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網絡國際申報簡易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衛星網絡國際申報簡易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9〕128號 2019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各衛星操作單位:
《衛星網絡國際申報簡易程序規定(試行)》已經2019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6月21日
(聯繫電話:68206246)
衛星網絡國際申報簡易程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衛星網絡國際申報,簡化申報程序,提升申報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簡易程序是指,境內衛星操作單位按照先申報後協調的原則,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際電信聯盟(以下簡稱國際電聯)報送衛星網絡資料,並開展國內協調等相應工作的流程。
擬申報非規劃頻段衛星網絡的提前公布資料、協調資料或規劃頻段的PART A資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簡易程序:
(一)擬申報靜止軌道衛星網絡且與我國已申報的靜止軌道衛星網絡間隔超過2度(不含2度);
(二)擬申報遙感和空間科學非靜止軌道衛星網絡;
(三)擬申報小型通信和導航試驗星座系統,原則上衛星數量應少於10顆(不含10顆)且在軌工作時間少於3年(不含3年);
(四)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的重大衛星工程。
其他衛星網絡的申報按照《衛星網絡申報協調與登記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無〔2017〕3號)規定的程序開展。
涉及軍事系統衛星網絡申報事宜,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歸口辦理。
涉及香港、澳門的衛星網絡申報事宜,按照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向國際電聯申報的衛星網絡應當符合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涉及使用衛星業餘無線電業務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有關技術和使用要求。
衛星操作單位應開展對擬申報衛星網絡資料技術參數的自查,確保衛星網絡資料參數特性符合上述規定和要求。
第四條 衛星操作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二條向國際電聯申報衛星網絡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報文件、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可行性論證報告、衛星網絡參數特性自查說明、衛星網絡申報承諾書,涉及委託關係的,還應提供相關委託文件(有關材料清單及模板見附件1);
(二)使用國際電聯指定軟件填報生成的《無線電規則》附錄4和相關決議所列的電子版文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信息如發生重大變化,衛星操作單位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變更後的材料。
對於衛星操作單位因申報材料不齊全、參數特性不符合規定、申報時間超過時限等自身原因造成衛星網絡資料被退回、刪除的,有關後果由衛星操作單位自行承擔。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妥申報材料和數據庫文件後,予以受理。對於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衛星網絡資料,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國際電聯。
第六條 衛星網絡資料報送國際電聯後,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電子郵件或信息系統等電子方式徵求國內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意見。需開展相應國內協調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通過電子方式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並抄送申報單位。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根據相關部門和單位反饋的協調意見,確定衛星網絡的國內協調關係,形成衛星網絡國內協調清單(清單模板見附件2)。國內協調清單通過電子方式原則上每月公布一次。
第八條 衛星網絡的國內協調地位依據衛星網絡資料受理時間的先後確定,必要時還應統籌考慮衛星工程規劃和論證等因素。衛星網絡的國內協調根據其協調地位開展,並遵循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
第九條 衛星網絡的國內協調應當提前謀劃、積極推進,最遲應在衛星出廠評審或衛星發射許可評審前一個月完成。完成國內協調及必要的國際協調後,方可申請報送衛星網絡的通知資料,以及發射並投入使用衛星。對於因國內協調未完成造成衛星無法發射、通知資料無法報送、衛星系統無法正常投入使用等後果的,由衛星操作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條 申報單位開展國內協調工作時,其他衛星操作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協調所需的相關數據。拒不配合開展協調、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催辦後在規定時限內仍未提出實質性協調意見,或相關協調意見無合理數據分析支撐的,視同無協調意見。對於雙方技術分歧較大、難以達成共識,或相關協調結論明顯不合理的,申報單位可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推進國內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涉及衛星網絡的國際協調、登記和維護以及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事項,按照《衛星網絡申報協調與登記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衛星網絡申報需提交的有關材料清單及模板
2.衛星網絡國內協調清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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