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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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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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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岳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岳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7月31日岳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要求和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物料混合、裝卸、堆放,運輸,石材、建材加工,採礦,取(棄)土,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綠化養護等活動以及裸露泥地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污染,並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揚

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制止,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勸阻,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揚塵污染監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負責填埋場、消納場和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縣城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的市政維修工程施工,城市公共廣場、停車場和園林綠化施工和養護,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建築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渣土運輸,取(棄)土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海事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公路、港口、碼頭、車站等交通建設工程,公路管養施工,物料裝卸、堆放、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

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和加強輿論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及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的權利,並負有保護大氣環境、防治揚塵污染的義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城鄉網格化管理。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有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科學設置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及時抄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將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信息通報給各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重大、複雜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監管工地名錄。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

第三章 防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列入評審內容;

(四)對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泥地採取覆蓋、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和土石方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於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條件的改善等。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城市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應當分別設置高度不低於二點五米、一點八米的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牆;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施和污水沉澱池,並定期清掃周邊道路,保證出場車輛和周邊道路潔淨;

(四)對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和物料堆放場地進行硬化並輔以噴淋灑水等措施,對其他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

(五)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築材料密閉存放或者集中、分類堆放,採取覆蓋、噴淋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並使用專業車輛運輸;

(六)對建築垃圾、建築土石方及其他廢棄物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運到指定地點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覆蓋措施;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八)採取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防塵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石方作業階段應當採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界外,施工現場非作業區目測無揚塵的要求;

(二)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

或者防塵布,拆除時應當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對樓層、高處平台等進行建築垃圾清理時,應當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九條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採取覆蓋措施;

(二)牆體拆改、開槽切割等採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及時封閉清運裝飾裝修垃圾,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採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在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的,應當設置防護排架並外掛密閉式防塵網;

(三)拆除工程完畢後二十四小時內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一條 道路和管線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橋梁等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對同步通行

機動車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溝槽,應當採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實施路面挖掘、切割、銑刨等作業時,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城市道路兩側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四十八小時內恢復原貌;

(五)清掃施工現場和路面基層養護期間採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傾倒路面,栽種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時,所挖樹穴在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在綠化用地周

圍設置不低於一點八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

(四)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等,沒有採取覆蓋或者綠化的,回填土壤應當低於路緣石;

(五)城市新建道路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第二十三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及加工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堆場地面進行硬底化處理,實行密閉管理;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並安裝噴淋灑水設備等防塵設施;

(二)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裝置、噴淋灑水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採取覆蓋或者設置自動噴淋灑水系統等防塵措施;

(三)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四周設置排水溝和沉澱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駛離作業場所的車輛應當沖洗乾淨;

(四)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及出入口通道整潔;

(五)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堆放、經營水泥、砂石、廢

舊物品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碼頭、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和沖洗離場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二十四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煤炭、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依法使用專用車輛或者採取全封閉裝載,並在裝卸過程中採取防塵措施。

運輸車輛應當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輸至指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

第二十五條 道路保潔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道路保潔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在乾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灑水次數;

(二)城市主要道路實行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有效的防塵措施。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鄉鎮、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礦石開採和加工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礦山開採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做到邊開採、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集中堆放,並採取圍擋、設置防風抑塵網、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措施;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並做到無明顯積塵。

採礦權人在採礦過程中以及停止開採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採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並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採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範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重污染天氣Ⅲ級以上預警信息發布後,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煤炭、水泥等運輸車輛應當停止運輸;

(二)不得進行土石方挖填、轉運和建構築物拆除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

(三)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揚塵污染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或者公開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其他在揚塵污染防治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揚塵污染監理責任的,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未落實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落實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未落實園林綠化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落實運輸散裝、流體物料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落實礦山開採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防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建築

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二)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泥地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泥地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

(三)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三十五條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綜合執法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南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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