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山西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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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黨政機關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運行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付給工會的不動產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進行統籌、配置、管理、監督等後勤服務保障活動。
第四條 機關運行保障應當遵循資產集中管理、事權財權匹配、標準規範健全、資源集約共享的集中統一管理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優化配置、均衡保障,提升保障效能。
第五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服務內容,優化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滿意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是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保障的組織實施,指導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全省機關運行保障制度、標準和集中統一管理事項指導目錄,對全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機關運行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同級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密切協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的機制,共同做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第八條 各級機關應當執行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和標準,規範使用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二章 保障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徵求服務保障對象的意見後,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和開支標準。
第十條 機關運行經費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進行管理。屬於機關用地規劃利用、辦公用房配置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集中辦公區後勤保障等集中統一管理事項的機關運行經費,納入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制度,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
機關運行保障項目需要進行政府採購或者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機關資產實行綜合管理、預算保障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實行規劃、建設、購置、登記、配備、使用、保管、維護、處置等全過程集中統一管理。涉及資產處置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
各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機關使用資產的日常管理維護,接受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閒置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運營、處置,扣除相關成本後,收益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工作制度,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事項外,應當採取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依法公開擇優確定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標準體系,加強標準實施,提升保障標準化水平。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保障效率。
第三章 服務保障事項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設施的規劃建設、權屬用途、調配使用、處置利用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機關不得擅自辦理土地利用、調整、處置、商業開發、拆遷占地手續。
因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機關用地用途與權屬的,應當徵求管理該宗地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建設、權屬用途、調配使用、維修處置、物業服務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和服務。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級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規劃,推進集中辦公。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後,可以將閒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將閒置辦公用房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統一招租;需要收回的,應當依法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與本級機關運行保障有關的項目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利用各級機關占有、使用的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推動公務出行本級統一服務保障和異地聯動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依據本級通用標準,配置辦公設備和家具。具備條件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保障本級機關通用辦公設備和家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公物倉,對本級機關閒置、待處置、超標準配置和臨時機構的資產等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修復性使用和調劑共享。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提供統一的物業、餐飲、安保、綠化等服務,負責制定服務標準,確定服務項目範圍,核定服務保障經費,組織購買社會服務,規範服務合同文本,監督評價服務效能,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餐飲、住宿、車輛等服務保障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舉辦會議和活動,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控制會議和活動的數量、規模和時長,嚴格執行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重要公務接待工作,制定本級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統籌公務接待工作資源,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本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
招商引資、外事活動接待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制止餐飲浪費工作制度,加強機關食堂和會議、培訓、接待等公務活動的用餐管理,杜絕餐飲浪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機關節約能源資源的管理監督,制定工作規劃、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機關應當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資源浪費,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資源。
機關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應當納入本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文明單位創建考核範圍。
建立全員節能獎勵制度,對在節約能源資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周轉住房、人才公寓的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通過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推動機關職工多元化住房保障。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住房分配貨幣化制度。
機關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應當依法實行社會化、市場化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對重特大突發事件後勤保障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後勤服務保障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對本級和下級機關的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固定資產等機關運行保障資產進行臨時調用。
第四章 保障計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劃,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事項進行合理安排和統籌規劃,作為編制安排相關預算、組織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依據。
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劃包括機關運行保障資源配置現狀、需求內容、配備使用和處置利用等內容。
需求內容包含機關運行經費、機關用地規劃利用、辦公用房配置維修、周轉住房建設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公務接待、節能改造、後勤服務購買、通用資產配置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運行現狀和發展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機關運行保障需求申請,列明具體項目、數量、經費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實物定額、服務標準等對需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集中統一管理範圍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制定保障年度計劃;不屬於集中統一管理範圍的,書面通知申請機關自行制定保障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級機關應當依據保障年度計劃編制相應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各級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劃,不得超出計劃提供服務保障。
第三十五條 因突發事件或者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對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劃進行調整的,各級機關可以先行調整,並在調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級機關應當編制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送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級機關應當依法公開機關運行保障有關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徵求服務保障對象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意見建議,改進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同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問題,及時提醒、督促整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受理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方面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人員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運行保障建設項目、政府採購、資產處置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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