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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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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2015年4月29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按照國家關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等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2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除《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第八條第五項。

將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項分別修改為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

二、將《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的,應當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理《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持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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