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
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
(2020年5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陋習,預防和控制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提高公民公共衛生意識和文明素養,營造健康衛生的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的教育、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景區(點)和城市規劃區內人員相對集中的下列活動場所:
(一)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影劇院等文體活動場所;
(二)各類醫療衛生、教育教學工作場所;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場所;
(四)書店、超市、商場、商店、農貿市場、酒店、飯館、賓館等經營場所;
(五)歌舞廳、咖啡廳、酒吧、網吧等休閒娛樂場所;
(六)道路、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
(七)廣場、公園和居民小區、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動場所;
(八)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
(九)其他公共活動場所。
第四條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應當堅持教育、引導與處罰相結合,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格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引導居(村)民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並按照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對本居(村)民委員會的居(村)民在本居住地區(村)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條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公共衛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公共衛生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體系並進行考核評估。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情況納入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鎮建設評價體系並進行考核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公共衛生知識和公共衛生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促進學生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公共衛生習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市容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倡導公共衛生文明行為,曝光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氛圍。
鼓勵、支持志願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宣傳。
第八條 每年四月愛國衛生運動月的第二周為全省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宣傳周。
在全省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宣傳周期間,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規定,在本責任區內設置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明顯標識,勸阻隨地吐痰行為,及時清除痰漬,並建立健全本單位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章制度,對所屬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條 公民應當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抵制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陋習,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公民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當遮掩口鼻,吐痰時應當用紙巾等包裹痰液並放入垃圾箱內。禁止直接將痰液吐於公共場所的地面、牆壁、綠化帶等。
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防止傳播疾病。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益宣傳監督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衛生習慣、履行崗位職責所需工作能力和身體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員,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宣傳監督工作,並根據公益崗位人員的工作實績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者補貼。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環衛保潔人員、交通協管人員、保安人員、志願者參與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與居(村)民委員會、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治協議。簽訂協議的組織或者單位配合治理其責任區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勸阻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並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向舉報平台發送照片、視頻等方式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平台,受理舉報。查實舉報情況的,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並保護其身份信息安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查詢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的,可以書面請求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時,依法請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協助的,被請求協助的部門應當協助。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單位責令清除痰漬,並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室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內隨地吐痰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政處罰記錄製度,依法將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可以公開曝光。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文明、規範執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