家堡開警車,後來發生了什麼我不知道。2014年12月13日,閆冬喜是帶班所領導。

23、證人張某1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輔警。2014年12月13日,龍城派出所值班人員有帶班所長閆冬喜,坐班民警李某2、杜立功,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輔警有我和王某6值班。當天本來是李某2接警,他不在,上午是4050人員接警,下午4點多以後,那個4050人員讓我替他接一下警。2014年12月13日16時23分,指揮中心打過來電話問山西大醫院對面龍瑞苑是否屬於龍城派出所管轄,我說是的,指揮中心指令派警過去,有人打架,並給了報警人電話。我打電話先聯繫了對方,確定打架後,讓王某6告訴了王某1。王某1讓胡某去值班室打電話再了解一下,胡某又給報警人打了電話,確定了警情,王某1帶着郭某、胡某、姬某一起走了。17時10分左右,我在電腦報警系統上看到龍瑞苑工地民警被打的警情,請求支援,我給胡某打電話確認此事,胡某稱他們被打了,我問用不用支援,胡某稱需要支援,我跑到輔警宿舍把樊某、任海波叫起來,說等會兒可能需要支援,讓他們去值班室。到了值班室後我給閆冬喜打電話請示,我說:"閆所,咱們民警被打了,用不用我們去支援?"閆冬喜說:"沒啥事,先不用去着了。"我說:"那我們就在這裡待命吧?"閆冬喜說:"行,你們就待命吧。"17時40分左右,他們帶着四個男性回到派出所。郭某和王某2發生爭執,郭某往王某2小腹上打了兩拳。郭某說:"帶進去,一個一個來。"任海波把王某2拉到值班室隔壁家,郭某打了他兩巴掌,任海波用肘部在王某2背部砸了一下,王某2側躺到地上,郭某、任海波踢王某2,王某1過去把王某2拉起來到門後,脫了鞋,用鞋在王某2臉上打了十來下。不知誰說再帶來一個,然後我和王某6、任海波、胡某把一個大個子帶到隔壁,郭某在他臉上扇了兩下,任海波也在背部用肘部磕了大個子幾下。王某5、姬某、李某3、李某4抬着女的進來,我過去看過一下,手有點涼,摸了一下鼻子,嘴裡哈出口氣來,我將該情況告訴郭某,郭某沒有答覆,朝辦公室方向去了。120把那個女子抬出派出所門口,閆冬喜正好回來,跟着去了醫院。

24、證人胡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輔警。2014年12月13日16時30分左右,我在王某1、郭某辦公室坐着,王某1接到一個電話說有警情,讓我到值班室了解情況。我到值班室後,張某1告訴了報警人電話,我用值班室電話向報警人打電話核實,核實之後,我向王某1做了匯報,王某1召集我和郭某、姬某一起開車出警。到了龍瑞苑小區工地後,姬某讓我協助拍攝執法記錄儀,拍攝過程中,民工搶奪我的執法記錄儀,我關閉後放在車上,有4名民工被帶上車,我在車上看守民工。出警期間,我接到張某1給我打的電話,內容是:"你們被打了?"我說:"是了,你趕快叫人過來吧。"李某2帶人增援我們,我們就把人用車帶回所里。事後我問過張某1:"知道我們被打了,怎麼沒有叫支援人員?"張某1告訴我:"我給閆冬喜打過電話請示,說所里出警民警在龍瑞苑出警過程中被打了,是否派人支援,閆冬喜說暫時沒事,不用支援。"我看到有兩個民工被打,我沒有參與毆打民工。

25、證人王某6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輔警。2014年12月13日16時20分左右,110指揮中心給值班室打電話說有一個打架的警,張某1接的電話,我當時也在值班室,我用值班室另外一部電話(公安小號675045)給王某1打電話,王某1讓胡某去值班室,胡某過來了解了情況,王某1、郭某、姬某、胡某四個人就出警去了。他們走後沒多久,聽張某1說有個襲警的警情,張某1就給胡某打電話,問胡某什麼情況,胡某說他們被打了,讓我們過去增援,這是張某1後來給我說的。張某1當時接電話說要先問一下帶班所長閆冬喜,張某1後來告訴我說閆冬喜在電話里說那裡沒啥事,把單位的全部輔警全叫上來待命。回到所里後,郭某問人呢,王某1說一個一個來,郭某進了值班室隔壁沒有監控的那個屋子開始打人,當時裡面有張某1、任海波,他們上去要打,但插不上手,王某1進來了,一把抓住民工的頭髮,王某1脫下鞋子抽臉,抽了四、五下,見到出血了,郭某把王某1攔住說出血了,這時任海波過去一腳踹到王某2的腹部,那個人就背靠牆蹲下了。王某1讓把大個子帶進值班室隔壁的家,剛進門王某1就抓住他頭髮開始打他,任海波也打了大個子。後來120來了,做了心電圖,是直線,搶救了十幾分鐘,確定要拉人走的時候,我才見到閆冬喜,他在120車上坐着。我上午在宿舍休息,下午在值班室,我一天都沒看到閆冬喜。

26、證人王某5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輔警。2014年12月13日17時多,我、李某4、李某3、李某2在殷家堡村委會坐着,李某2接了一個電話後說:"有事了,走。"我們乘坐李某2的棕色途觀車到了龍瑞苑現場,在路上,李某2說:"郭某打電話說他們在山西大醫院對面龍瑞苑小區出警,需要增援了。"大概17時30分左右我們到達現場,李某4、李某3、姬某抬着一個女子上了警車,之後,我、李某4、李某3、李某2坐着途觀車回到所里。那個女子被抬走時,我站在值班室門口,看到閆冬喜穿着便衣從外面往所里走,但沒有回到所里就跟着120救護車走了。這個女子是在我們取回警車後才被120抬走的。

27、證人樊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輔警。2014年12月13日17時15分左右,張某1給我打電話,說出警民警被民工打了,他已經給帶班領導閆冬喜匯報了,讓我們上去。我於17時40分左右,再次回到了值班室。任海波先去的值班室。張某1說領導讓我們在值班室等着,出警民警一會兒就把人帶回來了。17時45分左右,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輔警胡某和實習生姬某回到派出所,帶回來四男一女。任海波開的門。郭某說:"一個一個來。"郭某直接將王某2帶到值班室西側的房間。在此期間,我在派出所值班室和樓道,6點多的時候去了一次衛生間。

28、證人高某1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小店區綜合應急隊隊員,綜合應急隊是小店區武裝部成立的應急反應隊。2014年12月13日,輪我去龍城派出所工作。當日7時30分左右,我到達龍城派出所,與我一起輪班的應急隊員是王某7,我在值班室坐着,與4050人員一起值守警情平台。16時左右,4050人員要接孩子,讓張某1在值班室值守警情平台。17時多,張某1和我從平台上看到有報警說民警在龍瑞苑出警時被打,我打電話讓王某7到值班室,張某1和閆冬喜通過電話,我沒有聽清電話內容,通話之後,張某1告訴我和王某7說:"閆所說了,不用增援了,在這裡等着吧。"17時40分左右,王某1、郭某等人帶了四個民工回到所里。郭某把民工帶回後,讓三個民工待在值班室,之後逐個帶到值班室隔壁毆打,在帶高個子民工過去時,郭某讓我也動手,我就打了兩拳。晚上7點多,120過來了,經檢查後說人已經沒了。

29、證人王某7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7月至12月20日,我是小店區武裝部應急分隊隊員。2014年12月13日,武裝部的排長安排我和高某1在龍城派出所配合工作。王某1、郭某將四名男性民工和一名女性民工帶回所里後,我主動幫忙在值班室看人。

30、證人李某4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小店區殷家堡村委會聯防隊員。2014年12月13日12時許,我與李某2、李某3、王某5在殷家堡村督促沒有安裝二代身份證上傳系統的小旅館安裝系統。17時左右,李某2接到一個電話說王某1他們出警遇到麻煩了,讓我們過去支援。當時警車在殷家堡村委會院裡開不出來,我們就開着李某2的私家車去王某1那裡,車上有我和李某2、李某3、王某5、王某8五個人。在車上,李某2還接了好幾個電話,有王某1打的,也有郭某打的,催我們趕緊過去。到達現場後,王某1說:"這個女的裝死了,把她抬到車上去。"我們將這個女子抬上警車後,我們還是乘坐李某2的私家車跟着警車回到龍城派出所。我們將這個女子抬到值班室,張某1拽着一個戴手銬的民工進了廁所,張某1在廁所里毆打這個民工,輔警王某6也打了民工一拳。我們在108辦公室休息了五六分鐘,我們五個人乘坐李某2的私家車回了殷家堡村,李某2就走了。過了兩個小時左右,李某2給李某3打電話讓我們去趟派出所,我、李某3、王某8隨後就趕到了派出所,才得知那個女的死了。

31、證人李某3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小店區殷家堡村委會聯防隊員。2014年12月13日17時左右,我與李某2、李某4、王某5、占光明在殷家堡村安裝入住登記系統,李某2接到一個電話說龍瑞苑項目門口龍城派出所民警被打了,請求支援。我們開上李某2的大眾越野車去了現場,是王某8開的車。到了現場後,王某1說:"把這個人抬上車,帶回所里,還在這裡裝死了。"我們將這個女子抬上警車後回到派出所。我與姬某、李某4、王某5將周秀雲抬到值班室。

32、證人王某8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下午,李某2讓我開車,說他們派出所的人出警需要增援,我開車拉着李某2、李某3、李某4、王某5一起去的龍瑞苑項目工地,我在現場幫忙抬了一個女子。我去派出所把李某2的車鑰匙給了他之後就離開派出所了,派出所內的情況我不清楚。

33、證人姬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警官職業技術學院學生,2014年9月起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實習。2014年12月13日16時30分左右,我和王某1在107辦公室坐着,胡某說有個警要出,王某1、郭某、胡某和我就去了。到了現場後,王某1、郭某和民工吵起來了,當時衝過來一個女子,不讓警察往車上帶人,王某1拉扯時,把那個女子按得坐到地上,然後抓住她的頭髮,那個女子嘴裡還一直罵。七八分鐘後,王某1就把那個女子按倒在地,踩住了她的頭髮。約半小時後,增援的李某2等人到了現場,車上下來幾個輔警,把那個女的抬上了警車。回到派出所後,我去了值班室隔壁辦公室,看到王某1拉着一個高個子民工的頭髮,另一個低個子民工在門後站着,身上有血跡,又進來兩個輔警,一個是任海波,一個是王某6,任海波用拳頭打了高個子民工胸口一下,之後王某1叫我們把這兩個民工關到留置室。王某1叫我去104辦公室門口,郭某也在,他們倆讓我撥打120。約十幾分鐘後,120來了,隨車醫生看了看跟我說人沒了。

34、證人王某2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下午4點到5點,我叫我兒子王某3去工地問問工資是不是星期一給了,王某3和幾個老鄉相跟上一起過去了。下午4點多,王某3給我打電話說和工地保安發生衝突了,周秀雲先趕過去,隨後我和幾個老鄉也趕了過去。過去的時候,我找到保安,保安說他已經報警。5點多警察來了,王某1到現場後只問保安被誰打的,保安只指認了王某3和李某1,沒有指認其他人,後王某1向李某1要身份證,李某1嫌王某1說話不好聽,就給他掏的慢了點,王某1肘部一打,打到王某3,王某3就倒地,我和王某1理論,王某1說我是犯罪嫌疑人。王某4在現場對王某1他們的執法行為照相、攝像,有一個民警,不知誰搶王某4的手機。警察強制把我和王某3、王某4、李某1帶上了警車。在王某1給我戴手銬時,周秀雲抓我的胳膊不讓王某1給我戴手銬。我上車後,車門沒關的時候,王某1已經將周秀雲的頭髮拽住。後來他們將周秀雲抬上警車。回到派出所以後,有幾個警察打我們,其中一個抓着我的頭髮,另外一個用腳踹我的肋骨。14日凌晨4點,有幾個領導通知我說周秀雲已死亡。

35、證人王某3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下午在龍瑞苑工地現場,因為當時發生衝突時間比較短,只知道我與保安發生了衝突。發生衝突後大約十分鐘,我母親周秀雲和王某4、王某9一起趕到龍瑞苑工地門口。民警到達現場後,保安馬某指認了我、李某1、王某4。王某4在現場用手機拍照,警察搶他的手機,之後就把他帶上警車。被帶回派出所的民工有我和王某4、李某1、王某2、周秀雲。14日凌晨4點左右,派出所所長和小店公安局副局長告訴我我母親周秀雲已死亡。

36、證人李某1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我與王某3、徐某1、孟某出去吃飯回來,王某3要回工地,在進門的時候與保安發生了衝突,我與徐某1、孟某上去把他們拉開,保安就說我們打他了,之後保安通知他們的領導過來打電話報了警。我們打電話把老鄉叫過來,雙方一直僵持着。大概半個小時之後,警察來到現場後向保安領導詢問了有關情況,一個警察問我要身份證,我把身份證給他並拍了張照片,在場的四個警察就過來搶我的手機,老鄉問為什麼搶手機,之後警察就讓拿手銬銬我們,把王某2銬了起來,並把我們四個強行帶上警車。我在車上看見一個白頭髮、胖胖的警察抓住周秀雲的頭髮,最後看見周秀雲躺在地上,那個白頭髮、胖胖的警察踩住了周秀雲的頭髮。回到派出所後,大概十個警察對我進行了毆打。周秀雲被抬到值班室大廳的地上,其中一個警察走到她旁邊踢了她一腳,還罵她裝死。

37、證人王某4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王某2接到王某3的電話說他們與門口保安發生了衝突,我和周秀雲跑到工地門口問保安怎麼回事,被保安隊長攔住了,雙方一直僵持着,保安隊長就報警了。大約過了將近一個小時,警察趕到現場,警察在詢問保安隊長之後,就過來向李某1要身份證,我當時用手機在錄像,這時候兩個警察過來搶走了我的手機,我去爭奪這個手機,之後又過來一個警察拽住我的頭髮將我帶上警車。之後李某1、王某3也被帶上警車,再之後王某2被帶上手銬帶到警車上。我們在被帶上車的時候,周秀雲與警察發生了衝突,之後看到周秀雲躺在地上,一個白頭髮、胖點的警察踩着她的頭髮。過了一個小時左右,又來了一輛車,車上下來幾個警察把周秀雲扔上警車,之後我們就被帶回派出所。大概四五個警察對我進行了毆打。

38、證人孟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我與王某3、李某1、徐某1四個人出去吃飯回來,王某3要回工地,在進門的時候與保安發生了衝突,徐某1和李某1上去也和保安拉扯起來了,我把那個保安拉開了。之後保安就通知保安隊長過來了,王某3的父親王某2、母親周秀雲等十幾個人也過來了,保安隊長打電話報了警。大概一個小時之後,警察來到現場向保安隊長詢問了有關情況,並讓被打保安指認打人者,後來警察向打人者要身份證,當時警察態度不好,王某2上前跟警察溝通說警察態度不好,警察說對待犯罪嫌疑人就是這態度,之後警察就讓拿手銬銬我們,把王某2銬了起來,並把王某3、王某4、李某1、王某2帶上警車。周秀雲不讓警察把人帶上警車就與警察拉扯了起來,一個白頭髮、胖胖的警察抓住周秀雲的頭髮,拉了幾米遠後把周秀雲摁倒坐在地上,周秀雲扯住這名警察的褲子,因為周秀雲一直不放開那個警察的褲子,那名警察用手扳住周秀雲的脖子不知怎麼就把周秀雲弄的躺在地上了,一個帶點禿頂的警察用膝蓋摁在周秀雲的胸口摁了一會兒,之後這個帶點禿頂的警察起身在工地門口轉悠,那個白頭髮、胖胖的警察一直踩着周秀雲的頭髮。後來因為我攝像,警察要搶我的手機,我就跑了,之後的情況就不清楚了。

39、證人徐某1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我與王某3、李某1、孟某四個人出去吃飯回來,王某3要回工地,在進門的時候與保安發生了衝突,我與李某1、孟某上去把他們拉開,之後保安就通知他們保安隊長過來打電話報了警,王某3給其父親王某2打電話把我們的老鄉叫過來。大概半個小時之後,警察來到現場向保安領導詢問了有關情況,一個警察問李某1要身份證,警察罵李某1,王某2上去跟警察爭論了幾句,之後警察就讓拿手銬銬王某2,並把他們四個強行帶上警車。這時候,周秀雲攔着警察不讓抓人,我在車上看見一個白頭髮、胖胖的警察抓住周秀雲的頭髮摁的坐在了地上,周秀雲抓住這名警察的褲子不放,後來這名警察兩隻手抓住周秀雲的頭髮用力撇了一下周秀雲的腦袋,並用膝蓋頂住周秀雲的胸口,當時周秀雲就躺地上不動了,這個警察踩住周秀雲的頭髮在那站着。周秀雲躺了大概一個小時左右,現場又來了一輛車,之後我就走了,後面的情況就不清楚了。

40、證人於某1、於某2、鄭某、王某9、徐某2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民工與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等人在龍瑞苑項目工地發生衝突的過程。

41、證人張某4、肖某、馬某、榮某的證言筆錄證實,王某3、李某1等人與龍瑞苑項目工地保安發生衝突後,榮某報警,王某3、李某1等人與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等人發生衝突的過程。

42、證人楊某2、王某10、王某11的證言筆錄證實了2014年12月13日其在龍瑞苑項目工地幹活時看到民工與龍城派出所出警民警發生衝突的過程。

43、證人屈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小店區范家堡村的村民,閆冬喜是負責我村的民警。2014年12月13日上午,我母親安改珍因金誠擔保公司不給錢在位於小店計生委宿舍的我奶奶家割了手腕。中午12點左右,我給閆冬喜打電話,閆冬喜問對方電話,說由派出所出面解決這個事情比較好,閆冬喜約我們14點多去派出所。14時多,我和我父親來到龍城派出所閆冬喜的辦公室,朱某和一個姓關的也在,後來又來了幾個客服代表。在辦公室說的大致意思是讓朱總去我奶奶家安撫我母親,要是不放心的話讓閆冬喜跟上。下午4點多,離開派出所,閆冬喜坐的朱某的車,一起來到小店計生委宿舍我奶奶家,協商了半天,朱某給我打了一個100萬的欠條,說好月底還錢,閆冬喜和關某作為見證人在協議上簽了字。六點多以後閆冬喜才走的,當時天已經黑了。

44、證人朱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10點左右,屈某給我打電話說由於索要投資款未果導致他母親割手腕了,讓我過去看看,我派員工李某5還有兩個客戶到屈某家看了他媽。下午,屈某又給我打電話,讓我本人看他媽,屈某說已經把這個事情告訴了閆冬喜了,後來我給閆冬喜打電話,閆冬喜說你們到派出所一趟,我給你們調解調解。下午快3點時,我和關某開車來到龍城派出所閆冬喜辦公室,過了二十分鐘左右,屈某和他爸也來了,我怕去屈某家走不了,提出讓閆冬喜一起去。下午4點30分左右,我和李某5、關某、閆冬喜等人來到屈某奶奶家,我寫了一個還款承諾書,承諾在月底還款100萬元,閆冬喜和關某作為見證人在上面簽了字。大概18時左右,天已經黑了,閆冬喜乘坐李某5的車走了。

45、證人婁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6月份左右,閆冬喜和喬某一起去金誠公司辦理業務,喬某在金誠公司投資約150萬左右,閆冬喜經常給我打電話,催促還喬某的投資款,在電話中多次對我進行謾罵。2014年12月13日11點多,閆冬喜給我打電話讓儘快把屈某的投資款還給他,還有儘快還喬某的投資款,我回答儘快想辦法給他們解決。事後知道我妻子朱某於當天下午去過龍城派出所,是喬某給朱某發短信告訴的閆冬喜手機號碼,讓朱某給閆冬喜回電話。

46、證人李某5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下午4點多,我和趙文麗、朱某等人來到閆冬喜辦公室,屈某及其父親也在,之後一起來到金海洋附近,閆冬喜、朱某他們去了屈某奶奶家,我和趙文麗、喬某在車中等。一個多小時後,閆冬喜、朱某等人從樓里出來,時間大約是6點多,閆冬喜先上的朱某他們的車,後來不知什麼原因,閆冬喜上了我的車,並讓開快一點將他送回派出所。

47、證人喬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下午兩點多,我開車來到龍城派出所,和朱某及其相跟着的一個男子來到閆冬喜的辦公室坐了坐,屈某和其父親一起來了,屈某和朱某吵起來,閆冬喜和他們說調解這個事。下午四點多,我和趙文麗、李某5、朱某、閆冬喜等人來到金海洋對面屈某奶奶家,我和趙文麗在樓下等着,等了挺長時間。李某5拉着趙文麗、閆冬喜等人坐上車,閆冬喜說派出所有事讓趕緊回,回了派出所,看見閆冬喜跳下車上了120走了。

48、證人關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4年12月13日下午,我來到金誠投資公司,朱某讓陪其到龍城派出所一趟,處理一下她與別人債務糾紛。我和朱某來到閆冬喜辦公室,屈某提出金誠公司如果無法歸還欠款,要朱某到他家看望他媽,後來我同閆冬喜、朱某、李某5等人來到小店屈某奶奶家,朱某和屈某簽了一個還款協議,我和閆冬喜作為見證人簽了字。

49、證人雷某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武警醫院120急救中心醫生。2014年12月13日18時26分左右,我站接到太原市120急救指揮中心的指令,稱龍城派出所有一女性暈厥,需要急救。我們於18時27分出發,大約18時37分到達龍城派出所。去了之後看到一位女性患者在龍城派出所值班室門對面的沙發上背靠沙發,頭朝後仰,意識不清,呼之不應,隨後我們對患者進行了查體、做心電圖和搶救,發現該女性患者無意識、無呼吸、無心跳,搶救了約30分鐘左右,患者病情仍無變化,我告訴現場民警說患者已經不行了,民警要求將該患者送醫院搶救,我向武警醫院急救站站長李灶如打電話請示後,要求在場負責民警在病歷及病危通知書上簽字,根據民警要求,我們急救人員還有一名民警將該女性患者送往就近的榮軍醫院進行搶救。在榮軍醫院交接後,大約19時15分,我們離開榮軍醫院。

50、證人高某2的證言筆錄證實,我是榮軍醫院急診科醫生。2014年12月13日19時19分,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員和一名民警送來一名女性患者進入我院急診科搶救室,一個姓雷的醫生口頭和我交接說該患者已無生命體徵,在龍城派出所已進行現場搶救,搶救無效。姓雷的醫生當時向我出示了一份心電圖,我看了該心電圖呈一條直線。我們搶救該患者無效後就停止搶救了。又過了一會兒,武警醫院來人把該女性患者運走了。

51、王某1的訊問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四級警長。2014年12月13日龍城派出所帶班領導是閆冬喜,主班是我,副班是郭某,輔警是胡某。一般出警匯報由坐班民警匯報。我到了現場後看到圍了一群人,報警人簡單說了一下情況,被打保安指認了三名民工就是打他的人,被指認的人拒絕告訴我們名字,我向他們要身份證核實身份,他們拒絕配合,在這個過程中和民工發生衝突。我說了一句把打人的人帶到車上,同事就把三個人帶到車上,當時王某2正在阻撓我執法,我把王某2控制,給他戴上了背銬。當時要帶王某3回所,周秀雲就要阻撓,開始謾罵,當我們準備帶王某2走的時候,周秀雲情緒失控,她上到警車上要拉她家人下車,可能她家人把她推下車,這時她就用拳頭打了姬某胸前兩拳,我看見姬某雙手握拳,攔住了姬某,周秀雲上前抓我脖子兩把,我轉身把胳膊伸直阻擋,拽着她的頭髮讓她蹲下,她就抱着我的腿坐在地下。我控制她頭髮,她抱着我的腿,期間還用一隻手抓我襠部,還用一隻手扯我褲子。我沒有激烈的對抗,只是言語上讓她放開,她不放,就這樣僵持着。我抓着周秀雲的頭髮,怕她再起來攻擊我。當周秀雲坐下後,我給張某3打電話說在龍城大街四建工地門口出警遭圍攻,我忘記張某3在電話里怎麼說的。郭某在現場和我要過閆冬喜的電話,我看到郭某給閆冬喜打電話,隱約聽到郭某叫閆所長,好像是匯報情況。打完電話後,郭某和我說過他們通話的內容,隱約我記得他說給老閆打電話了,在小店呢。當時他比較生氣,因為發生這種事情,他給市局、分局、帶班所長都打電話,但一直也沒有人管,也沒有人增援。當時周秀雲不放開,我不想和周秀雲這種狀態一直僵持着,不能讓周秀雲老控制着我,也覺得一個女的抱着我的腿有些尷尬,所以就把她推開了。郭某打電話聯繫增援的事情,後來郭某叫我給李某2打電話催促一下,我給李某2打電話問他們在哪裡,李某2說快來了。從周秀雲躺在地上到李某2他們到達現場有23分鐘。李某2過來後,我讓把周秀雲抬到警車上,後開車回派出所。回到派出所後我沒有看見閆冬喜,也沒有向閆冬喜匯報過。我為四名男性人員辦理了留置手續,當時郭某提醒我在留置登記本上做了登記,並告訴我等閆冬喜回來後讓他補簽字。後來郭某說:"軍哥,那個女的氣也好、累也好,但臉色不好看,要不要叫個120給看看。"我安排姬某撥打的120。醫生告訴我周秀雲估計不行了,我給所長張某3打電話匯報了這個情況,張某3說趕緊搶救,教導員周二龍趕過來讓醫生抓緊搶救,醫生說就近送到榮軍醫院。

52、郭某的訊問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巡邏二中隊副中隊長。2014年12月13日,龍城派出所帶班領導為閆冬喜,主班是王某1,副班是我,李某2坐班。王某1接警後說十幾個民工在現場鬧事了,我讓去找帶班所長,王某1說閆冬喜不在,讓我和他一起出警。之後我同王某1、胡某、姬某一起去了現場。下車後,保安室出來兩名保安(一名被打保安和報警人保安隊長),王某1首先核實了保安隊長和被打保安的身份,之後被打保安在現場指認出了毆打他的三位民工,王某1就向這三位民工核實身份。在此過程中,該三名民工不配合,這時王某2將雙手舉到胸前朝王某1懷裡鑽,同時說:"你把我銬回去吧。"王某1用手擋了一下王某2說:"你不要阻撓我們執法。"這時王某2身後的一個民工突然躺倒在地,嘴裡大喊:"警察打人了。"一群民工就朝我們圍上來了,對我們進行撕扯和謾罵,王某1給王某2戴上了背銬之後將其帶上警車,其他三個民工也被帶上警車,胡某在車上看着這四個民工。準備離開的過程中,周秀雲上來打了姬某胸口兩拳,把王某1脖子上撓了幾下,之後王某1摁住周秀雲的頭。此時,我給閆冬喜、分局指揮中心、市局110打電話請求增援,不知什麼原因救援人員一直沒有來,之後我給李某2打電話讓他過來增援。我向王某1要了閆冬喜的小號之後,給閆冬喜打了電話,當時我在電話中說:"王某1在龍瑞苑項目工地被人打了,你趕快過來。"閆冬喜說:"我在小店辦的個事了。"說完就掛了電話。打完電話之後我看見周秀雲在地上坐着一手抓着王某1的褲子、一手抓着王某1的襠部,王某1站着用手摁着周秀雲的頭髮,周秀雲嘴裡一直在罵,當時我給李某2打了四五個電話催促李某2。打完電話之後,我看到周秀雲躺在地上,王某1站在周秀雲頭的附近位置。大約二十分鐘之後,李某2開着自己的車拉着王某5和兩名聯防隊員來了,王某1安排他們將周秀雲抬上警車,之後一起回了單位。我帶着王某2敲派出所的門,在將王某2帶進派出所的過程中,王某2對我一直進行謾罵,在剛進門的樓道里,我朝王某2的腹部打了兩拳,之後張某1將他拖進值班室旁邊的辦公室,輔警胡某、任海波、張某1、王某6與我陸續進了該辦公室,進去之後,輔警們用手扇他耳光,我也扇了王某2一耳光,這時王某1進入該辦公室,脫下自己的鞋,一手抓着王某2的頭髮,一手拿鞋朝王某2臉上抽打,任海波朝王某2左肋部位踹了兩腳,王某2在門後面靠牆蹲下了。當時王某1讓把李某1也帶過來,李某1被帶過來之後,蹲在地上抱着頭,幾個輔警上去打李某1,我當時沒有打李某1。回到派出所後,我沒有見到閆冬喜。姬某撥打的120急救電話,王某6當時告訴我說周秀雲不行了,醫生讓過去簽字,我說應該讓主班或者帶班領導簽字。

53、任海波的訊問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輔警。2014年12月13日,我和樊某在宿舍睡覺,張某1下來說:"有人襲警了,你們上去幫忙。"我於17時16分進入派出所值班室,出警人員於17時46分回到派出所,我去開的派出所門。開門以後看見郭某打了王某2兩拳,郭某進入樓道後說:"來,都出來呀,他們還打我們了,一個一個來。"還罵了王某2他們兩三句。郭某把王某2帶到值班室西側的房間,我與郭某、王某1、王某6、張某1、姬某還有應急隊員對王某2拳打腳踢。打完王某2後,不知道是王某1還是郭某說了一句:"帶下一個進來。"張某1去值班室帶李某1,我在樓道等着,張某1帶李某1進門的時候踹了李某1屁股一腳,李某1進去以後不知道怎麼趴在地上,我與王某1、張某1、王某6和一名叫高某1的應急隊員對李某1進行了亂打。我沒有注意郭某當時在不在場。打完李某1以後,因為王某2鼻子流血了,不知誰說帶他洗臉去,我帶着王某2去洗臉。周秀雲被抬到值班室後在那裡躺着沒動,也沒有什麼反應,姬某踢了一下周秀雲的胳膊。

54、被告人閆冬喜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筆錄證實,我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副所長兼社區一中隊中隊長,分管殷家堡和范家堡兩個社區。2014年12月13日,龍城派出所的帶班副所長是我,主班是王某1,副班是郭某,坐班是李某2、杜立功。當日12點多,屈某給我打電話說由於與金誠投資公司有借款糾紛,他母親要割腕自殺,我知道這個事情後,就把雙方叫到辦公室協調這個事情。下午4點多,我應屈某和投資公司朱經理的要求到屈某家見屈某母親,進一步協調這個事情。17時20分左右,我接到郭某的電話,之後,我給郭某回了一個電話。大概晚上7點多,我離開位於小店計生委宿舍的屈某奶奶家,準備回所里,在十七局醫院門口接到周二龍的電話,讓我趕快回單位,單位出事了。大約晚上7時20分,我回到派出所,坐上120急救車去了榮軍醫院。過了一兩天,王某1找我在留置表上補簽字,我沒有同意,也沒有授意王某1替我在留置表上簽字。

55、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閆冬喜的身份情況。

原判認為,被告人閆冬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閆冬喜的辯護人提出的關於閆冬喜是基於現場反饋信息不足做出不增援決定的辯護意見,經查,證人張某2、溫某、趙某、張某1、郭某、王某1、胡某等人的證言筆錄以及通話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均可證實民工與出警民警王某1、郭某等人發生衝突後,多人向被告人閆冬喜請求支援或請示是否支援,被告人閆冬喜未向當日主辦民警核實現場情況,嚴重不負責任,輕信能自行處理,遂擅自、草率作出不予支援的決定,並非因現場反饋信息不足所致,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其提出的關於被告人閆冬喜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其提其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閆冬喜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處被告人閆冬喜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閆冬喜不服,以原審認定案發當日曾多人向其請求支援,其做出不予支援的決定的事實認定錯誤為由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相同,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閆冬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閆冬喜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關於閆冬喜提出原審認定案發當日曾多人向其請求支援,其做出不予支援的決定的事實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經查,一審判決中已就此辯解意見進行了充分闡述,不予採納的理由明晰,二審予以確認。故對該上訴意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瑞明

審 判 員 張 國 華

代理審判員 鄭 志 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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