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中國各地民族行政區的語言文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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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制定機關: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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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1995年3月11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5年2月12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彝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峨邊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彝族語言文字是彝族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彝族人民的主要交際工具,是自治縣的一種主要語言文字。使用彝族語言文字是自治縣的一項重要的自治權。
第三條 自治縣各級國家機關堅持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原則,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活動中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彝族語言文字工作,積極推廣雙語教學。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鼓勵其他民族公民學習、使用彝族語言文字。
第四條 自治縣內通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新聞等各個領域裡應當加強彝族語言文字的推廣和使用。
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辦公室、信訪、民族宗教事務、民政、市場和質量監督、公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備彝族語言文字專業人員。
第五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使用彝族語言文字時應當遵守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第六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彝族語言文字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慎重的方針,使彝族語言文字為促進自治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促進自治縣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服務。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彝族語言文字工作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自治機關重視和加強彝族語言文字專業人才的管理和培養,有計劃地做好彝文翻譯和彝文古籍整理等專業人員的培養培訓工作,提高彝族語言文字專業隊伍的素質。
第九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應當將執行本條例作為考核國家機關工作的一項內容。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熟練使用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語言文字進行工作取得顯著成績者,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五年舉行一次彝族語言文字工作會議。
第二章 彝族語言文字在自治縣國家機關
執行職務中的使用
第十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語言文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種。
第十一條 自治縣內召開會議,同時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種。
第十二條 自治縣及自治縣內彝族聚居鄉、鎮制定或者公布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和代表當選證書等,應當同時使用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文字。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公布法規和重要文告,應當同時使用彝族文字和國家通用文字。印發文件和資料時,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文字。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公務、發布法律文書、進行訴訟時,應當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譯。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來信來訪時,應當為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者提供彝族語言文字的翻譯。
第十五條 自治縣檔案部門,應當做好彝族文字文書的立卷存檔和彝族語言文字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 彝族語言文字在社會事業中的使用
第十六條 自治縣重視開展學校彝族語言文字教學。以彝族學生為主的中、小學校和班級,應當實行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語言文字教學,逐步完善雙語教學體制。
第十七條 自治縣重視在成人教育中開展彝族語言文字教育。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彝族職工進行彝族語言文字教育。對農村的彝族村民首先用彝族語言文字掃除文盲,再逐步提高其科學文化素質。彝族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彝族語言文字。
第十八條 自治縣重視彝族語言文字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保障和鼓勵用彝族語言文字進行科學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文化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收集、整理、編譯、出版彝族文字古籍和彝族民間文藝作品。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廣播、電視、報刊、交通運輸、新華書店、郵電、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和社會需求努力做到同時使用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語言文字為社會服務。
第二十條 自治縣內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公章、單位名牌、文件版頭、公告、公益性廣告、永久性標語、個體工商戶招牌、公共活動場所的牌匾、燈箱、交通標識、城市建設中具有標誌性的建築物名稱、明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界樁、街路巷地名標牌、有重要意義的碑文、汽車門徽等社會用字應當同時使用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文字。
自治縣內生產的主要工農產品的商標和產品說明書,根據實際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文字。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內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名稱的彝族語言文字翻譯和書寫,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彝族語言文字主管部門審定。
自治縣內的彝語地名,一律使用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名稱。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內的彝族文字社會用字使用標準:
(一)以國務院1980年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為準;
(二)彝族文字用字規範、工整、易於辨認;
(三)彝族文字翻譯準確;
(四)彝族文字和國家通用文字大小相當,字體協調美觀;
(五)橫寫彝族文字在上,國家通用文字在下;豎寫彝族文字在右,國家通用文字在左;環寫彝族文字在外環,國家通用文字在內環或者彝族文字在左半環,國家通用文字在右半環。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考核、職稱評定工作中,選擇彝族的和國家通用的兩種文字中的一種進行考核和評定。
第四章 彝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監督管理
和隊伍建設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彝族語言文字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推廣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三)翻譯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和有關資料,組織實用科普讀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
(四)負責彝族語言文字古籍的搜集、整理、保護、編譯和出版工作;
(五)指導和檢查自治縣內彝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譯工作;
(六)協調彝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有關事項,開展彝族語言文字學術交流活動;
(七)管理自治縣內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監督和管理本系統的彝族語言文字的使用。
(一)報紙、期刊、圖書等出版物和廣播、電影、電視的用語用字,由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
(二)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
(三)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廣告、商品商標、包裝、說明等用字,分別由市場和質量監督部門監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標誌牌、明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界樁、城市建築物中具有一定規模的建築物名稱的用字,由民政部門監督和管理;
(五)交通標識、大中型汽車、出租汽車門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賓館、酒店、旅遊景區景點的招牌、標識牌、宣傳廣告用字由旅遊和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轄區內彝族語言文字教學的規劃與發展,加強雙語師資的培養培訓工作,加大雙語教學工作力度,提高教育質量。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彝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彝族聚居的鄉、鎮及縣級有關部門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負責彝族語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考錄國家公務員、聘用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彝族語言文字水平考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的,由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請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彝族語言文字而沒有使用,或者妨礙公民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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