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陽泉市75歲退休警官李銀鎖和代打印舉報材料商家等被控誹謗敲詐的刑事判決書
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尋釁滋事、誹謗、虛假訴訟、詐騙、敲詐勒索一案 刑事判決書 (2020)晉0303刑初105號 山西省陽泉市礦區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
文書全文;李銀鎖歷年多次向中共上級組織及司法機關舉報存在於陽泉市公安局系統的腐敗和問題,詳見有關報道。 |
山西省陽泉市礦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0)晉0303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銀鎖,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住陽泉市城區。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平定縣看守所。
辯護人何銳,北京德恆(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徐太生,北京德恆(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賈曉麗,女,1998年5月19日出生,漢族,群眾,中專文化,住陽泉市城區。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陽泉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志軍,山西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孫曉雯,山西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高雲萍,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群眾,高中文化,住陽泉市郊區。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陽泉市看守所。
辯護人于洋,山西智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魏江,山西智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杜嘉星,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漢族,群眾,小學文化,住陽泉市城區。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4日被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岩剛,山西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燁,山西碩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以陽礦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銀鎖涉嫌犯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誹謗罪、詐騙罪,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誹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立峰、高娜出庭支持公訴,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以被告人李銀鎖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共同實施尋釁滋事、誹謗犯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尋釁滋事部分
自2014年以來,被告人李銀鎖因宣泄不滿、發泄私憤,編造大量關於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公安民警的虛假信息,通過網絡頻繁發布數千篇惡意攻擊市委領導、黨政機關和政法機關的負面貼文,閱讀量達763萬餘次,嚴重影響了政府機關的形象。
被告人李銀鎖捏造了關於陽泉市公安局政治部、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等國家機關的不實舉報材料,發布在其微博暱稱為:「反腐舉報」、「對邪惡絕不讓步」、「使命ABC人生」、「大家好」、「人民萬歲8341」)、「立正做人」、「金老虎在山西789」、「認真不任性」、「用戶w8iq8ty41t鐵石心腸」、「使命無悔201812」、「敢作敢為79914」共計十一個微博賬號中,通過網絡肆意散布,並長期頻繁向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寄送紙質材料、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不實檢舉,造成網絡秩序及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損害了政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憑藉北星圖文工作室經營文印業務的合法外衣,為被告人李銀鎖的犯罪活動提供了場地和技術支持。自2016年開始,起初由被告人杜嘉星為其提供整理、編輯、文印服務;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通過被告人杜嘉星的安排,被告人賈曉麗在李銀鎖的授意下,利用其掌握的技術手段一方面通過李銀鎖在其工作檯旁邊當場口述虛假信息或由李銀鎖已經自行書寫成稿的紙質材料幫助李銀鎖在電腦上編輯整理成word文檔後,存儲到李銀鎖提供的U盤內以便於李銀鎖後期發布需要,另一方面將李銀鎖提供的虛假材料進行拼接、編輯、加工,成稿後通過微信發給李銀鎖供其後期在網絡上發布。
被告人高雲萍在代辦車管所業務時,因不滿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推出的制度,採取拍攝照片,斷章取義、捏造事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銀鎖微信傳遞失實信息,供李銀鎖在網絡上發布。
(二)誹謗部分
1、2015年以來,被告人李銀鎖為宣泄不滿、發泄私憤,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提供技術支持,捏造了大量「支隊領導示意民警請法師到車管所辦公場所做法保佑、祛邪免災、求神顯靈」等關於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及劉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314餘次,通過其本人新浪微博賬戶在信息網絡散布,引發大量網民瀏覽,累計閱讀瀏覽量達17萬餘次。
2、2016年以來,被告人李銀鎖為宣泄不滿、發泄私憤,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提供技術支持,捏造了大量「相某某本人帶病提拔」、「管理隊伍不嚴紀律渙散」、「公眾場合醉酒舉止不雅」、「錯誤提拔竇某某」、「對李某打壓式談話」、「干涉原車管所所長劉某1正常履職」、「在交警支隊花費巨額公款修建活動室用於私人用途」、「醉酒駕車導致事故」等關於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及相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173餘次,通過其本人新浪微博賬戶在信息網絡散布,引發大量網民瀏覽,累計閱讀瀏覽量達31萬餘次。
3、2016年以來,被告人李銀鎖為宣泄不滿、發泄私憤,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提供技術支持,捏造了大量「崔某某長期經商辦理企業(某駕校)」等關於崔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72餘次,通過其本人新浪微博賬戶在信息網絡散布,引發大量網民瀏覽,累計閱讀瀏覽量達9萬餘次。
4、2019年以來,被告人李銀鎖為宣泄不滿、發泄私憤,由被告人高雲萍為其提供不實信息,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提供,捏造了大量「陽泉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與藍馬甲代辦員地下黑色交易」、「車管所違規升國旗」、「張某某帶父母去李銀鎖的辦公場所大吵大鬧」、「請法師在辦案場所作法」等關於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及張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125餘次,通過其本人新浪微博賬戶在信息網絡大肆散布,引發大量網民瀏覽,累計閱讀瀏覽量達10萬餘次。
(三)敲詐勒索部分
2015年11月7日晚,在陽泉市城區化工廠大門口附近,吳某與被告人李銀鎖的女兒李某發生口角,吳某對李某駕駛的馬自達轎車進行了踢踹副駕駛車門、趴在車前機蓋上手掰雨刷器的行為。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上站派出所受案後,對車輛損毀情況進行鑑定,車輛損毀價值為3380元,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將此案立為尋釁滋事案偵查並對吳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吳某的父親吳某某聯繫李銀鎖協商解決此事,協商過程中李銀鎖多次向吳某某提出無理要求,最終李銀鎖通過律師韓某某告知吳某某必須賠償13萬元才能解決此事。吳某某為了儘快得到諒解,迫於壓力無奈給李銀鎖打款13萬元,後吳某與李銀鎖、李某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吳某後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涉案的馬自達車輛車主為武某某,該案的處理及賠償款武某某對並不知情。
(四)虛假訴訟部分
2002年12月5日,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陽泉市摩托車技術協會、陽泉市機動車駕駛員某校(後變更名稱為陽泉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三方簽訂「某廣場地下南停車場管理租賃施工意向書」,約定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委託陽泉市機動車駕駛員某校負責組織工程資金和施工隊伍。2002年12月5日,陽泉市駕駛員某校與婁某某(另處)為代表的河南省中原建設總公司第四項目部簽訂「協議書」,約定地下停車場的工程造價為77萬元。地下停車場完工後,被告人李銀鎖夥同婁某某分別於2010年5月、2011年12月、2015年1月以討要工程款為由三次向陽泉市建設局清欠辦遞交申請。之後被告人李銀鎖夥同婁某某編造了工程造價為905206.62元的「工程預(結)算書」,加蓋偽造的陽泉市機動車駕駛某校印章,被告人李銀鎖簽字,並偽造了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長李某1的簽字。婁某某先後委託律師韓某某、梁某某作為代理人於2015年5月、2017年9月、2018年1月5日向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均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被駁回起訴。2018年7月26日婁某某再次委託律師梁某某為代理人,以婁某某作為原告向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再次起訴,要求陽泉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和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向其支付高達905206.62元的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人李銀鎖作為第三人出庭作證。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晉0302民初13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陽泉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向婁某某支580146.62元及利息,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承擔連帶責任。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陽泉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晉03民終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2018)晉0302民初1362號民事判決,駁回婁某某的訴訟請求。
(五)詐騙部分
2018年11月以來,被告人李銀鎖利用已由陽泉市某交易中心地下停車場負責人徐某某支付的陽泉市城市地下停車場水電費、伙食費等共計13萬餘元的收據,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敗訴承擔連帶責任,該部分費用應由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支付為由,再次讓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為其處理。2019年5月,李銀鎖指使冀某某向交警支隊騙取報銷費用1.4725萬元。
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庭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鑑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明。並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被告人李銀鎖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被告人李銀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銀鎖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李銀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尋釁滋事、誹謗犯罪中,被告人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分別在不同犯罪事實中不同組合的共同故意,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在尋釁滋事、誹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銀鎖一人犯五罪,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一人犯二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銀鎖辯稱:1、自己實施了尋釁滋事和誹謗罪指控的事實,但在網上散布消息是為了提供線索,不是犯罪;2、沒有敲詐勒索吳某和他的父親,在協商賠償過程中沒有威脅他人;3、指控虛假訴訟的工程是真實存在的,自己不參與資金管理,沒有實施指控的犯罪行為;4、向交警支隊報銷所用費用後,會一併支付徐某某墊付的錢款,自己沒有實施詐騙。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李銀鎖不構成尋釁滋事和誹謗罪:李銀鎖沒有宣泄不滿、編造虛假信息,屬於微博反腐,其缺乏判斷能力;杜嘉星、賈曉麗在北星文印工作室為李銀鎖打印編輯信息的技術行為是合法的。2、被告人李銀鎖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李銀鎖索賠的手段與目的均正當,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刑事和解違反了自願、合法原則。3、被告人李銀鎖不構成虛假訴訟罪。涉案工程是真實存在的,李銀鎖作為監工方不涉及資金的管理和索要,訴訟行為僅是婁某某一人的行為。4、被告人李銀鎖不構成詐騙罪:授權委託書、發票均為真實,向交警隊報銷程序合法,徐某某筆錄不具有真實性。5、四被告人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賈曉麗對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但辯稱自己沒有參與指控的第1、2起誹謗犯罪,對李銀鎖在網上散布的事實並不知情。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賈曉麗一行為觸犯兩罪名,不應重複評價數罪併罰;2、賈曉麗實施的僅是聽從李銀鎖的打印、編輯行為,沒有自己加工和編造材料,不構成共犯;3、被告人賈曉麗僅參與最後一起誹謗;4、四被告人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5、被告人賈曉麗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高雲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高雲萍不構成誹謗罪的共犯;2、即使涉嫌觸犯兩個罪名,也屬於想象競合犯,不適用數罪併罰;3、四被告人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4、被告人高雲萍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杜嘉星辯稱:自己給李銀鎖提供過兩次服務,其他在店內打印編輯的內容自己並不清楚。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杜嘉星的編輯、打印行為屬於中立行為,沒有編造、捏造信息,且不知道李銀鎖將信息在網絡散布,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應認定為李銀鎖的共犯,不構成尋釁滋事和誹謗罪。2、四被告人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審理查明:
以被告人李銀鎖為首與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共同實施的尋釁滋事、誹謗犯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一)尋釁滋事
自2014年以來,被告人李銀鎖因宣泄不滿、發泄私憤,編造大量虛假信息,通過網絡頻繁發布數千篇惡意攻擊市委領導、黨政機關和政法機關的負面貼文,閱讀量達656萬餘次,嚴重影響了政府機關的形象。
被告人李銀鎖捏造了關於陽泉市公安局政治部、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等國家機關的不實舉報材料,發布在其微博暱稱為:「反腐舉報」、「對邪惡絕不讓步」、「使命ABC人生」、「大家好」、「人民萬歲8341」、「立正做人6381776421」、「金老虎在山西789」、「認真不任性」、「用戶w8iq8ty41t鐵石心腸」、「使命無悔201812」、「敢作敢為79914」共計十一個微博賬號中,通過網絡肆意散布,並長期頻繁向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寄送紙質材料、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不實檢舉,造成網絡秩序及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損害了政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通過北星圖文工作室經營的業務,為被告人李銀鎖的犯罪活動提供幫助。自2016年開始,起初由被告人杜嘉星為其提供整理、編輯、文印服務;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通過被告人杜嘉星的安排,被告人賈曉麗在李銀鎖的授意下,一方面通過李銀鎖在其工作檯旁邊當場口述虛假信息或由李銀鎖已經自行書寫成稿的紙質材料幫助李銀鎖在電腦上編輯整理成word文檔後,存儲到李銀鎖提供的U盤內以便於李銀鎖後期發布需要,另一方面將李銀鎖提供的虛假材料進行拼接、編輯、加工,成稿後通過微信發給李銀鎖,供其後期在網絡上發布。
被告人高雲萍在代辦車管所業務時,因不滿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推出的相關制度,採取拍攝照片,斷章取義、捏造事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銀鎖微信傳遞失實信息,供李銀鎖在網絡上發布。
(二)誹謗部分
2016年以來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先後為被告人李銀鎖提供編輯、整理、文印支持,被告人李銀鎖為宣泄不滿、發泄私憤,通過其本人新浪微博賬戶在網絡上散布不實信息,誹謗他人,引發大量網民瀏覽,由於被告人李銀鎖的不實舉報,對相關人員的生活、工作、家庭等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對相關部門的名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1、被告人李銀鎖捏造了大量「支隊領導示意民警請法師到車管所辦公場所做法保佑、祛邪免災、求神顯靈」等關於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及劉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314餘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17萬餘次。
2、被告人李銀鎖捏造了大量「相某某本人帶病提拔」、「管理隊伍不嚴紀律渙散」、「公眾場合醉酒舉止不雅」、「錯誤提拔竇某某」、「對李某打壓式談話」、「干涉原車管所所長劉某1正常履職」、「在交警支隊花費巨額公款修建活動室用於私人用途」、「醉酒駕車導致事故」等關於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及相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173餘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31萬餘次。
3、被告人李銀鎖捏造了大量「崔某某長期經商辦理企業(某駕校)」等關於崔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72餘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9萬餘次。
4、由被告人高雲萍提供部分不實信息,被告人李銀鎖捏造了大量「陽泉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與藍馬甲代辦員地下黑色交易」、「車管所違規升國旗」、「張某某帶父母去李銀鎖的辦公場所大吵大鬧」、「請法師在辦案場所作法」等關於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及張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125餘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10萬餘次。
(三)敲詐勒索部分
2015年11月7日晚,在陽泉市城區化工廠大門口附近,吳某與被告人李銀鎖的女兒李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吳某對李某駕駛的馬自達轎車進行了踢踹副駕駛車門、趴在車前機蓋上手掰雨刷器,造成車輛損毀。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上站派出所受案後,對車輛損毀情況進行鑑定,車輛損毀價值為3380元。之後,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將此案立為尋釁滋事案偵查並對吳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吳某的父親吳某某怕因此事兒子吳某的工作受到影響,隨即聯繫李銀鎖協商解決此事,協商過程中李銀鎖多次向吳某某提出無理要求,最終李銀鎖通過律師韓某某告知吳某某需賠償13萬元才能解決此事。為了得到李銀鎖父女的諒解,迫於無奈吳某某給李銀鎖打款13萬元,後吳某與李銀鎖、李某簽訂了賠償協議書。之後吳某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涉案的馬自達車輛車主武某某,對該案的處理及賠償情況並不知情。
綜上,被告人李銀鎖敲詐勒索金額為126620元。
(四)詐騙部分
2018年11月以來,被告人李銀鎖利用已由陽泉市某交易中心地下停車場負責人徐某某支付的陽泉市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水電費、伙食費等共計13萬餘元的收據,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敗訴承擔連帶責任,該部分費用應由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支付為由,再次讓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為其處理。2019年5月,李銀鎖指使冀某某向交警支隊騙領報銷費用14212元,據為己有。
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一、尋釁滋事罪、誹謗罪部分:
1、物證
作案工具:通訊設備2個、U盤2個、華碩筆記本電腦1個。
2、書證
(1)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證實: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於2019年12月2日在北星圖文工作室搜查並扣押筆記本電腦1台、愛國者電腦主機1台、百盛電腦主機1台、磐馳電腦主機1台,已發還筆記本電腦1台、愛國者電腦主機1台、百盛電腦主機1台。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於2019年12月5日扣押賈曉麗所使用的北星圖文工作室的電腦1台。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於2019年12月5日在陽泉市某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搜查並扣押電腦主機3台、收據1本、筆記本1本、手機1部、營業許可證1個、U盤1個,已全部發還。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於2019年12月5日扣押賈曉麗的手機1部。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於2019年12月5日扣押高雲萍的手機1部。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於2020年6月17日扣押杜嘉星的賬本17張。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民警於2019年11月15日對李銀鎖的身體及隨身物品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隨身攜帶的舉報材料73頁,手機2部,U盤2個並予以扣押。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民警於2019年11月15日對李銀鎖位於陽泉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搜查,發現舉報材料3本,報案材料7份,舉報材料9份,補充報案材料及證據線索1份,補充報案材料及證據線索申請書1份,記者調查「走進某」材料1份,公司、個人起訴某公司及李某2等人的民事訴狀8份,平定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7份,陽泉市公安交通考驗中心信訪材料1頁,陽泉市政法委牛皮信封1個,某股東對審計工作的建議1本,申訴材料2份,舉報恆泰公司材料2份,口述車禍情況1份,舉報郊區法院李某3材料1份,付越舉報王軍材料1份,舉報陽泉市公安局政治部扣壓26人社保金問題材料1份,舉報要求查處聶某某相關材料6份,各類檔案袋17個並予以扣押。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民警於2019年11月16日對李銀鎖位於陽泉市城區油簍溝公安局宿舍1號樓2單元15號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寫給中紀委、山西省紀委的舉報材料1份,舉報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人員舉報材料1份,寫給雷健坤市長的一封公開信1份,要求查處聶某某相關材料1份,舉報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人員違反刑法第402條等材料1份,交警支隊拖欠費用遺留問題及收條欠條等材料1份並予以扣押。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民警於2019年11月16日對李銀鎖位於陽泉市城區化工廠中區1樓1單元5號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筆記本電腦1台並予以扣押。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民警於2019年11月17日對李銀鎖位於陽泉市山西某律師事務所辦公室進行搜查,發現標題為「損害公平正義、顛倒黑白是非」的材料6張,標題為「我的投訴」的材料4張,標題為「某廣場地下南停車場管理租賃施工意向書」1頁,山西省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4份,標題為「報案材料」的相關材料12張,標題為「行政上訴狀」的相關材料6頁,標題為「依法請求書」的相關材料66張,標題為「不以事實為依據的裁定能得民心嗎?」的相關材料51張並予以扣押。
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民警於2019年11月16日對李銀鎖的女兒李某位於陽泉市新華西街五區2樓3門3層9號家進行搜查,發現控告材料,裝訂成冊。
(2)戶籍證明、嫌疑人員前科劣跡調查表、人事檔案、「我的申訴」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李銀鎖,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劣跡;被告人賈曉麗,女,1998年5月19日出生,已達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高雲萍,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已達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杜嘉星,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3)抓獲經過,證實:2019年12月2日中午13時許,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網安大隊民警在山西省陽泉市城區化工廠對面北星圖文工作室將賈曉麗、杜嘉星抓獲。2019年12月5日中午12時許,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網安大隊民警在山西省陽泉市某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將高雲萍抓獲。
(4)中共陽泉市紀委陽泉市監委第四監督檢查室關於對反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委相某某有關問題「初步核實」進行談話提醒後予以了結的情況報告,證實:未發現相某某存在違紀情況。
(5)中共陽泉市紀委陽泉市監委第四監督檢查室關於對市交警支隊考驗中心主任崔某某談話函詢報告,證實:針對崔某某違規使用車輛的問題線索,已進行談話處置,未發現舉報信所反映的問題。
(6)陽公紀【2013】第6號中共陽泉市公安局紀委文件關於對舉報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請「法師」做法問題的調查報告,證實:不存在「車管所民警違法亂紀被查實後,不了了之,逍遙法外,甚至還被提拔重用」的問題;「支隊領導示意民警請法師到車管所辦公場地做法保佑、祛邪免災、求神顯靈」一事不存在。
(7)市公安局政治部相關材料,「關於將陽泉市公安交通考驗中心人員工資待遇納入財政預算的請示」、「關於市交通考驗中心有關情況的報告」、「關於建議將陽泉市公安交通考驗中心列為全額預算單位的請示」、「關於市公安交通考驗中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情況的報告」、「關於將陽泉市公安交通考驗中心調整為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的請示」、「關於辦理李銀鎖『省長信箱』反映問題情況的報告」,證實李銀鎖在微博中提到的相關問題不存在。
(8)「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調查報告」認定事實證明,當事人武秀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相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針對「李某存在幫助學員做題甚至替考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按相關規定對於不稱職、違法違紀的人員堅決予以調整和調離。
(9)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兩優、一先進推薦名單以及相某某同志事跡材料證實:相某某被推薦為優秀黨務工作者的情況
(10)關於車管所代辦業務的相關證據材料、營業執照、相關工作人員信息,證實:根據相關文件和法律規定,車管所對代辦公司及人員進行統一備案管理,統一服裝和收費標準,並對外進行公示,以及相關公司及工作人員信息。
(11)李銀鎖微信、微博賬號截圖,證實:李銀鎖的微信暱稱為「山西陽泉李銀鎖13363535067」,微博暱稱為「反腐舉報」、「認真不任性」。
(12)李銀鎖微博「反腐舉報」發布內容,證實:李銀鎖在微博中散布張某某及車管所、劉某某、相某某「違法違紀」的相關信息。
(13)賈曉麗與李銀鎖的微信聊天記錄、李銀鎖U盤內容、賈曉麗為李銀鎖編輯打印的相關材料、舉報材料,證實:賈曉麗為李銀鎖編輯、打印發送相關材料的情況。
(14)高雲萍與李銀鎖微信聊天記錄、李銀鎖的微博內容,證實:高雲萍多次向李銀鎖傳遞失實信息,供李銀鎖在網絡上散布。
(15)杜嘉星與李銀鎖的微信聊天記錄、李銀鎖U盤內容,證實:杜嘉星通過微信轉給李銀鎖編輯舉報材料及杜嘉星為李銀鎖編輯、打印相關文件等事實。
(16)調取微博賬號詳情及相關資料,證實:
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證據書關於「李銀鎖尋釁滋事案」涉及微博發帖日誌瀏覽量共計7250396次。
微博暱稱為「認真不任性」發布涉及市局政治部的內容3條,瀏覽數7770次;涉及交警支隊的內容139條,瀏覽量99429次;涉及車管所內容20條,瀏覽量12486次;涉及相某某的內容4條,瀏覽量1979次。
微博暱稱為「使命ABC人生」發布涉及交警支隊的內容6條,瀏覽量5272次;涉及車管所內容4條,瀏覽量3262次;涉及張某某的內容4條,瀏覽量3472次。
微博暱稱為「立正做人6381776421」發布涉及交警支隊的內容1條,瀏覽量3890次;涉及車管所內容1條,瀏覽量1998次。
微博暱稱為「敢作敢為79914」發布涉及政治部內容2條,瀏覽量1767次;涉及交警支隊內容231條,瀏覽量321232次;涉及車管所內容80條,瀏覽量100179次;涉及相某某內容14條,瀏覽量14288次;涉及劉某某內容19條,瀏覽量13698次;涉及崔某某11條,瀏覽量29039次。
微博暱稱為「用戶w8iq8ty41t鐵石心腸」發布涉及車管所內容342條,瀏覽量349232次;涉及相某某內容116條,瀏覽量250036次;涉及劉某某內容201條,瀏覽量118610次;涉及崔某某內容44條,瀏覽量44890次;涉及政治部內容16條,瀏覽量8399次;涉及交警支隊內容265條,瀏覽量576001次。
微博暱稱為「反腐舉報」發布涉及政治部內容9條,瀏覽量9976次;涉及交警支隊內容84條,瀏覽量65061次;涉及車管所內容77條,瀏覽量82491次;涉及相某某內容31條,瀏覽量39344次;涉及張某某內容121條,瀏覽量99065次;涉及劉某某內容24條,瀏覽量21559次;涉及崔某某內容7條,瀏覽量1514次。
微博暱稱為「人民萬歲8341」發布涉及政治部內容5條,瀏覽量1697次;涉及相某某內容6條,瀏覽量3732次;涉及劉某某內容30條,瀏覽量7942次;涉及車管所內容51條,瀏覽量34809次;涉及崔某某內容8條,瀏覽量14998次;涉及交警支隊內容270條,瀏覽量255340次。
微博暱稱「大家好6081652550」發布涉及交警支隊內容2條,瀏覽量482次。
微博暱稱「使命無悔201812」發布涉及車管所內容2條,瀏覽量1832次;涉及交警支隊內容4條,瀏覽量2497次;涉及劉某某內容4條,瀏覽量503次。
微博暱稱「對邪惡絕不讓步」發布涉及交警支隊內容12條,瀏覽量7259次;涉及崔某某內容2條,瀏覽量2088次。
微博暱稱「金老虎在山西789」發布涉及相某某內容2條,瀏覽量782次;涉及劉某某內容36條,瀏覽量13088次;涉及車管所內容149條,瀏覽量296714次;涉及交警支隊內容150條,瀏覽量77842次。
(17)李銀鎖尋釁滋事案電子數據取證情況說明、統計表,證實:
李銀鎖、高雲萍、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車管所違規升國旗」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使命ABC人生」:發博數1條,轉發數1次,評論數0條,閱讀數556次;微博暱稱「反腐舉報」:發博數22條,轉發數5次,評論數1條,閱讀數17030次;合計:發博數23條,轉發數6次,評論數1條,閱讀數17586次。
李銀鎖、高雲萍、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車管所『藍馬甲』」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反腐舉報」:發博數14條,轉發數4次,評論數1條,閱讀數9416次。
李銀鎖、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交考中心28人」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金老虎在山西789」:發博數26條,轉發數26次,評論數0條,閱讀數31698次;微博暱稱「認真不任性」發博數1條,轉發數0次,評論數0條,閱讀數210次;微博暱稱「用戶w8iq8ty41t鐵石心腸」:發博數5條,轉發數2次,評論數2條,閱讀數1077次;微博暱稱「敢作敢為79914」:發博數21條,轉發數5次,評論數1條,閱讀數19056次;合計:發博數53條,轉發數33次,評論數9條,閱讀數52041次。
李銀鎖、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26人訴求省長信箱」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反腐舉報」:發博數3條,轉發數0次,評論數0條,閱讀數3403次。
李銀鎖、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崔某某利用職權搞經商」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認真不任性」:發博數1條,轉發數0次,評論數0條,閱讀數721次;微博暱稱「用戶w8iq8ty41t鐵石心腸發博數147條,轉發數127次,評論數50條,閱讀數201975次;微博暱稱「5482320442人民萬歲8341」:發博數48條,轉發數36次,評論數16條,閱讀數94987次;微博暱稱「反腐舉報」:發博數7條,轉發數0次,評論數0條,閱讀數1514次;合計:發博數203條,轉發數163次,評論數66條,閱讀數299197次。
李銀鎖、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拖欠28人社保資金」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5482320442人民萬歲8341」:發博數5條,轉發數3次,評論數1條,閱讀數23234次;微博暱稱「反腐舉報」:發博數3條,轉發數0次,評論數0條,閱讀數3403次;合計:發博數8條,轉發數3次,評論數1條,閱讀數26637次。
李銀鎖、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違法亂紀張某某骯髒的交易」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使命ABC人生」:發博數3條,轉發數3次,評論數1條,閱讀數556次;微博暱稱「反腐舉報」:發博數50條,轉發數17次,評論數14條,閱讀數50169次;合計:發博數53條,轉發數20次,評論數15條,閱讀數53085次。
李銀鎖、賈曉麗共同參與捏造、編輯、發布的涉及「張某某帶父母在交調委無理取鬧」內容的微博數據如下:微博暱稱「反腐舉報」:發博數28條,轉發數9次,評論數6條,閱讀數18679次。
(18)賬本17張,證實:李銀鎖在北星圖文工作室打印編輯材料的所需費用。
(19)陽泉市公安局離退休人員管理處證明及入黨志願書,證實:李銀鎖入黨及組織生活所在支部的相關情況。
(20)認罪認罰具結書,證實:被告人高雲萍、賈曉麗自願認罪認罰。
(21)情況說明、涉案材料、隨案移送清單,證實: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依法扣押了舉報材料及相關案件書證,涉案的87頁材料隨案移送,暫與案件無關的舉報材料予以備查核實。並隨案移送扣押的通訊設備2台、U盤2個、華碩筆記本1台至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後移送至我院。
3、證人證言
(1)欒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2007年6月參加工作,2008年4月到陽泉市公安局政治部組干科工作(2018年8月份組干科改為陽泉市公安局人訓處),我現在任副科長。人訓處主要工作是掌握公安隊伍建設情況;協助市局黨委抓好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及優撫等方面的工作;民警的考核表彰獎勵;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民警的吸收錄用工作。人訓處與政治部的關係是,人訓處由政治部主任分管,屬於市局的內設機構,全稱叫「人事訓練處」。我主要負責掌握全市公安隊伍的建設情況,協助市局黨委抓好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以及民警的吸收錄用工作。
我認識李銀鎖,李銀鎖每次來市局反應問題的時候,總會路過我們辦公室。關於李銀鎖在「反腐舉報」微博中提到的「山西陽泉市公安局政治部為什麼把早應該入編轉警的同志一直拖着,不按規定辦事,而黑色人事,使不應該入編轉警的特定關係人成為光榮的人民警察。為什麼?!?!?!」的問題,公安局政治部不存在拖延辦理入編轉警的情況,對於李銀鎖微博中「早該入編轉警的同志們」是指陽泉交通考核中心的人員,此中心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均為自收自支事業編制人員,不具備轉警成為公務員的條件。他微博發布的所謂「黑色人事」的情況是不存在的,自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開始實行之後,按照其相關規定,所有公務員必須通過公開招錄考試,才能獲得公務員身份。
關於李銀鎖的微博中發布的「扣押他們(民警培訓中心26人2015年至今)的社保基金」的問題,我們單位不存在無緣無故扣押社保基金的情況,社保基金就是養老保險,2014年10月因國家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我單位無法進入新版養老保險系統,陽泉市養老保險中心回覆:等系統正式運行後,所有人的養老保險都會正常補齊並繳納,而且目前並不是只有民警訓練中心的26人無法繳納養老保險,目前我們單位所有職員都只是預扣養老保險,無法正常繳納養老保險。
李銀鎖不了解清楚政策,自己胡亂編輯,在互聯網上發布不實言論。對於李銀鎖的文章,我們政治部主任於2019年3月28日與民警培訓中心的職工代表開過座談會,在會上相關部門已經給這些職工代表們解釋清楚了相關的政策。
我局政治部因為李銀鎖在網絡上到處舉報反映的不實舉報問題,多次重複整理相關情況說明並向多個部門反饋並進行解釋,嚴重影響了我局政治部的日常工作,而且這些不實文章會讓很多同事誤解我們單位的工作人員,政治部的民警和工作人員的名譽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在工作的時候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
(2)王某的詢問筆錄,證實: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的相某某在2019年11月3日在公共場合舉止不雅一事是不可能的,11月3日是星期天,那天我和我的愛人相某某是在家吃的飯,他那天沒有喝酒,我的丈夫在家的時候從來不喝酒。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的2018年11月7日我丈夫相某某醉酒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情,當時我丈夫回家的時候跟我說他發生了一個小事故,但是他沒有說當時的詳細情況,我以為是小事就沒有多問。後來我好多同事和朋友跟我說,李銀鎖在網上說:相某某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我特彆氣憤,因為相某某那天走的時候明明沒有喝酒,李銀鎖在網上發布的這些話完全是不實言論,因為網絡上面的言論傳播的特別快,當時我在家裡很着急,那段時間我整天被那些不實言論困擾,導致高血壓,至今靠吃藥維持。還有就是我丈夫相某某去年「七一表彰會」被評為公安系統唯一的「先進黨務工作者」,結果因為李銀鎖告狀,把我丈夫的先進取消了,這件事對我丈夫的工作熱情和信心打擊都特別大。
(3)李某4的詢問筆錄,證實:針對李銀鎖在微博中發布的關於2019年7月20日張某某帶父母去他辦公場所大吵大鬧一事,詳細情況是:2019年7月20日,我和我丈夫張某2、兒子張某某準備出門,我兒子在家收拾東西,我和我丈夫先出門往小區門口走,迎面遇到了李銀鎖,我們還沒有說話,李銀鎖直接大聲的開始辱罵我們,他一邊走一邊罵,然後直接走進了交調委。當時我們老倆口很委屈,就追過去質問李銀鎖為什麼要罵我們,李銀鎖在屋子裡也不回應我們,掏出手機對着我也不知道幹嘛。我兒子這個時候拿着東西過來了,看着我們兩個人在交調委門口,就過來問我們在幹嘛,然後勸我們走,不跟他計較。我不認識李銀鎖。之前遇到他的時候他總是跟我誇我兒子張某某,我們從來沒有過矛盾和衝突。之後我就見過他一次,當時他一看到我就掏出手機不知道給誰打電話,特別大聲的對着電話說:我有三萬網民,車管所新任的所長張某某,我就不讓他干,我非要脫了他的警服。當時我特別害怕,急匆匆往家跑,想把這件事情告訴我兒子,但是我年齡大了身體不好,沒跑幾步就摔倒了,把腳崴了,直到今天都好不了,每天都得吃止疼藥。我實在想不通李銀鎖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很害怕,怕的我不敢出門,晚上睡不着。
(4)張某2的詢問筆錄,證實: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的我兒子張某某帶我們到他辦公室大吵大鬧的事情,當時是2019年7月19日中午13時許,我在交警支隊的院子裡撿破爛的時候,就聽到李銀鎖在交警支隊的食堂門口大聲的罵我兒子,他一邊罵一邊往支隊門口走,我當時很害怕,一直躲着等李銀鎖走了才敢跑回家告我兒子。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7月20日上午10時許,我和我的妻子、兒子準備去郊區親家家,我和我妻子李某4先出的門,剛走到小區門口就碰到李銀鎖,他看到我們出小區門時,直接大聲地罵我和我的妻子,他一邊向交調委走一邊罵,因為小區門口離着交調委距離只有四米左右,當我和我的妻子追過去質問他為什麼罵我們的時候,李銀鎖就已經將交調委的破璃門關上了,並拿出手機對着我們不知道是錄像還是拍照。我兒子出來看到這一幕就將我們拉走了。之後我遇到李銀鎖四次左右,每次遇到他都會大聲的罵,每次他罵完我,我就心亂跳好幾天,睡覺也睡不着。
(5)康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分管車管所「藍馬甲代辦員」的部分事宜。我所制定「藍馬甲代辦員」的原因是:在建立這個制度之前,車管所外「黑托代辦業務」市場混亂,無人管理,對我所的影響很不好,我所也打擊過這些「黑托」,但是效果並不理想。在這種前提下,我所領導經過討論和外調學習,最終敲定了「藍馬甲代辦員」的工作思路。當時我所統一制定了《規範合法中介服務管理制度(試行)》,對於代辦員進行統一的管理。車管所業務大廳代辦員由鮑某某來負責,車管所後院查崗代辦員由我來負責,所長負責全部。自從制定了「藍馬甲代辦員」制度後,一方面便於車管所對代辦員的管理,另一方面大大減少了代辦員的擾民行為和欺詐行為。代辦員收到的錢都是自己拿自己的,與我們車管所沒有任何關係,車管所只負責管理,不會向他們收取任何費用。通過核實有17家公司代理,共84人。
(6)鮑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車管所「藍馬甲代辦員」制度業務大廳負責人是我,車管所查驗區負責人是康某,張某某負責全部工作。設立「藍馬甲代辦員」制度是因為車管所的「黑托」是我所一直以來面臨的問題,「黑托」無人管理,秩序混亂,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甚至代辦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欺詐行為和擾民行為。經過多次會務討論和與多方兄弟單位諮詢調研,同時參考上級相關文件,最終設立了「藍馬甲代辦員」制度。我們第一就是對公司和人員的審核,第二就是統一服裝和工作證,第三就是公示,第四是組織培訓。一共有17個代辦公司和84名代辦人員通過審核。收費標準由他們代辦公司來決定,車管所只要求代辦人員必須明碼標價,不對定價進行干涉,所以他們收取的代辦費與車管所沒有任何關係。
(7)韓某2的詢問筆錄,證實:李銀鎖在網上散布的言論對我們單位的影響極其惡劣,他在網上的言論傷害了我們單位所有員工,本來我們兢兢業業的上班,因為他在網上抹黑而被迫接受了社會輿論的壓力,對我們單位員工來說,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心理壓力,嚴重影響了我們單位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尤其是對我們單位的形象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李銀鎖在網上散布「車管所黑色交易」、「車托公司與車管所勾結」等等言論沒有依據,完全是在生拉硬扯、張冠李戴的抹黑別人,這些虛假的言論嚴重損壞了張某某的形象,對其工作熱情也是一種打擊。相某某工作能力在我們單位有目共睹,李銀鎖在相某某表彰會前數次在市裡面告狀,使其被迫在表彰會前後接受組織調查,他的個人榮譽也因為接受調查的原因沒有了,對相某某本人是一個很沉重的打擊。
(8)蔡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在交警支隊法制科工作,我是搞法制工作的,我覺得李銀鎖在網上散布的言論不太恰當,公安機關因為工作的特殊性,很多事情是涉密的,李銀鎖在網上散步那些言論,對於公安的工作以及形象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9)胡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李銀鎖在網上散布的言論都是捕風捉影,挑撥離間,給單位帶來了負面影響,人心惶惶,影響了交警支隊的工作環境,嚴重損害交警支隊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2019年相某某因黨務工作做得好被市局推選為陽泉市優秀黨務工作者,但是因為李銀鎖在網上發布了污衊、詆毀相某某的言論,後來相某某沒有被評為陽泉市優秀黨務工作者。李銀鎖總是在網上捏造一些事實污衊、詆毀張某某本人,給張某某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李銀鎖一心報私仇、謀私利,通過在網上發布一些捏造、歪曲他人的言論,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把自己包裝成反腐鬥士,干着骯髒的事情,打擊了交警支隊的工作積極性,給被他打擊報復的人在生活、心理、家庭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嚴重誤導了社會輿論。
(10)孫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李銀鎖在網上散布言論到處抹黑交警隊的形象,嚴重影響了同事們的工作積極性,更不利於單位團結,並造成相某某先進黨務工作者的榮譽被取消。相某某是經過市局黨委考驗提拔的幹部,不存在「帶病提拔幹部」一說。相某某是我們單位的領導,作為下屬配合領導工作,服從管理是應該的,李銀鎖說我「協助帶病幹部」一事完全是不負責,胡說八道。之前我在車管所工作,劉某1稱自己生病了,一年多時間沒有去過車管所,甚至將車管所的公章帶走,交警支隊為了車管所工作順利開展,當時讓我臨時主持車管所工作。後來因崗位調整,將李銀鎖的女兒李某調換至其他崗位,李銀鎖不滿調整崗位,就跟劉某1一起告狀稱:我們聯合起來抵制劉某1,使其在車管所無法開展工作,當時因為這些事情,省廳、市局都數次調查過我們,我們整天忙於應付各種調查,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
(11)喬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2018年9月初在「58同城」上看到北星圖文廣告公司的招聘信息後來到這家公司上班的。我的試用期有3個月,我除了日常幫客人打印複印,還會做一些設計相關的工作。店裡有老闆杜嘉星,老闆娘郝某某,還有一個同事叫賈曉麗。店裡的日常工作主要就是我和賈曉麗做,包括打字、複印和做廣告、燈箱之類的設計。賈曉麗大概是2016或者2017年來公司的,我們是固定工資,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發放,我的工資現在是2000,賈曉麗的工資我不知道。店裡有要求讓我們記賬,我和賈曉麗每人有一個夾子,裡面夾着一些我們自己打印的表格。我是一個粉色的夾子,賈曉麗是藍色的夾子,賬本是個表格。店裡要求我們每筆都要記錄,但是實際記錄中我們會把一些金額較少的而且當場付款的忽略掉,只記錄一些金額較多的、賒賬的交易。我通常大於20元的會記錄,但也不是很明確,因為有時候忙起來就來不及記賬了。我們老闆也有一個賬本,一般都是記錄一些公司和企業的賬目,有對方簽字以便要賬,老闆的賬本是一個綠色的抽杆夾子。
我認識李銀鎖,因為他經常到我們店裡打印東西,李銀鎖到店裡一般都是找賈曉麗幫他打印複印,只有賈曉麗不在的時候李銀鎖才找我,找我次數不多。我一般都是幫李銀鎖把他準備的電子文檔排好版然後打印出來,我沒有幫助他打字或者修改文字。他一般都是用U盤給我,我先拖到桌面上,打印出來以後就把原件刪除了。我記得打印過一個文件內容是「一個老黨員的自述」,內容好像提到了一個黨員的生平經歷和自我介紹,這其中提到的黨員是誰我記不清了。李銀鎖應該還在我們店打印過起訴狀,當時不止他一個人在場,有一次他帶了一個六十多歲的老太太,有一次他帶了三、四個人。起訴狀的內容我記不清楚了,但是李銀鎖這個名字出現在起訴狀,印象里他是幫原告打官司了。李銀鎖通常都是先記下賬,我印象中沒見過他結賬。
(12)郝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知道李銀鎖,因為他在我們店打印東西,他比較健談,後來在路上遇到過幾次,他總是跟我說話,我就認識他了。我是2016年結婚,在今年9月份將孩子送到托兒所以後我經常來店裡。我們店裡沒有什麼具體分工,遇到事就一起做。我不知道李銀鎖一般來店裡打印什麼東西,平時他來了都是直接找賈曉麗打印。我們店有紙質賬本和電子賬本,除了我的賬本,賈曉麗和喬某也有各自的賬本。李銀鎖在店裡一直都是記賬的,我們店裡賬本應該沒有他的記錄,員工的賬本上應該有他的記錄。
(13)馮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從2016年開始在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工作的,我們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二手車過戶和新車上戶,常在公司的有四個人,我們兩個代辦員,老闆高雲萍,還有一個打票的。公司的收費標準我不太清楚,我和吳某2隻負責代辦業務,錢都是高雲萍來收取,老闆高雲萍還負責聯繫客戶,然後客戶分配代辦員,打票員石慧蓮就是負責打印二手車交易票的。我們是固定工資,一個月2500元,逢年過節會發獎金,獎金金額由老闆決定。
我知道「藍馬甲」的事情,一開始車管所是為了整治車管所門外的「黑車托」,於是「黑車托」就掛靠到了「四公司」,公司集中管理,給了他們統一的服裝和工作證,這就是現在的車管所「藍馬甲」。我聽高雲萍說我們是有備案的公司,不是整治的範圍。「黑車托」之前經常在車管所門口攔車搶業務,影響不太好,而且看人要價,沒有一個規範的收費制度。之前的「黑中介」轉現在的「藍馬甲」需要給「四公司」每個月繳納500元左右管理費,具體我也不清楚。整治後感覺車管所辦理業務的速度變慢了,以前都是我們代辦員和老百姓一起排隊,現在是分開排隊,總是讓老百姓優先辦理業務。之前都是一個號能辦理一個人兩輛車的業務,但是現在規定一個人只能叫一個號,一個號只能辦理一輛車的業務。效率變慢之後,一方面掙錢少了,另一方面因為速度慢,流失了很多客戶。
2019年9月30日,我在車管所大廳正在叫號辦業務,聽到大廳有人說車管所下午四點半之後不辦業務了,要升國旗,然後我們就都走了。
(14)吳某2的詢問筆錄,證實:2012年至今,我一直在陽泉市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工作。我們公司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二手車過戶、提檔案、新車上戶,我們公司目前有四個人,我和小馮、老闆高雲萍和打票員小史。老闆高雲萍負責聯繫客戶,然後分配代辦員,我和小馮負責各種代辦業務,小史負責過戶打交易票,忙的時候小史也會幫忙跑代辦業務。我也不知道我們的工資怎麼計算,我們都是兩千多,逢年過節會給個紅包,數額不一定。這幾年代辦公司多了,尤其是「黑車托」特別多,競爭多了公司也不好干。「黑車托」就是車管所門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社會無業人員,他們就是每天在車管所門口晃悠,有人開車過來他們就攔住車詢問需不需要代辦業務。後來因為車管所整治「黑車托」,「四公司」就收編了「黑車托」,還給他們統一了「藍馬甲」服裝和工作證。車管所整治「黑車托」是因為「黑車托」老是在車管所門口攔車,社會影響特別不好,而且「黑車托」亂要價的問題比較嚴重。整治後車管所的秩序確實變好了,車管所無論排隊或者叫號都是優先群眾,群眾滿意度提高了;但是對我們代辦公司,限制一個號只能辦理一輛車的業務,極大的影響了我們代辦公司辦理業務的效率,效率低了掙錢就少了。「藍馬甲」我們公司是自己買的,「黑車托」我聽說是需要給「四公司」每個月交500元,包含了服裝費和管理費。
9月30日下午,我聽別的「藍馬甲」發牢騷時說過,下午四點半以後車管所就不辦業務了,業務窗口工作人員說他們要開會升國旗,第二天國慶早上還要來車管所加班升國旗。
(15)孫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2017年至2019年整頓前,車管所內各類車托都有,經常有坑騙車主的情況發生。2019年大約是8、9月間,陽泉市交警支隊車管所根據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下發文件對車管所內車托進行規範治理。沒有中介公司的車托將無法辦理中介代辦業務。我們公司的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上戶、年檢和過戶代理服務,為了更好地給車主提供服務,我們公司對沒有掛靠公司、沒有犯罪前科、遵紀守法的願意從事中介服務的個人進行統一管理,經過審核培訓共對12人集中統一管理,為保證服務質量,每人收取500元的風險抵押金和服裝工牌使用費,如果有人出現違規辦理合同以外的業務被公司開除,500元將不退還,如果正常離職則予以退還500元押金。在管理期間,我們不和這12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整頓以前,市場混亂,魚龍混雜,各類社會人員隨意在車管所門口和附近馬路上攔截車輛,不僅嚴重影響了車管所的辦公秩序,還帶有極大的交通風險隱患;整頓後,市場非常規範,中介人員有統一標識,且不允許私自攔截車主車輛。車管所內部劃分了代辦員排隊區和車主自行辦理排隊區,分別辦理互不影響,秩序井然,整頓後我沒有聽說車主被騙的情況。
4、被害人陳述
(1)相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從1982年入警到現在37年的工作時間,我從來沒有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未受到任何處分,我每次的提拔都是通過正規流程進行的,李銀鎖說我是「問題幹部」完全都是在胡說。李銀鎖到市紀委告我是「問題幹部」影響了我參加「全市優秀黨務工作者」的表彰大會,並因此不能評為「優秀黨務工作者」。從2019年7月15日開始,我前往市紀委接受調查,至今(2019年11月21日)沒有調查結論。
關於李銀鎖的微博:2019年11月3日,我因喝酒有不雅行為一事,我在家從不喝酒,李銀鎖是在胡說。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我將竇某某錯誤提拔為交警大隊隊長的事情,交警支隊幹部的任免由陽泉市公安局黨委決定,我沒有權利任免幹部。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交警支隊花巨資建活動室並用於私人用途,活動室是按照公安部「五小」工程建設來建造的,我隊在2013年將原活動室改造,新增加了兩個乒乓球桌,重新鋪了一下地板,並沒有李銀鎖講的花巨資建造活動室,而且活動室的鑰匙我們支隊決定在門房放一把,由專門負責活動室的民警保管一把,我這裡有一把,活動室是對全員開放的。關於李銀鎖發布的我單位隊伍建設有問題並導致多名警察因作風問題被處分,我單位從2012年新組建領導班子以來,獲得年度考評均在「良好」以上,2017年被市委評為「優秀黨組織」,我單位的隊伍穩定,員工積極性高,並沒有出現李銀鎖所說的隊伍建設問題。關於個別員工的違紀問題發生在「八小時」之外,我身為政委應當負有部分責任,但不是我導致的違法亂紀。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的打壓李某並將其調離單位,是因為在2010年李某是車管所任科目一的監考官,在其任職期間多次為學員作弊,對群眾以及車管所造成惡劣的影響。當時因為這件事,我將李某叫到辦公室嚴厲批評了一頓,這就是李銀鎖發布的「打壓式談話」。2011年10月份省公安廳調度組在調查時,調查結論說:「李某不能勝任車管所工作,建議調離崗位」,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組在接到省廳結論後,根據要求調離原車管所工作崗位。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的我與車管所孫某某對原車管所所長劉某1工作橫加干涉的事情,2010年6月14日之前車管所工作由劉某1負責,6月14日之後由陽泉市公安局黨委決定,將車管所搬至陽泉市郊區駝嶺村,劉某1拒絕履行此決定,並將車管所公章帶走不回單位上班,此情況從2010年6月14日一直持續到2011年底,導致單位工作無法開展。在2010年12月份,陽泉市交警支隊隊務會決定,由孫某某主持車管所工作,劉某1當時都不上班,更談不上我們對他工作橫加干涉的情況。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上發布我2018年11月7日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情,是我2018年11月7日在車管所對面轉彎時,一位未戴頭盔及駕駛證且醉酒男子駕駛摩托車與我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當時我履行了正常的報案手續及流程,對方醉酒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李銀鎖當天就將此事通過網絡發布了我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場照片和視頻,並編造了我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不實言論,這個不實言論傳播範圍很廣,我身邊的家人、朋友及同事都知道了這件事,對我本人和單位的形象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我妻子終日被網絡傳播不實言論困擾,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導致高血壓一直服藥至今。我被取消了「七一」表彰獎勵,這件事對於我本人和單位都是一次沉重的打擊,我單位以及很多公安幹警工作的積極性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我認識李銀鎖,我們是同事關係,之前沒有任何利益糾紛和矛盾衝突,將李某調離崗位之後,李銀鎖給我打電話說:「我知道你沒問題,但我不會讓你好過的,我要讓你干不下去,讓你當替罪羊。」從那以後李銀鎖就開始在網上編造、散布這些言論。特別是2013年交警支隊事故科返聘回李銀鎖後,李銀鎖在單位內到處干擾正常工作,頻繁地在網上發布不實言論,嚴重影響了單位的辦公秩序。
(2)張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關於李銀鎖微博中發布關於我的違反升國旗時間的事情,我們車管所原定於2019年10月1日上午進行升旗儀式,並進行「歌唱祖國」大合唱,所以在2019年9月30日下午16時30分許,我所進行了站位彩排,在次日上午7:48分準時升國旗,並留有影像資料。李銀鎖的不實言論對我本人以及車管所的形象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他就是在抹黑我們。關於李銀鎖在微博中發布我帶着父母去他的辦公場所大吵大鬧的事情,是2019年7月19日中午,我父親在交警支隊院內撿廢紙片的時候,聽到李銀鎖站在院子裡罵我,然後我父親告訴了我,我下午給李銀鎖打電話問問什麼情況,結果李銀鎖在電話里再次辱罵我。第二天我和我父母回郊區我丈人家,我父母當時先出門的,在小區門口遇到了李銀鎖,李銀鎖辱罵了我父母。我父母與他理論,他就一邊走一邊罵,當他走到單位門口的時候,他將單位玻璃門反鎖,這時我也過來將我父母叫走。我父母住的交警小區和他的工作單位就在一個樓里,並不是他發布的我和我父母專門去他單位找他。這件事發生後,我們全家都躲着他,對我和我家人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關於李銀鎖反映的車管所「藍馬甲」一事,我在2019年6月份剛來車管所工作時,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我就發現了好幾起代辦業務「黑托」,市場管理無序混亂,造成群眾利益受損。在調研後,根據相關規定,對代辦人員和公司進行備案,對代辦人員進行政審,統一服裝及編號,對相關情況進行公示並審核。經過此次規範,再也沒有發生過任何群眾利益受損的問題。
我不知道李銀鎖為什麼這麼做,我和他沒有任何感情或利益糾紛,我到任車管所所長不久,李銀鎖稱我不聽他的話就幹不成,也必須聽上一任所長的話,上一任所長王京立比我資格老,能力強,要求我必須按照王京立制定的路線走。當時我笑了笑就走了,我覺得就是這次對話得罪了他,於是他開始對我和我的家人、單位進行攻擊。因為李銀鎖的攻擊,我從到任至今五個月時間內,多次被市局、支隊的紀委、督察部門談話,影響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無心鑽研業務,特別是對我父母造成了身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車管所整體形象都被嚴重損害。
(3)劉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和李銀鎖是同事。車管所領導班子調整之後,新的領導班子開始在整治車管所面臨的各種問題,明明單位是在干實事、干有用的事,但李銀鎖偏偏在互聯網上散布關於車管所的各種不實信息,而互聯網上的信息都是公開的,老百姓辨別不了事情的真假,對我們單位產生了很多的誤會和輿論壓力,對車管所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李銀鎖在網上散布關於相某某的不實言論,對相某某本人及交警支隊的形象都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而且因為李銀鎖的不實舉報,相某某的「先進黨務工作者」的榮譽被取消了,對相某某的個人履歷和工作積極性都是一個特別大的損失和影響。李銀鎖在網上抹黑張某某,嚴重敗壞了他的形象和聲譽。
我本人也是深受其害,很多年前李銀鎖就在網上散布「劉某某請法師在車管所門前作法」的不實言論,這件事他到現在還在散布。真實情況是:有一名和尚來車管所諮詢和辦理駕駛證的相關業務,我在辦公樓前向他講解辦理駕駛證需要的手續和辦理具體流程。當時李銀鎖就在網上發布了這條消息,省紀委、市紀委、市公安局紀委對我進行了將近一年的調查,這一年裡我被各級紀委連續調查,導致我工作無法展開,更影響了我的生活。因為李銀鎖的侮辱和誹謗,同事們都對我充滿懷疑和不信任,對我敬而遠之,導致我在單位被孤立,沒有辦法正常開展工作,在車管所和社會上給我個人名譽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
(4)崔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和李銀鎖是近三十年的同事。李銀鎖在網上散布的言論對單位造成了極其大的負面影響,李銀鎖在互聯網上散布的言論對相某某和劉某某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李銀鎖三天兩頭去單位走廊、院子裡面大喊大叫,單位的工作秩序受到很大影響,我們都不敢惹他。
李銀鎖在網上發布關於我的言論,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李銀鎖於2016年左右通過互聯網在他自己的微博賬號上發布了主要內容為「崔某某違規經營駕校,公職人員不應該在駕校工作」的文章並配有我在陽泉某駕校辦公室辦公的圖片。這個內容的文章,直至李銀鎖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前始終在他本人的多個微博賬號上持續發布。二、大約2016年至2017年(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李銀鎖將我的照片和主要內容為「崔某某違規經營駕校,公職人員不應該在駕校工作」的舉報材料發送給了澎湃新聞,澎湃新聞將此文章發布在互聯網上。李銀鎖編輯主要內容為「崔某某違規經營駕校,公職人員不應該在駕校工作」的文章不屬實,某駕校是交警支隊的下屬單位,2012年底市局黨委(當時王炳權是市公安局局長)決定讓我接替退休的原駕校校長戴桂鎖擔任某駕校校長職務,2012年12月底交警支隊張明川支隊長和我談話,宣布組織決定,通知我於2013年1月1日到某駕校上任開展工作。所以,我到某駕校任職是組織決定,不是我的個人行為。所以,李銀鎖發布在微博上和提供給澎湃新聞的材料都是誹謗和污衊。李銀鎖在很多微博賬號上發布了這些文章,他的微博賬號很多,我沒有一一計數,我印象中大約有十幾個賬號都發布過。李銀鎖發布了太多篇這些內容的文章,有時候李銀鎖一天從早到晚發好幾遍,我沒有詳細統計過。經常有同事或者朋友告訴我或者給我轉發李銀鎖發布的這些文章。後來,實在發得太多,我也懶得一一瀏覽,因為實在太多了。李銀鎖發布的這些文章是對我的人身攻擊和侮辱誹謗,完全沒有事實根據,他作為交警支隊的老民警和老領導,完全清楚交警支隊和某駕校的隸屬關係,也知道某駕校校長的任職需要走組織程序,李銀鎖發布這些內容的文章之後,市局紀委、市紀委都先後多次和我談話,我按照事實向有關部門詳細解釋了事情的前因後果,雖然舉報不實,但是這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在舉報之後,經常性的談話調查讓我精神長期高度緊張、無心從事工作,對工作造成了極大影響。這些不實言論讓我的家人和我一起承受巨大壓力,他們的同事和朋友、同學紛紛通過各種渠道打聽關於我的情況,由於社會上不明真相的群眾較多,李銀鎖的不實言論不僅給我工作造成影響,而且給我的家人和孩子造成了負面影響,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李銀鎖發布的這些文章在單位內部造成了極其不好的輿論影響,不僅影響同事之間的相互團結,而且造成相互猜忌,無心工作,嚴重影響工作效率。在社會上因為李銀鎖在互聯網上傳播這些內容的文章,導致我的很多外省市的(山東、河南等等)朋友和戰友紛紛給我打電話,了解情況,擔心我違反了黨紀國法,詢問陽泉市交警支隊是否管理混亂等等,可以說在全國範圍內給我的個人名譽和陽泉市交警支隊整體形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李銀鎖的訊問筆錄,證實:我是1961年7月至1985年在南京軍區工作,1985年4月至2004年在陽泉市公安局工作,2004年至今在陽泉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我是一名中共黨員。我有三個常用的微博賬號(反腐舉報、忠誠使命,還有一個記不清了),我依據《憲法》和《黨章》的規定一直通過正規渠道去反正官員和黨員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身邊的腐敗問題。在沒有得到陽泉市紀委的答覆後,我通過註冊微信和微博走網上群眾路線反映問題。
關於微博發布「必須處理相某某帶病提拔和帶隊伍紀律不嚴導致多人被處理的問題」的目的是:1、相某某在擔任車管所分管副支隊長期間,有二十多人把原車管所所長劉某1攆走,同時以「劉某1私帶公章」的名義給了他警告處分;2、在此期間,省廳兩名幹部在陽泉檢驗公安內部車輛,由於相某某不負責,有一些警車沒有走正規程序,違反檢車規定,使不合格車輛過檢,導致省廳兩名幹部犯罪;3、相某某管理隊伍不嚴,導致考官牛傑和駕校聯手作弊替考,事發後被市公安局給予記大過處分;4、還有數名幹警因違法亂紀被調離車管所。這些事情我都是聽別人說的,沒有親眼所見,但是你們可以調查。劉某1已經向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自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劉某1的舉證材料我看到了,且這些情況眾所周知,很多場合我都聽過。我和相某某是同事關係、上下級關係,而且還是親戚。作為親戚有過矛盾和感情糾紛。相某某在參加工作後,沒有站過崗,沒有執過勤,他的業務能力不足,我舉報他主要是為了讓他離開車管所,不要插手車管所的事情,他是個不稱職的幹部,打壓我女兒李某,讓她不能在車管所工作。
我在微博上發布「相某某在白天飲酒且行為不雅」的文章是我自己編輯的,素材是當事人提供給我的。我考慮到相某某有飲酒的習慣,而且線索提供者說的很確切,時間地點都很完善,所以我認為不是無中生有,我就發布了。
關於微博發布文章「相某某錯誤提拔竇某某」,是因為相某某是政委,他就是管隊伍的,竇某某出問題就是他管理不嚴導致的,我認為相某某有問題。
關於微博發布「相某某在交警支隊花費公款修建活動室,用於私人活動」證據來源是,該活動室應該標牌對外,但是沒有標牌,而且我只看到極少數民警活動,雖然我不認識,但我就認為大多數都是相某某的親朋好友和外單位的人在活動。
關於微博發布「醉酒駕車導致交通事故」依據是有人給我發過視頻,內容是事故現場情況,舉報者還在電話中說「相某某是不是喝酒了?」我為了證實舉報真實性,打電話讓交警四大隊長賈永惠調查,調查結果是相某某沒有飲酒。文章都是我自己編輯的。
有關舉報相某某「本人帶病提拔、管理隊伍不嚴、公眾場合飲酒行為不雅、錯誤提拔竇某某、對李某打壓式談話、干涉劉某1正常履職、在交警支隊花費公款建私人活動室、醉酒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等文章都是我本人編輯的,我在微博、微信發布,我沒有核實過這些舉報材料的真實性,也沒有考慮這些材料如果是假的會對相某某造成什麼後果。
張某某與我是同事關係,剛上班的時候年輕有為,我對他印象很好。但是我退休後他對我態度逐漸冷淡,且他慢慢沉迷當官,在2011年左右他作為一個普通民警將我辦公室的門換鎖,導致我無法辦公。2019年6月張某某擔任車管所所長後,我找他談話「你要尊重老幹部王京立」,談話之後,他對我極其不滿,先後兩次到我辦公室大鬧,影響我辦公。王京立是我培養出來的幹部,我相信他的人品。
微博上發布文章「張某某給車托開會,收費200、500,進車管所大廳辦理業務,張某某不懂業務」的素材來源是高雲萍給我提供的(微信備註是「反腐耳目小高」),我沒有核實過這件事情的真假。高雲萍主動加我微信的,她主動給我反映車管所的問題,我們通過幾次電話,主要是她和我反映車管所的問題。她的微信名就是「高雲萍」,我覺得敢在網上寫實的,反映的都是客觀真實情況。我的目的就是反腐敗,促使組織儘快調查處理,別的更多的問題我都沒有考慮過。
關於微博上發布的「張某某升旗造假」,我是通過官方微信看到的視頻,發布的時間是9月30日下午,所以我認為升旗時間就是9月30日下午,張某某是車管所所長,我認為這件事他就是源頭,責任就是他。而且有很多人都在反映這個問題,交警支隊和車管所的某些領導和幹警也反映過,我認為這些事情就是事實。這篇文章是我自己編輯的,其他是北星圖文工作室的老闆杜嘉星和賈曉麗幫我處理的。我發布在了微信和微博上。
我知道叫崔某某去駕校當校長是交警支隊的決定,我的目的是通過舉報崔某某查到駕校背後的腐敗問題,我沒有考慮這樣做會對崔某某造成什麼影響。
有人給我發了幾張照片,照片上我看到劉某某跟幾個和尚在車管所辦公室門口站在一起,我認為他們就是在求神拜佛。當時省公安廳調查組就在車管所住着調查車管所的問題,我認為他們明目張胆的把和尚請過去就是想求神拜佛得保佑,想要躲過當時的調查,這就是在搞封建迷信。
我和北星圖文的老闆杜嘉星沒有特殊關係,我常去他那打印材料,收費情況是先記賬,年底支付,大概算了兩三次。杜嘉星給我處理過我手機裡的文章和圖片。賈曉麗是杜嘉星的業務員,我是找她打印的顧客。我去北星圖文是因為那兒離交警支隊比較近,而且我和杜嘉星打交道多,比較熟悉。他們幫我編輯文章和圖片時文章是我口述,他給我打印,每個字我都把關。他們就負責打印,圖片我通過微信發給他們,他們按照我的要求修改好,做好標記,和文章整合在一起,再通過微信發給我,把需要打印的材料打印好,我兩樣東西都帶走,還要求他們必須把電子版和原版刪除。打印版是我要寄送的舉報材料。
我使用的有11個微博賬號:1、「邪惡絕不讓步」,2、「反腐舉報」,綁定手機號:18035151921;3、「使命ABC人生」,綁定手機號:18635359321;4、「大家好6081652550」,綁定手機號:13552192771;5、「人民萬歲8341」,綁定手機號:1335357506;6、「立正做人6381776421」,綁定手機號:15234348503;7、「金老虎在山西789」,綁定手機號:13363535067;8、「認真不任性」,綁定手機號:15603532871;9、「用戶w8iq8ty41t鐵石心腸」,綁定手機號:18603539796;10、「使命無悔201812」,綁定手機號:18103538341;11、「敢作敢為79914」,綁定手機號:13835308503。註冊這些微博賬號是要履行我的舉報權利和舉報責任,在互聯網上有更多的傳播平台,擴大在社會上的影響,引起高層領導注意。我認為我舉報的內容都是真實的,就算不是真實的,上級也應該對我舉報的人和事進行核查。
(2)被告人賈曉麗的訊問筆錄,證實:我是北星圖文工作室員工。我從畢業至今近三年來一直從事打印、文印工作。之前在城區眾雨圖文廣告公司工作,2017年4月至今,在北星圖文工作室工作。我們店主要從事廣告和文字編輯的工作。員工就我和喬某,杜嘉星和郝某某也和我們一起干,我們沒有具體分工,都是一起干,相互配合。因為我在店裡工作時間比較長,且業務能力比較強,所以老闆一般讓我來服務李銀鎖,李銀鎖對我的工作是認可的,也很信任我,我在忙的時候,他寧願等一天也不願意找別人。我在2017年7月份左右認識李銀鎖,我一上班就見他在我們店打字、複印材料。我第一次給他打完材料,他沒給錢,是記賬的。後來他給我看過名片,好像寫着調解員什麼的。他說話比較偏激、比較極端,特別愛和別人誇耀自己。他一般都是帶着寫好的稿子,讓我們打成電子版,他核對完沒有問題,我就打印出來交給他,有時候會給我一些圖片,讓我按照他的要求進行編輯,比如在指定位置畫圈、在指定位置添加文字,有時候會讓我把按照他要求修改好的圖片添加到他指定的文章中。李銀鎖讓把編輯好的文章打印一份紙質版,然後再把電子版剪切到U盤裡。編輯好發給他,我就直接刪了。我一共給他編輯了二十篇左右不同內容的文章,有《山西陽泉交警支隊新任車管所所長張某某帶着「父母」在市交調委無理取鬧》、《繼續實名舉報違法亂紀的張某某》、《長期」扣押26人的社保資金去哪了?》(含圖片一張)、《骯髒的交易》(含圖片四張)、《山西陽泉交警崔某某身為一級警督利用職權搞經商》(含圖片一張)、《山西陽泉義井某駕校「涉案」車輛證據資料》、《舉報山西省紀委山西公安廳紀委陽泉市紀委違反政治紀律對交警經營民企駕校獲取暴利設置小金庫不依法紀查處》、《報案材料》、《防止政令繼續不通必須繼續省長信箱26人訴求二十年的老大難問題》。
關於文章《山西陽泉交警支隊新任車管所所長張某某帶着「父母」在市交調委無理取鬧》,大約是2019年10月左右,李銀鎖去我們店裡通過口述的方式讓我打印了這篇文章,他通過微信把文章中的兩張照片發給我,我按照其要求對照片進行了處理,在照片中添加了紅色圓圈3處以及「張某某」、「張某某之父」、「視頻時抓緊逃跑」文字三段,最後將圖片文字整合成一篇文章,通過微信發給李銀鎖,並按他的要求把我電腦里的內容刪除了。這篇文章的收費應該是15元,但是老闆杜嘉星安排可以記賬,所以我沒有和他收費。
《繼續實名舉報違法亂紀的張某某》這篇文章是李銀鎖的手寫稿,大概是2019年10月左右,李銀鎖去我們店裡,帶着手寫稿坐在我旁邊,看着我打印了這篇文章,其中「九月三十日下午,改成十月一日上午···」這句話他反覆修改了好多遍,最後才定下這麼寫的。
《長期「扣押」26人的社保資金哪裡去了?》(含圖片1張)這篇文章是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李銀鎖給我發了一張「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圖片,然後到店通過口述的方式讓我打印這篇文章,要求我把這張圖片和文章整合到一起,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做了編輯和排版,隨後通過微信發給了李銀鎖。
《骯髒的交易》(含圖片2張)是2019年8月左右,李銀鎖到我們店裡,通過微信發給我兩張圖片,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兩張照片編輯到一起,沒有做任何修改,然後把圖片保存到李銀鎖的U盤。
《山西陽泉交警崔某某身為一級警督利用職權搞經商》(含圖片1張)是在2019年7月左右,李銀鎖到我們店,通過微信發給我一個搜狐網新聞的鏈接,他讓我把文章截圖,同時把作者去掉,然後把圖片彩印打出來交給他。
《山西陽泉義井某駕校「涉案」車輛證據資料》是2019年10月左右李銀鎖到店通過口述的方式讓我給他打印這篇文字,通過微信把圖片發給我,要求把文字和圖片編輯到一起,他滿意後文章的電子版保存到他的U盤中。
《舉報山西省紀委山西公安廳紀委陽泉市紀委違反政治紀律對交警經營民企駕校獲取暴利設置小金庫不依法紀查處》是2019年7月左右打印的,李銀鎖到我們店裡,帶着手寫的關於崔某某的材料,要求我給他打印。我按照他的要求打印並編輯好之後把電子版保存在了李銀鎖的U盤中。
《報案材料》是2019年5月左右,李銀鎖和另外一個男的到我們店裡,帶着手寫的材料讓我給他打印成電子版和紙質版,電子版保存到他的U盤中,紙質版打印了兩份交給他,收費15元,是同行的那個男的出的錢。
《防止政令繼續不通必須繼續省長信箱26人訴求二十年的老大難問題》這篇文章的文字是我打的,但不是我編輯的,大概在2019年9月17日左右,李銀鎖到我們店裡,我按他口述的內容打印出來,當時存在他的U盤,沒有紙質版,後來文章經過誰修改和編輯我不知道。
李銀鎖一般來我們店裡打印東西都是記賬。是我們老闆杜嘉星讓我記賬的,我們店的收費標準是將手寫的文字編輯成電子檔是一頁五塊錢,打印一張紙五毛錢。李銀鎖是我們的固定客戶,我覺得他和我們老闆關係不錯,我們老闆指定我為李銀鎖提供服務。我跟老闆也討論過,我們也感覺他做的事情不正常、不正當,但是他是我們的老客戶,老闆就說不用多想也不要多問,為了留住老顧客給他服務就得了。
李銀鎖在我們店裡打印的文檔材料是關於政府工作人員、企業、機構或者單位等,是關於官員的不當行為,我覺得這些告狀和舉報材料應該是假的,他讓我整理材料的時候沒有給我展示完整的東西,只是讓我把他手寫的東西打印出來,而且這些東西缺乏依據。我並沒有核實過內容的真實性,我的工作就是為店裡的客人提供技術服務,我為了工作、為了掙錢,才幫他打印,我也不知道《印刷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並且我對於此事十分懊悔。我幫他打印文章有的是他口述的,他口述的稿子一般都不長,大約200字左右,我按照他的要求逐字打印,他口述的時候把標點符號和段落都指定了。他拿着文字材料也是他念稿子我打字。他給我的材料有一些是現成的文章或者材料,我打印過程中會按照他的要求進行調整,他會要求我刪除一些內容。我感覺他刪除的東西都是對他不利的,留下的東西都是對他有利的。
我在北星圖文工作室任職期間,明知李銀鎖編造文章為假信息,且利用信息網絡散布,仍多次並長期頻繁為李銀鎖編輯整理並打印虛假信息,為李銀鎖在網上散布虛假信息提供了信息支持。
(3)被告人杜嘉星的訊問筆錄,證實:2012年7月我在城區化工廠對面自己投資開了現在這家「北星電腦圖文工作室」。2012年之前我在「北斗圖文工作室」打工的時候就見過他(李銀鎖),聽說是個領導;2016年「北斗圖文工作室」的老闆不幹了,李銀鎖來我店裡打印東西,慢慢就熟悉了,我才知道他是交警隊的一個領導。我知道李銀鎖是因為違法犯罪被拘留,我給他提供了文字打印、圖片編輯、文章編輯等技術支持。大約在2016年左右,李銀鎖去我店要求我把他手寫的文章打印成電子版,2016年他去我店大概10次左右,每次一篇文章;2017年他去我店大概10次左右,每次一篇文章。2018年和2019年李銀鎖去我店比較頻繁,具體次數我記不清了,因為他去了我店裡我不在他就會直接找業務員。每次打印的頁數都不多,收費一般不超過10元錢。他在我這裡很少打印紙質版,文章內容我記不清了,大概有兩種,舉報當官的個人和幫別人打官司。舉報的單位是一個車管所,一個交警隊。對於舉報當官的具體內容記不清了,但是有很多「領導」、「腐敗」之類的字樣。
《山西陽泉義井某駕校「涉案」車輛證據資料》的文章是我於2019年10月14日打印的,圖片我處理過的,我編輯後整合成一篇文章拷到他U盤上的。《正義之聲監督最強音》是2019年10月14日下午18點30分左右,業務員都下班了,就我一個人在,這篇文章的文字是我按照他手寫的內容打的,圖片是我處理的,按照他的要求把文章和圖片整合後拷到他的U盤上,然後按他的要求把原始文件和打印編輯好的文件刪除。
李銀鎖應該是用這篇文章通過互聯網和現實途徑舉報別人。我幫李銀鎖打印的文章大多數都是他舉報某個國家幹部貪污、胡作非為之類的。李銀鎖是老顧客我不好意思拒絕,我覺得他不是好人,我不想得罪他,最後打印的東西也沒多少錢也不費事。店裡客人多時,我還得背着客戶偷偷打印和編輯。
我這裡將字體轉化成電子版是按照4號字統計,打滿一頁收費4元。李銀鎖都是掛賬,年底結算,一年下來大概600元左右。我的員工賈曉麗每月工資2600元,喬某每月2000元,他們工資都是固定的。賈曉麗業務能力較強,所以工資比較高。工作是我去給大家安排的,畢竟我是老闆,一開始可能是我安排賈曉麗接待李銀鎖的業務,之後賈曉麗和李銀鎖關係比較熟了,李銀鎖來了就直接找她。我對自己給李銀鎖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的行為十分懊悔,沒有考慮配合李銀鎖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我一直給李銀鎖記賬,賬本在我打印店內。公安出示的賬本中,客戶名稱寫的李銀鎖就是他的費用,賬目是誰操作誰就記下。這個賬本的標題是以前就打好的,不管是不是2017年的,我們也都在上面記錄,我們只看內容。
(4)被告人高雲萍的訊問筆錄,證實:2007年我在某村車管所附近開辦了自己的二手車交易公司,公司的名稱是「陽泉市某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2010年左右,陽泉市車管所搬遷到現在的地址後,我為了保證自己公司的業績,把公司遷到了現在的地方,公司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四公司」的全稱是陽泉市汽修鑄造公司也叫汽運四公司,後來大家都叫「四公司」。我在陽泉車管所後院的公司租的房子就是「四公司」的。房租一個月2萬,水電費2500元。我公司一年收入大概10萬左右,除了房租、水電費、員工工資還剩下7-8萬元。我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二手車的過戶代辦這一項,一台小車收取30元的服務費,一台大車50-70元的服務費,車輛過戶照相每台15元,平均月收入7000-8000之間。
我沒有見過李銀鎖,和他通過兩次電話,其他時候都是微信聯繫,我通過微信給他發一些資料,他也給我發一些東西。第一次與李銀鎖通話大概是10月下旬,我接了一個電話,號碼是18635359321,接通以後對方說自己是李銀鎖,然後就直接問我說:給我發的微信文章我有沒有看。他還說張某某是他乾兒子,認了很多年了。我問他「既然是乾兒子為什麼要舉報他」。他說「雖然是乾兒子,做的不對就要舉報他」。第二次通話是11月2日凌晨,李銀鎖給我發了個微信,內容是他在自己微博上舉報了張某某升旗時間造假,這個微博添加了我和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名字。我就給他打電話要求他刪了這個微博,他接電話後很生氣,嫌我半夜吵他睡覺就掛了電話,這個微博後來也刪除了。
我之前聽說過李銀鎖的名字,聽說他為人不好。大約是2019年8月左右,我和他加微信好友以後,他給我發了很多他的微博文章,都是關於舉報、告狀的,他的頭像是憲法的封面,我覺得他能量很大,想通過他反映我的訴求,達到我的目的。我的目的是改變車管所規矩太多的局面。所謂的「規矩」就是張某某和「四公司」領導召集車托們開會之後,「四公司」成立了「車之家」(是個代辦公司)。有固定公司的車托通過公司辦理政審業務,沒有公司的散戶一律併入「車之家」統一辦理政審業務,車管所政審合格了,代辦員向「四公司」繳納200元的「藍馬甲」服裝費和500元的管理費(現在降成400元了),才能取得代辦業務資質,代辦業務只能由有資質的代辦員承辦,代辦費用都是透明的,代辦員必須在大廳排隊按照順序接待客戶,不能在馬路上或院子裡攔車接活,一次只能叫一個號等等,這些規矩完全把舊的習慣和秩序打亂了,我很不適應,車托們也不適應。
2019年9月20日晚上18:37,李銀鎖給我發的「新所長給車托開會,每個車托500元就可以進車管所大廳」、「大廳成了自由市場,臨時工刁難老百姓」這兩段話是我聽參加了會議的車托說的,我就給李銀鎖編了這兩段話發過去了。我就覺得張某某上任之後這些政策影響了我的利益,李銀鎖在網上發布舉報和投訴的文章,可以幫助我解決問題,所以就給李銀鎖提供了這段話。現在代辦員辦業務得排隊,一點都不自由,而且和老百姓一樣,一次只能叫一個號,掙錢效率不高了。
9月20日晚上21:46李銀鎖對我說:「希望你成為我們的反貪信息工作者」,我就想着向李銀鎖提供線索,能解決目前車管所規矩太多的問題,新所長的做法侵害了我們的利益,希望李銀鎖能根據線索在網上舉報反映這些問題。9月20日晚上22:29分,李銀鎖將我提供的信息整理成一篇文章發布在他的微信上,並微信轉發給我,我覺得破除張某某制定的規矩有希望了。
2019年9月27日中午12:52分,我通過微信發了一張代辦員穿着藍馬甲的照片,並發了一段文字,內容為:「穿上這件衣服車管所就什麼都能辦了!這件衣服200!另外再交500!」。
2019年10月16日下午14:04分,李銀鎖在他微博「反腐舉報」上發表了《山西陽泉交警張某某有問題》的文章,配上了我給他發的藍馬甲圖片,並通過微信將該文章發給我,我回復「地下黑交易」是因為我覺得穿藍馬甲花700元,花了錢才有代辦業務的資格,是幕後交易,不正常。
2019年10月18日下午李銀鎖通過微信給我發消息「張某某在10月1日下午四點半組織升旗儀式,為什麼「謊言」為十月一日上午???」,我回復李銀鎖「他是30號下午」,因為在9月30日我見到車管所升旗了,當時都在站隊型,好像是在排練。當時他給我發的文章是10月1日下午升旗,我本意是告訴他9月30日下午,不是他說的時間。關於偽造時間張某某升國旗時間造假的文章,我提供的線索被他利用了。我現在已經把他從微信中刪除了,因為我提供的素材並不是真實的,李銀鎖還利用我發的素材編輯成文字發到網上,他在網上的違法犯罪行為肯定和這些東西有關,我很害怕就把他刪了。
我提供給李銀鎖的素材並不是真實的,李銀鎖還利用我發的素材編輯了文章和圖片發布在了互聯網。我從2019年8月開始,在代辦車管所業務時,因不滿車管所各項規章,採取拍攝照片,斷章取義、捏造事實的方式,多次通過微信向李銀鎖微信傳遞失實信息,供李銀鎖在網絡上散布,以達到泄憤的目的。
6、辨認筆錄
(1)賈曉麗於2019年12月3日辨認出讓其打印材料和圖片的李銀鎖。
(2)杜嘉星於2019年12月3日辨認出讓其打印材料和圖片的李銀鎖。
二、敲詐勒索罪部分:
1、書證
(1)收條、轉賬憑證,證實:2016年4月15日李某、李銀鎖收到賠償款13萬元整。
(2)賠償要求、修車結算單、車損照片、醫院診斷書及相關檢查報告,證實:李銀鎖要求吳某賠償相關費用共計151100元。
(3)機動車註冊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查詢信息,證實:涉案車輛馬自達(晉A1642T)是武建維所有。
(4)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證實:有關價格認定的標準。
(5)勘驗記錄、價格鑑定文書送達回證、相關照片,證實:右前門凹陷,前槓3cm裂縫,前機蓋凹陷,擋風玻璃有擦痕內部結構無損壞,雨刮臂變形損壞缺失,雨刷片電機無問題,連杆屬機器內部問題拆開才能看,右前升降器不靈活,左前玻璃升降器變形,車凹陷lcm左右。
(6)維修結算單,證實:陽泉市昱昌汽車修理公司出具的維修明細,共計8350元。
(7)價格認證中心結論書及相關書證、照片,證實:晉A1624T馬自達轎車被砸損失鑑定價格為3380元。
(8)刑事偵查卷宗、公訴階段的相關材料、刑事諒解書、賠償協議書,證實:吳某涉嫌尋釁滋事被立案偵查;吳某向李某、李銀鎖賠償各項損失費用13萬元,李某、李銀鎖對吳某的行為表示諒解。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因被不起訴人吳某系酒後與人發生糾紛衝動所致,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後真誠悔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吳某不起訴。
(9)城區紀委監察局相關文書、材料、會議紀要,證實:對吳某的處理結果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其城區政府採購中心主任的職務。
2、證人證言
(1)張翔的詢問筆錄,證實:案發後吳某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案件),我們接收了案件以後,當時吳某屬於醉酒狀態,我們就將吳某安排在所里醒酒,隨後李銀鎖和李某也來到所里報案,李銀鎖和李某當時提出因為被打要求去醫院看病,我看李銀鎖臉上被抹了點血,就同意他們先去看病,隨後再來所說明情況。車輛被損的鑑定流程首先是對被損車輛查看、拍照,結合筆錄,向價格鑑定部門提出鑑定申請,我向價格鑑定部門提供了被損車輛的照片、鑑定聘請書、價格鑑定委託書、價格鑑定委託明細、車輛信息、報案人筆錄。後來對李某駕駛的車輛受損情況進行了物價鑑定,鑑定價格為3000餘元,我們將此案轉為刑事案件,並對吳某依法辦理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案發後李銀鎖曾向我們提供過車輛維修清單,顯示費用為8000餘元,梁所長讓吳某看看維修單,如果沒有問題就簽字,吳某就簽字了,我們讓他確認毀損項目。後來我一併將這維修單交到了鑑定中心,以備參考。我們聘請陽泉市物價局鑑定的時候沒有採用他提供的清單,價格認證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李銀鎖在場的情況下對車輛受損部位進行查看,並結合案發當時詢問材料做出了價格認定。因為李銀鎖提出來很多地方受損,並且提供了維修清單,吳某也認了,派出所就認定了8項損毀地方,鑑定結果認定6處。陽泉市物價局鑑定的被損價值是3000餘元,李銀鎖當時就提出異議並申請重新鑑定,吳某對鑑定價格無異議。重新鑑定是由山西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的,鑑定價值維持原來的3000餘元。
(2)梁利軍的詢問筆錄,證實:2015年11月7日李銀鎖去警務車報的警,當時新華街派出所的民警現場處置後將當事人一起帶至我所。當晚我們先對吳某進行了詢問,吳某明確表示自己踢過車輛的右前門,還趴到車輛機蓋上掰斷雨刷器。李某講吳某踢踹右前門,提拉駕駛室玻璃,還趴到機蓋上掰雨刷器。李銀鎖提供了維修價格清單、車輛相關手續,李銀鎖提供的費用清單是8350元。現場勘驗時確定的受損部位是8處,後來物價部門認定6處。我們一共做過2次鑑定,第一次是陽泉市物價局做出的鑑定結論,李銀鎖對鑑定結論表示不服,我們聘請山西省物價廳做了第二次鑑定,省物價廳維持了陽泉市物價局做出的鑑定結論,受損價格是3380元。
(3)李某的詢問筆錄,證實:2015年11月7日21時許,我和父親李銀鎖在化工廠門口與吳某等人發生口角,吳某在我車副駕駛門踢了一個大坑,還用手把雨刷器掰下來。吳某用手往我父親臉上抹血,他用右腳往我肚子上踹了我三腳,往我臉上和脖子上抹血,報案後我先去三院看病了,在醫院花了幾百元。我開的車是一個叫武建維的太原人所有,是父親李銀鎖讓我開的。2016年4月的一天,我父親說事情處理完了,對方賠了錢,大概是13萬元,我父親帶着韓某某律師到我家,要我簽字,簽的好像是諒解書之類的。錢給了我父親了。
(4)王斌的詢問筆錄,證實:2015年11月7日李某在化工廠附近發生的事情我知道,當時她說她是被打了,還被踹踢了車,李某小腹被踹傷了,她不能幹重活,我在家照顧她大概三個月時間。李某駕駛的車是李銀鎖和朋友借的。她告訴我事情後的一兩天,我看到車右側門有個坑,雨刷器被掰壞了,前擋風玻璃上有血,其他沒看到什麼。後來對方賠償了13萬元,錢是李銀鎖拿着了。
(5)韓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案發後,李銀鎖給我打電話說了這件事。我見過涉案車輛,當時就看到副駕駛車門有小坑,雨刷器掰斷了。有一次物價局鑑定結果出來後,我陪李銀鎖去過派出所,當時我記得說的鑑定結果是2000元左右,李銀鎖認為少了,情緒比較激動,還揚言說要舉報物價局。李銀鎖多次和我說對方是國家幹部,要硬硬的弄他們,物價鑑定的損失數額越高,對方的責任就越大,能得到賠償就越高。有一次見面說到賠償的問題時,李銀鎖提出要吳某某給買一輛新車,並說車是女婿的。後來李銀鎖給了一張清單,上面列明各種費用(精神損失費、看病、修車等)共計15.5萬元。吳某某看了以後很生氣,但是也比較無奈,說回去考慮一下。後來吳打電話和我說一次性賠償10萬行不行,李銀鎖說13萬,我轉達吳某某後,吳某某同意了並要求出具文字性的東西。我回去就起草了賠償協議書,並且雙方都簽字確認了。吳某某是為了得到李銀鎖的諒解,如果沒有李銀鎖的諒解,他擔心他的兒子最後可能會因為此事判刑而失去工作,吳某某也是這樣跟我說的,在我看來,這就是李銀鎖給吳某某帶來的壓力。
(6)王瑋的詢問筆錄,證實:2015年11月7日,我和同事在金街口的警務車上值班,晚上大概八點半左右有人來報警說前面有人打架,我跟上他走到了金街停車場入口的地方時,看到一名男子正用手掰一輛馬自達轎車的雨刷器,還用手拍前機蓋,我上前阻止還被打了一巴掌,那男的還踹了女司機一腳。當時車雨刷器斷了,副駕駛門有坑,機蓋上有血印,其他我沒注意。喝酒的男子後來向我賠禮道歉還主動給了我1000元的賠償款。
(7)武建維的詢問筆錄,證實:涉案車輛是我的,大概2015年10月份時候借給李銀鎖的,借給他車時車輛外觀啥的都挺好的。
(8)張大海、李崎、申勇剛、高艷萍的詢問筆錄,證實:對晉A1642T馬自達轎車的查驗、鑑定及相關情況。
(9)潘麗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陽泉市昱昌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法人,2015年11月7日這張**泉昱昌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維修結算單是李銀鎖的馬自達6出事以後沒幾天,他一個人直接到單位找到我,給我看的圖片,開了一個報價單。當時他告訴我,自己的馬自達6車被人踹了,我說具體情況得看車、拆解,他說先看圖片大概提供一個報價單,這錢有人給賠,先大概出一個定損單,他讓我就高不就低,他讓按照4S店的報價來,就這樣我就按照他的要求給他出了報價單,他拿上就走了。這份報價單沒有技師進場查驗標註受損位置,因為李銀鎖沒有開車過來,只是口頭表述,事後也沒有進場維修,報價單比市場維修價格要高。
(10)張占斌的詢問筆錄,證實:2015年底的一天,具體時間記清楚了,李崎給我打電話說有輛馬自達6轎車損壞了,問我機蓋凹陷、鈑金、噴漆,加上工時費需要多錢。我憑工作經驗,當時報了600元,保險槓裂紋修復報了300元,右前門凹陷如果不損傷內部附件的話我應該報了600元,雨刷臂及雨刮片我應該報了400元。我是靠經驗報的價,也算是行業市場價。
(11)周欣、魏愛生、劉占軍、張懷武的詢問筆錄,證實:2015年11月5日晚吳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的案發過程。
3、被害人陳述
(1)吳某的詢問筆錄,證實:2015年11月7日晚上,我和朋友酒後在化工廠附近,因為李某駕駛的車輛一直按喇叭,我朋友和對方發生了口角,後來我們走到大門的時候,李某駕駛車輛從我身邊開過時後視鏡刮了我一下左手,我感覺到手疼,車正好也停下來,我就上去用右腳踹了一下車右前門,車裡面的人沒有下來,車就往前走了。我和朋友就打車走,剛坐上出租車,李銀鎖就站在車前面,擋着出租車,手裡拿着一個本本,讓出租車不要走,我們就都下車到了旁邊李某駕駛的車那兒。後來我們和李銀鎖發生了口角,我站在對方車的左前門側面用雙手將雨刮器折斷扔到了地下,還在前機蓋上拍了兩下。當時處警的是化工廠的派出所,民警過去以後李某就下車站在警察旁邊,李某罵罵咧咧可難聽了,我喝酒了,警察一直在我前面擋着,我用腳踹李某的腿兩三腳。後來我上警車去了上站派出所,過去以後我就被民警帶到一個地方讓我醒醒酒,當天給我做了材料。過了幾天梁所長打電話讓我去派出所,讓我在車輛維修的單子上簽字。後來維修費用還做了鑑定,鑑定下來是3380元。2016年3、4月份左右,李銀鎖對鑑定結果不滿意,就在上站派出所拍着桌子罵罵咧咧。後來梁所長通知我案件馬上要結案了,準備移送檢察院起訴,同時還要通知到城區紀委,因為我是國家工作人員。每次在公安做筆錄都是張翔作的,梁所長就是過去露個面說兩句,讓我好好配合把筆錄做好。紀委叫我的時間具體記不清楚了,是給我辦完取保候審才通知我的,城區紀委的肖文瑤副書記電話和我核實過那天晚上的事情,我還寫過一份檢查,後來檢察院處理結果出來後,2016年8月25日紀委在財政局黨支部宣布了對我的處理結果,結果是黨內嚴重警告和免職。檢察院的結果是決定不起訴。案件在檢察院期間,檢察院叫過我兩三回,都是核實那天晚上的事情,包括後來通知我取不起訴決定。和解的具體情況我也不知道,我就是在賠償協議上簽字。2016年4月份左右,我父親吳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到一個地方,當時我、父親吳某某、李銀鎖及其律師在場,我在賠償協議書上籤的字。賠償協議書內容是李銀鎖要求我賠償13萬元整,李銀鎖就放棄追究我的責任。等到轉錢的時候李某才在賠償協議上籤的字。案發後我父親去城區公安分局辦事知道這件事,他就讓我不再管了,案件還在派出所的時候,我父親的想法就是最起碼處理好,工作不至於丟了。梁所長打電話讓我去簽字取保候審,和我說快結案了,下一步移送檢察院,問我是否和李銀鎖協商好了。當時李銀鎖提出要15萬元,我父親着急了,主要是協商看能不能少點。我找過李銀鎖兩次,沒找到人,我找他都是為了私下把這件事情處理了。我和李銀鎖見面是三次,事發當晚一次,派出所宣布鑑定時見過一次,簽和解書一次。和李銀鎖律師見過一次。從鑑定結果是3000多元,到最後賠償13萬元,從我和我父親的角度來說都是為了保住工作,給13萬元和鑑定結果的懸殊太大,心裡不甘,很冤,覺得委屈。
(2)吳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兒子吳某2015年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城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一事,剛開始我不知道,到2016年3月份,我在城區公安局聽上站派出所所長趙建文講的,後來問兒子吳某才知道已經立案了。第二天上午我就給李銀鎖打電話協商,他讓我聯繫他的律師。我多次主動找李銀鎖和他的律師協商,李銀鎖提出讓我賠償十五萬元。當時我的想法是這就是天文數字,我讓韓律師幫忙聯繫一下,看看能不能再商量,我們雙方都做出個讓步,韓律師問我意見,我說不行的話車我也不用給他修了,我一次性付給他十萬元,讓他給我出了文字性的東西並簽了字。之後一段時間,我經常給律師打電話問事情進展情況,一直到4月14日的時候,韓律師給我打電話說李銀鎖提出來要十三萬元,你能接受的話咱們就談,接收不了的話,咱們就沒法談了。我當時想的是不管出多少錢也得保住孩子的工作,所以當下在電話里就同意了。韓律師聯繫李銀鎖後又給我回電話,讓我第二天上午去他的律師事務所簽字、付款、辦手續。到第二天,我就帶着兒子吳某一起到了律師事務所,韓律師讓我看了一下他起草的諒解書、賠償協議、撤案申請。我提出這十三萬元是全部賠償,包括人、車、精神損失等費用一次性解決。之後李銀鎖過去在賠償協議上簽了字,我們一起去工行南大街辦事處轉款,李銀鎖的女兒也去銀行簽了字。十三萬元是通過櫃檯轉給李銀鎖的,律師寫了一個收條,李銀鎖和李某簽字捺印。我當時的想法是想保住孩子的工作,說白了,李銀鎖就是抓住我這種心理,一直拖着不解決,直到孩子告訴我快結案的時候,我就更着急了,知道我肯定會儘快找他商量此事,到那個時候就不由我了,那就是他提出來多少就是多少,我只能接受,如果我不接受,孩子的工作就沒了,所以我就被迫同意,給予他十三萬元的高額賠償。吳某和我說過鑑定的事情,鑑定下來是3380元,之後吳某被取保候審。我去過上站派出所兩次,第一次去上站派出所,我找到了梁所長,我說我和李銀鎖達不成協議,能不能給調解一下,梁所長說民事諒解部分我們自己解決;第二次去派出所是2016年4月15日,我與李銀鎖達成賠償協議,將賠償協議、刑事諒解書、撤案申請交至梁所長。我和李銀鎖第一次見面之後,李銀鎖要求買一輛新車,李銀鎖說車是女婿的,需要徵求女兒和女婿的意見,之後就不聯繫了,我比較着急就去問派出所,派出所不管諒解的事情,我就給韓律師打電話。過了幾天韓律師讓我去一趟事務所,韓律師給了我寫的15萬餘元的賠償清單和修車單、損壞照片、醫院看病費用。李銀鎖就是按照賠償清單中的明細索賠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李銀鎖的訊問筆錄,證實:2015年11月7日21時30分許,我和女兒李某在化工廠門口與吳某等人發生口角,吳某用腳在副駕駛車門踹了一個大坑,還用手把雨刷器掰下來。吳某推搡我女兒並進行踢打,將血抹我臉上。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停的報警,過了一會民警過來將對方幾個人帶回了上站派出所。上站派出所對此案調查期間我去派出所找姓梁的副所長,他是主辦民警,還有一個年輕的辦案民警。上站派出所的民警委託市物價局的工作人員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鑑定,我不服鑑定結論提出重新鑑定,省物價局又鑑定了一次。案發後車一直在新華派出所扣着,我不是車主本人,車是一個姓武的人的,案發時我用了幾個月,我沒有告訴他車受損的情況,案發後我將情況告訴了律師韓某某。這個案子構成尋釁滋事罪了,吳某才找人跟我談準備和解此事,出面的就是他的父親吳某某,吳某某跟我溝通的時候,我讓他跟我的律師韓某某溝通辦理此事,之後我和吳某某每次的見面都在韓某某的事務所了。我和吳某某見面最少有三五次,韓某某每次都在。我向吳某某提供過賠償費用清單。吳某賠償了十來萬我才出具的諒解書,有我和吳某某的簽字。李某沒有參與我和吳某某商量賠償的事,我代李某辦理的。
三、詐騙罪部分
1、書證
(1)電費收據,證實:2004年至2008年期間地下停車場的用電量及費用。
(2)授權委託書,證實:徐某某委託李銀鎖收取拖欠費用。
(3)情況說明,證實:關於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拖欠徐某某費用,徐某某委託李銀鎖全權處理,經協商交警隊一次性支付徐某某墊付的電費62472元。
(4)情況說明書,證實:李銀鎖說明關於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治摩隊」所產生的水電費用62472元由機動車交易中心徐某某墊付。
(5)民事判決書,證實: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2018)晉0302民初1362號判決書判決,被告陽泉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支付婁某某剩餘工程款580146.62元及利息。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承擔連帶責任。
(6)收條,證實:李銀鎖分三次收到冀某某交回的現金14212元,支付冀某某勞務費1400元。
(7)發票,證實:李銀鎖提供且要求報銷的發票金額共計15252元。
(8)授權委託書,證實:李銀鎖委託冀某某處理地下停車場遺留拖欠經費問題。
2、證人證言
(1)徐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2002年3、4月份,陽泉市某交易中心與交警支隊治摩隊開始合作,地點在南外環路木材公司,治摩隊暫扣摩托車,我們負責保管存放,按天收取停車費,代治摩隊收取每輛車三十元的搬運費。在合作期間,我們還承擔了一些宣傳、通訊工具、早餐費、還支付過幾個治摩隊隊員的工資。後來轉到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繼續合作,我沒有繳納租賃費用,但我也承擔水電費、食堂伙食費、宣傳、治摩隊隊員的工資等費用,我是支付不是墊付,治摩隊或者李銀鎖將票據給我,我就報銷了。停車費我們收取,搬運費代收完給了李銀鎖的司機冀某某。2018年的一天,李銀鎖和我說當時地下停車場的一些伙食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約幾萬元,他講交警支隊相關領導已經答應支付這筆費用,讓我出個委託書,我就簽了字。雖然他讓我委託,我也同意委託,但即使這部分費用李銀鎖向交警支隊索得,他也不會給我,我也不會要,也就要不出來。他當時講,支隊領導答應支付,索得後要給當時的交警發補助。十三萬餘元當時我沒有理會,因為這錢就和我沒有關係,落款時間是李銀鎖讓我寫到了2015年5月2日,應該是2018年簽的。他沒有給過我報銷回來的相關費用,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遺留問題的相關發票金額收據,不是我提供給李銀鎖的,電費我們都支付了。
(2)劉儉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後勤中心主任,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我們交警支隊和某駕校敗訴賠償婁某某工程款58萬元余元及其利息,李銀鎖就拿着的判決書開始找我。2018年11月左右,李銀鎖拿着一些地下停車場電費繳納憑證和一些其他票據共計十三萬餘元,他和我說法院判交警支隊敗訴了,交警支隊要負連帶責任,如果給他處理了13萬餘元的費用,他就可以免去交警支隊的連帶責任。我經請示領導,並向園林局核實情況後,決定給李銀鎖處理13萬餘的費用,決定電費走財政報銷,其他收據交由某駕校處理。他還在2019年10月30日向我們補充提交了一個情況說明,內容大概是:關於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拖欠徐某某的費用,徐某某全權委託李銀鎖處理,經協商由交警支隊一次性結清。李銀鎖講這部分費用是當時的地下停車場治摩隊的合作方徐某某和冀某某墊付的。
(3)溫海水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某駕校的校長助理,某駕校前身是交警支隊創立的,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政企分開,所以某駕校現在屬改制期間。2019年3月份我接到交警支隊後勤中心主任的通知,李銀鎖要求交警支隊給李銀鎖處理十三萬餘元的地下停車場遺留問題,劉儉主任讓某駕校先期墊付六、七萬元。我們分別於2019年7月底、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1日分三次給李銀鎖支付了共計一萬五千餘元,李銀鎖委託冀某某來拿的錢。
(4)張某4的詢問筆錄,證實:我是某駕校的法人代表,2019年3月份,溫海水和我商議交警支隊後勤中心劉儉主任讓某駕校先期墊付約七萬元給李銀鎖處理地下停車場遺留費用的事情,經過商議同意支付。李銀鎖每次讓個姓冀的人過來送發票,我們至今給了李銀鎖付了三次現金共計15252元。
(5)白來賓的詢問筆錄,證實:2004年12月徐某某退休後,我接替徐某某在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與交警支隊治摩隊合作,一直到2005年12月退休。存車費我們上交單位財務,剩下的30元搬運費,都給了工具車車主,車主給誰我就不知道了。我任職期間,治摩隊沒有找我報銷過相關水電、食堂伙食、宣傳、印刷、維修等費用。
(6)史貴小的詢問筆錄,證實:1998年至2006年3月我在陽泉市某交易中心擔任法人代表,徐某某負責的閒置設備科和李銀鎖的治摩隊合作,先是在大陽泉,後來在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合作,地下停車場經營由徐某某具體負責,按照任務數額徐某某將錢交回單位財務,至於地下停車場的經營是徐某某具體負責,我們單位不參與。地下停車場我們不繳納租賃費,是否承擔水電費等費用我不清楚。
(7)郁廣軍的詢問筆錄,證實:2006年4月至2012年我在陽泉市某交易中心擔任法人代表,徐某某主要和李銀鎖對接合作,徐某某每年交回單位3萬元,剩下的費用由徐某某負責,我們公司不參與經營。2008年左右與交警支隊在地下停車場的合作就停了。
(8)孫燕雲的詢問筆錄,證實:2001年至2004年我在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負責管庫,登記查扣回來的車輛,2003年7月以後我負責收費工作,單位負責人是徐某某。存車費兩輪摩托車每天8元,三輪摩托車每天15元,搬運費每輛30元,錢除去需要支付的費用後,剩下的錢交回單位。支出費用有交警協勤的工資和其他一些費用,都是徐某某拿來發票,我給拿錢報銷。
(9)鄧學文的詢問筆錄,證實:2006年6月份我在治摩隊工作,幹了一個月左右,我的工資是扣一輛摩托車提成5元,直接找地下停車場的一個女的領取,她不是交警隊的。
(10)李錄青的詢問筆錄,證實:2001年至2008年我在陽泉市交警支隊當協勤民警,是治摩隊成員,每扣一輛摩托車提成5元,工資從地下停車場交易中心的財務領取,當時地下停車場由機動車交易中心徐經理負責,財務就是交易中心的財務。
(11)王江濤的詢問筆錄,證實:2002年我在南外環木材廠的治摩隊工作,每扣一輛摩托車提成5元,領導是李銀鎖,三個工具車運送查扣的摩托車,三個工具車分別是王斌、王海珠和於二小的,我的工資是於二小領取後再給我發放。
(12)張彥琳的詢問筆錄,證實:2000年至2013年我在城市廣場兒童公園擔任副主任、主任,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在交警支隊使用之前,我們一直負責監管。交警支隊2002年開始使用,我們的電工負責統計停車場的用電量,然後通知交警隊的負責人,他們把錢交到財務,我們給他們出具發票,至於誰承擔費用,我不清楚。
(13)冀某某的訊問筆錄,證實:2003年6月份左右我到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工作的,我是李銀鎖的司機,負責管理地下停車場,協助李銀鎖管理治摩隊。治摩隊查扣違法摩托車,交給某交易中心的徐某某,徐某某的人負責看管摩托車並收取存車費。每月或者一定時間,我就會找徐某某領取治摩隊成員的工資,我將工資給每個隊的領隊,由隊長發放。另外徐某某每輛車收取30元的搬運費,交警支隊除承擔治摩隊10個人的工資以外,工作車輛的燃油費和維修費等車輛使用的相關費用、辦公用品、宣傳費用、食堂伙食費用、通訊費、水電費等其餘的費用都由某交易中心承擔支付。治摩隊沒有財務管理人員,處理費用都是我經辦的,最後將繳費後開具的票據都給了李銀鎖,水電費等費用票據我都給了李銀鎖,還有日常食堂、辦公等收據。某駕校有一個清障車,當事人需要到某駕校財務科繳納清障費和存車費,開放車單由李銀鎖簽字,我看到李銀鎖簽字後才放車。陽泉市某交易中心的負責人是徐某某。
2019年5月份左右,李銀鎖和我說:「以前咱們地下停車場的票,支隊長批了,你去某駕校跑跑,把錢拿回來」,於是我拿發票就去某駕校找校長張某4。發票是李銀鎖提供給我的,是他買的,他還告訴我上了多少錢的稅。我一共先後去了三次,共報銷了14725元,李銀鎖給了我1400元的勞務費。李銀鎖當時給我看徐某某寫的委託書,他說徐某某委託他要這部分費用,他說這部分費用其實就是停車場的吃喝、勞保、文化用品費用。這部分錢其實就是上面我講的由徐某某支付過的那部分費用。要回來的錢有沒有給徐某某我不知道。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銀鎖的訊問筆錄,證實:13萬餘元的伙食費、辦公費、電費等遺留問題是當時在地下停車場某交易市場徐某某提前墊付的部分資金,我退休的時候,交警支隊不給處理,徐某某給我出具了委託書授權我處理。交警支隊和徐某某的某交易中心最先開始合作是在南外環木材廠院合作,也就是那個時間組建的治摩隊,後來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修好以後我們就搬到了地下停車場。治摩隊負責查扣違法摩托車,將查扣的摩托車存放於某交易中心南外環木材廠的倉庫內,徐某某負責收取存車費和搬運費,用於支付治摩隊的工資、辦公費用,另外水電費用、服裝費用等也由徐某某支付。到了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也是這個合作模式,多了食堂的伙食費,伙食費是由徐某某墊付的。雙方沒有簽訂協議,都是口頭約定。簽訂委託書之前徐某某就向我索要過這部分費用,後來我讓徐某某給我出具了委託書,簽訂時間就是委託書上的時間。某駕校給我處理過三次地下停車場遺留問題費用,我給某駕校提供了發票,我讓冀某某去處理此事是因為他當時是地下停車場的工作人員,是知情人,我給冀某某支付了百分之十的勞務費,應該是1000多元,剩下我暫時保管。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銀鎖糾集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被告人李銀鎖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被告人李銀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銀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陽泉市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銀鎖犯尋釁滋事罪、誹謗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犯尋釁滋事罪、誹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在案證據可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虛假訴訟部分的涉案工程真實存在,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銀鎖的辯護人向本庭提交了2020年5月2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晉民再69號民事裁定書,證實該案發回山西省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重審。有證據證明該案並不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人李銀鎖也非涉案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存在原被告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不構成虛假訴訟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銀鎖犯虛假訴訟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在尋釁滋事、誹謗犯罪中,被告人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銀鎖、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在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銀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銀鎖一人犯四罪,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一人犯二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對於上述四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護意見,本院作出如下裁判:多年來被告人李銀鎖糾集被告人杜嘉星、賈曉麗、高雲萍,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發布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社會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杜嘉星明知或者說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犯罪故意明顯,其行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李銀鎖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不構成尋釁滋事和誹謗罪的辯護意見,在案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李銀鎖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引發大量網民瀏覽,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亂;並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信息網絡上散布,誹謗他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銀鎖的上述行為構成尋釁滋事和誹謗罪,故其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李銀鎖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護意見,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李銀鎖為了索得高額賠償指使昱昌修理公司虛報大額汽車維修單,且在與吳某某商議賠償過程中抓住吳某某不想讓兒子受到刑事追究,保住兒子工作的心理,迫使吳某某接受高出車輛損失數十倍的賠償,其敲詐勒索故意明確,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李銀鎖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李銀鎖隱瞞事實真相,向交警支隊重複報銷陽泉市城市廣場地下停車場水電費、伙食費等費用,並將報銷錢款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徐某某證言客觀真實,應當作為定案依據,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賈曉麗、杜嘉星的辯護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與李銀鎖不構共同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已對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共同故意犯罪作出了評價,在此不再贅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實施的犯罪行為系一行為觸犯兩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不應數罪併罰。經查,被告人賈曉麗、高雲萍實施的是尋釁滋事和誹謗,系兩個不同的行為,不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數罪併罰,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賈曉麗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賈曉麗僅參與最後一起誹謗事實的辯護意見,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賈曉麗參與了公訴機關指控誹謗罪的後兩起犯罪事實,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銀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以羈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所處罰金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交付本院執行。)
二、被告人賈曉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二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以羈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三、被告人高雲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二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以羈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
四、被告人杜嘉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順延二年。)
五、責令被告人李銀鎖退賠被害人吳某126620元、退賠陽泉市公安局某支隊14212元;已扣押的犯罪使用工具通訊設備2個、U盤2個、筆記本電腦1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須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秉龍
審 判 員 張 艷
人民陪審員 安翠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曹 霞
書 記 員 郭江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