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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2018)晉0902刑初342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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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晉0902刑初342號

2018年11月26日

公訴機關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5年7月17日生,忻州市人。該因在「推特」上聲援潑墨行動擾亂公共秩序於2018年7月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又因在「推特」上發表不實言論、散布謠言於2018年8月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8月17日被忻府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月3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忻府區看守所。

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檢察院以忻府檢公訴刑訴[2018]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忻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雯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忻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於2017年6月,在其位於本區東石村的家中製作「全球公民黨參加宣誓書」,發起成立全球公民黨,自任該黨組織主席,並在其推特賬戶中大肆以該組織發表攻擊我黨的不當言論。2018年7月4日以來,被告人董某成立聲援董瑤瓊的組織,在其「推特」賬號積極炒作「董瑤瓊潑墨事件」,並多次發表造謠、詆毀、攻擊黨和國家的不當言論,發布推文煽動網民效仿參與「潑墨」。2018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接受境外人員採訪,進一步造謠、詆毀、攻擊我國現行體制,該視頻被觀看達6488次。在此期間,被告人董某製造政治謠言在境外「WatchLIVE」網站發布,攻擊國家和社會,肆意詆毀國家政權。針對指控,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宣讀了書證、勘驗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據此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董某當庭表示認罪,但辯解其只是一時心血來潮寫了「全球公民黨參加宣誓書」,再無第二個人看過,該組織即未成立也無成員,並未真實存在;關於董瑤瓊一事,其並不支持潑墨,只是認為不應把她當做精神病人看待;關於接受境外人員採訪,當時情況是一個自稱美籍華人的網友與其網上聊天,該人未經許可發布二人間聊天記錄,其得知後表示強烈反對,該發布行為只是境外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其本人無關;指控其構成尋釁滋事罪,但網絡是否屬於公共場合沒有明確規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董某利用信息網絡造謠生事,具體事實如下:

1、在其位於本區東石村的家中草擬並打印若干份「全球公民黨參加宣誓書」,欲發起成立全球公民黨,該自任該黨組織主席,並在國外社交網絡工具「推特」賬戶中以該組織名義發表大量攻擊中國共產黨的不實言論。

2、2018年7月4日所謂「董瑤瓊潑墨事件」發生後,董某在其「推特」賬號上以訛傳訛,積極炒作「董瑤瓊潑墨事件」,成立聲援董瑤瓊的組織,煽動網民為其捐款營救董瑤瓊,並多次發表造謠、詆毀、攻擊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言論,發布推文煽動網民效仿參與「潑墨」。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在網上接受境外人員訪談,進一步造謠、詆毀、攻擊我國現行體制,該採訪音頻於2018年7月27日被發布到YOUTUBE網站,截止2018年8月11觀看人次達6488次。

4、在此期間,被告人董某製造政治謠言在境外「WatchLIVE」網站發布,攻擊國家和社會,肆意詆毀國家政權。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受、立案文書,證實本案的偵辦過程;(2)、戶籍證明,證實董某的身份信息;(3)、抓獲經過,證實董某被傳喚歸案;(4)、忻州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隊情況說明,證實相關案件信息移送過程;(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董某因在「推特」上發布不當言論被二次行政處罰;(6)、檢查筆錄,證實偵查人員從董某家中查獲「全球公民黨參加宣誓書」等資料及手機一部;(7)、電子數據遠程勘驗筆錄,證實董某在境外網站發布言論情況;(8)、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在互聯網發表各類不當言論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散布,起鬨鬧事,損害國家形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忻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與事實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當庭認罪悔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因與本案相同事實被兩次行政處罰,其被行政拘留期限應予折抵刑期。綜上,為保護公共秩序,打擊犯罪,教育罪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19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  王永林

審判員  呂秀麗

審判員  高慧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 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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