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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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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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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峨邊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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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9年3月10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禁止利用等級、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不允許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第四條 禁止干涉喪偶婦女的婚姻自由,不許強迫喪偶婦女轉房。

第五條 保護各民族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彝族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歧視。

第六條 自治縣的彝族公民、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與少數民族公民結婚的漢族公民的結婚年齡,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七條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不許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第八條 訂婚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結婚、離婚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手續,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婚姻登記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十條 提倡婚事新辦,嫁娶從簡。對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傳統的嫁娶儀式,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第十一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本補充規定者,應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施行以前,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婚姻案件和糾紛所作的處理,繼續有效。

本補充規定未規定的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補充規定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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