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嶽麓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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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06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自2010年月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嶽麓山風景名勝區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國家《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嶽麓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其範圍為:北至龍王港、咸嘉湖一線,南至後湖、寨子嶺南緣,東至橘子洲以東湘江中心,西至桃花嶺北側山麓,總面積352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麓山景區(含新民學會景點)、天馬山景區、橘子洲景區、桃花嶺景區、石佳嶺景區、寨子嶺景區、後湖景區、咸嘉湖景區。麓山景區、天馬山景區、橘子洲景區以及嶽麓書院與牌樓口之間牌樓路兩側各30米範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限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嶽麓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措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資金。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負責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所在地的區(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各單位應當保護好本單位內的風景名勝資源,服從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對風景名勝資源的統一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風景名勝區的植被、水體、野生動物、文物古蹟和各項設施,有權制止或者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對保護風景名勝區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根據《嶽麓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各景區、景點的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在廣泛徵求意見後,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報批,並向社會公布。
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設立界樁。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劃的要求,徵收核心景區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應當依法做好補償安置工作。
第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污染物的排放等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切實保護風景名勝區內的植被,加強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因整理林相、更新林木 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登記建檔,掛牌保護。嚴禁砍伐或者移栽古樹名木。
第十三條 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古建築、古園林、古墓葬、古遺址、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蹟。
對嶽麓書院、黃興墓、蔡鍔墓、愛晚亭、麓山寺、雲麓宮、新民學會舊址、七十三軍抗日陣亡將士墓、橘子洲頭詩詞碑、飛來石等國家、省、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古蹟應當劃定具體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制訂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場所的修繕,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國家規定執行,保持其歷史風貌。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內,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設立風景名勝區標誌、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改善安全、交通、消防、服務等設施和遊覽條件。禁止超容量接納遊客,禁止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除景區內的環保型營運車輛、執行施工任務的車輛以及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在麓山景區和橘子洲景區內行駛。
第十六條 在已建成的景區內進行經營活動,應當由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 在指定的地點文明經營。
凡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劃設立開發區、度假區;
(二)修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工程項目;
(三)破壞嶽麓山、鳳凰山、天馬山、牛形山、桃花嶺、寨子嶺、金牛嶺、石佳嶺、扇子山等山嶺的地形地貌;
(四)填塞或者污染桃子湖、咸嘉湖、後湖、順塘水庫;
(五)開山、採石、採礦、取土、燒窯、葬墳和修墓;
(六)損壞文物古蹟、園林景觀;
(七)在禁火區內吸煙、野炊、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
(八)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
(九)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十八條 核心景區內除遵守第十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構)築物;
(二)開設經營性餐館(從核心景區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廳除外);
(三)新遷入住戶;
(四)獵采野生動植物;
(五)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廢棄物或者超標準排放污染物;
(六)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標誌、標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設施,刻畫或者污損岩石、竹木;
(七)儲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建(構)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已建成的建(構)築物,破壞景觀、妨礙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依法搬遷、拆除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在規劃選址階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評估,並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核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核心景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設工程竣工後,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參與驗收。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工程在立項時,應當徵求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工程的綠地率應當達到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建設費,應當列入總投資,不得低於該項目工程費用的2%,專項用於綠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物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植被。
第二十四條 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責令改正並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在指定地點經營,破壞景觀的,可處1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獵采野生動植物、葬墳,破壞景觀、植被的,可處2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風景名勝區界樁、標誌、標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設施,在禁火區內吸煙、野炊、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破壞景觀、植被和風景名勝資源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開發區、度假區或者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誌、路標和安全警示標牌的;
(三)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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