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
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9年3月10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禁止利用等級、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不允許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第四條 禁止干涉喪偶婦女的婚姻自由,不許強迫喪偶婦女轉房。
第五條 保護各民族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彝族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歧視。
第六條 自治縣的彝族公民、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與少數民族公民結婚的漢族公民的結婚年齡,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七條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不許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第八條 訂婚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結婚、離婚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手續,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婚姻登記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十條 提倡婚事新辦,嫁娶從簡。對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傳統的嫁娶儀式,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第十一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本補充規定者,應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施行以前,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婚姻案件和糾紛所作的處理,繼續有效。
本補充規定未規定的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補充規定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