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推動企業上雲實施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推動企業上雲實施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 工信部信軟〔2018〕135號 2018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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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推動企業
上雲實施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雲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深化「互聯網+先進製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的指導意見》《雲計算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年)》等部署要求,推動企業利用雲計算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現將《推動企業上雲實施指南(2018-2020年)》印發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3日
推動企業上雲實施指南(2018-2020年)
雲計算是信息技術發展和服務模式創新的集中體現,是信息化發展的重大變革和必然趨勢。支持企業上雲,有利於推動企業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提高創新能力、業務實力和發展水平;有利於加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快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一、總體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籌協調企業上雲工作,組織制定完善企業上雲效果評價等相關標準,指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第三方機構等協同開展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以強化雲計算平台服務和運營能力為基礎,以加快推動重點行業領域企業上云為着力點,以完善支撐配套服務為保障,制定工作方案和推進措施,組織開展宣傳培訓,推動雲平台服務商和行業企業加強供需對接,有序推進企業上雲進程。
到2020年,力爭實現企業上雲環境進一步優化,行業企業上雲意識和積極性明顯提高,上雲比例和應用深度顯著提升,雲計算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應用廣泛普及,全國新增上雲企業100萬家,形成典型標杆應用案例100個以上,形成一批有影響力、帶動力的雲平台和企業上雲體驗中心。
(一)企業上雲應以提升企業發展能力、解決實際業務問題為出發點。通過將企業業務與信息化應用相結合,實現信息系統升級,促進企業業務創新、流程重構、管理變革,加速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切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二)企業開展上雲工作,可從性價比、可用性、可擴展性、安全性、合規性等方面進行調研分析,運用理論分析、仿真實驗、測試驗證等方法,充分評估業務使用雲服務的成本、收益、風險和可接受程度。在此基礎上,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統一規劃信息系統的上雲部署方案。
(三)企業可優先選擇業務特徵與雲計算特點相契合、上雲價值效益明顯的信息系統上雲。一是信息系統使用具有明顯的高低峰,需要動態調配資源,進行彈性擴展。二是信息系統需要快速迭代上線,提升業務創新速度。三是信息系統需要降低運行維護成本,提高應急響應、故障恢復、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四是信息系統需要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雲上服務實現業務拓展。
(四)開展上雲工作,需要上雲企業、雲平台服務商、雲應用服務商、系統集成商、基礎設施提供商及相關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加強協作,明確各方責任,共同推進實施。雲平台服務商等作為主要服務供給方,要聯合雲應用服務商、系統集成商、基礎設施提供商等產業鏈相關方,共同為上雲企業提供技術支撐服務。上雲企業參照指南引導,穩步推進自身上雲工作,積極利用雲計算平台上的軟件應用和數據服務實現數字化轉型。第三方機構積極參與宣貫培訓、測試評估工作,加強對企業上雲工作的跟蹤研究。
二、科學制定部署模式
(五)大型企業可建立私有雲,部署數據安全要求高的關鍵信息系統;可將連接客戶、供應商、員工的信息系統採用公有雲部署,並與私有雲共同形成混合雲架構。對於數據安全要求高且需對外連接提供服務的信息系統,可考慮採用數據存儲於私有雲、應用部署於公有雲的混合雲架構。
(六)中小企業和創業型企業可依託公有雲平台,按需租用存儲、計算、網絡等基礎設施資源,應用設計、生產、營銷、辦公、財務等雲服務或構建特色雲服務,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業務能力,開展業務和服務模式創新,實現個性化服務輸出,加速建立現代化經營模式。
三、按需合理選擇雲服務
(七)基礎設施類雲服務。一是計算資源服務。使用雲平台的各種彈性計算服務,實現計算資源集中管理、動態分配、彈性擴展和運維減負。二是存儲資源服務。使用雲平台的塊存儲、對象存儲等雲存儲服務,提高數據存儲的經濟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三是網絡資源服務。使用雲平台的虛擬專有雲、虛擬專有網絡、負載均衡等網絡服務,高效安全利用雲平台網絡資源。四是安全防護服務。使用雲上主機安全防護、網絡攻擊防護、應用防火牆、密鑰/證書管理、數據加密保護等安全服務,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平台系統類服務。一是數據庫服務。利用雲數據庫系統,實現各類數據跨平台、跨業務的協同管理。二是大數據分析服務。利用雲端大數據平台推動數據資源集聚,進行數據採集、存儲、分析、挖掘和協同應用。三是中間件平台服務。利用雲上中間件服務,構建分布式系統架構,滿足「互聯網+」轉型的需要。四是物聯網平台服務。將海量物聯網終端設備接入雲平台,實現設備高效可視化在線管理。五是軟件開發平台服務。通過雲上開發平台進行軟件生命周期管理,快速構建開發、測試、運行環境,規範開發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六是人工智能平台服務。利用雲平台的計算資源,形成語音識別、圖像識別、人臉識別等智能服務能力,提升業務智能化水平。
(九)業務應用服務。一是協同辦公服務。使用郵件、會議、通信等雲服務,形成維護成本低、服務效率高的辦公系統,提高辦公效率。二是經營管理應用服務。使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等雲服務,提高企業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和效率。三是運營管理服務。使用採購管理、生產管理、銷售管理、供應鏈管理、客戶資源管理等雲服務,提升企業運營管理水平。四是研發設計服務。使用計算機輔助設計、產品開發等雲服務,在雲端部署開發、設計環境,提升研發效率和創新水平。五是生產控制服務。通過MES(製造執行系統)、生產數據等系統上雲,優化生產控制流程,提升生產效率和水平。六是智能應用服務。整合企業全局數據,打造智能研發、智能生產、智能營銷、智能服務等智能應用,提升企業智能化水平。
四、穩妥有序推進企業上雲
(十)企業上雲可按照需求分析、可行性評估、選擇確定雲平台服務商、上雲方案設計、測試和部署、驗證和總結、運維保障、效果評估等步驟進行。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合適步驟,適當簡化流程,有序實施上雲。
(十一)企業可結合自身業務發展規劃,在第三方機構或雲平台服務商的支持下,對信息系統業務類型、使用人員、使用特徵、性能指標、數據庫使用情況、系統間關聯關係等進行全面梳理。
(十二)企業可在第三方機構或雲平台服務商的支持下,參考信息系統分析結果,結合已有信息資源和業務需要,從業務需求、用戶體驗、平台兼容性、成本、安全性等方面,分析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雲基礎環境需求,對信息系統的上雲可行性進行分析,初步確定各類系統是否上雲,以及上雲的優先級。重點分析內容包括:
(1)上雲是否能夠提升企業發展能力、解決實際業務問題;
(2)信息系統是否適合彈性拓展、是否需要快速部署;雲平台及應用服務是否兼容現有信息系統;若不兼容則需評估遷移改造成本及風險等;
(3)評估數據存儲方式、數據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4)評估上雲方式(在線/離線等)是否符合業務要求,上雲遷移時間是否在可接受業務中斷時間範圍內;上雲後能否滿足不同類型用戶體驗需求;
(5)評估現有系統與上雲後系統的切換方案、並行運行方案、失敗回滾方案等;評估系統改造、數據遷移、應用程序遷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點,並給出應對建議。
(十三)上雲企業可在雲平台服務商支持下,基於上雲可行性評估結論,擬定詳細上雲工作內容和要求,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充分評估遷移上雲過程中的風險點,制定應用遷移、數據遷移、系統改造方案、數據存儲方式及安全保護等技術方案,以及配套的監督、驗收、失敗回滾方案,做好上雲信息系統和未上雲信息系統的協同。
(十四)上雲企業可依託雲平台服務商或第三方機構,明確各信息系統具體遷移策略。對於複雜系統的遷移上雲,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定製化的遷移技術及方法。遷移策略包括:
(1)直接遷移:將信息系統遷移部署到雲平台,利用統一運營管理平台進行管理;
(2)改造後遷移:對數據庫、系統架構、運行環境、接口等進行改造,使其滿足遷移到雲平台的技術要求後遷移;
(3)採購雲服務重建:結合業務實際,採購滿足需求的各類雲服務,重新構建信息系統;
(4)保持現狀:對暫不適合遷移的系統,繼續保持運行在當前環境。
(十五)企業可在雲平台服務商或第三方機構支持下,根據上雲方案構建模擬環境,進行上雲演練,經過測試和驗證,不斷優化完善上雲方案,執行上雲過程。
(1)推動開發、測試環境上雲,構建模擬環境,包括遷移源端和目標端環境;
(2)實施模擬上雲,進行功能測試、性能測試、備份測試、容災測試等,並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上雲方案;
(3)按照上雲方案準備包括人員、環境、實施工具等在內的資源,實施上雲過程,開展數據遷移和應用遷移,失敗時實施回滾方案。
(十六)上雲過程結束後,各相關方可進行數據完整性和一致性校驗,執行上雲後的功能測試、業務流程測試、性能比對測試、備份測試、容災測試、安全測試等,出具上雲測試報告;將信息系統正式割接到雲平台,開展上雲總結。
(十七)上雲成功後,上雲企業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雲服務進行監督,督促雲平台服務商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如出現服務不可用或達不到保障水平的情況,雲平台服務商應按照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賠付,保證上雲企業合法權益。
(十八)企業上雲後,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從資源採購規模和利用率、業務效率提升情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對上雲效果進行評估。
(十九)上雲企業可配備相應的雲計算人才隊伍,並根據上雲對企業業務經營和組織管理帶來的變化,及時調整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企業組織管理模式。
五、提升支撐服務能力
(二十)雲平台服務商應加快提升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保障雲平台高效、安全、穩定運行,與雲應用服務商、系統集成商、基礎設施提供商、第三方機構、行業組織密切合作,為上雲企業提供方案諮詢和定製服務,拓展企業上雲覆蓋範圍。
(二十一)鼓勵雲平台服務商建設綜合性、行業性或區域性企業上雲體驗中心,系統展示雲服務業務內容、功能特點、典型應用案例和上雲成效,提高用戶對雲計算的認知度和應用能力。鼓勵雲平台服務商與雲應用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等組織開展培訓服務,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二)鼓勵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加速向雲計算轉型,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差異化需求,基於雲計算平台開展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的開發測試,加快豐富雲計算產品服務供給。積極發展協同辦公、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類SaaS服務,為上雲企業提供業務支撐。
六、強化政策保障
(二十三)鼓勵各地建立政府部門、雲平台服務商、上雲企業等多方合作推進機制。支持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設立企業上雲專家諮詢委員會。加大對企業上雲的引導推進力度,加強政策宣貫解讀,普及上雲知識,提高企業上雲意識和實踐能力,持續擴大企業上雲影響力。
(二十四)支持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信息系統規劃諮詢、方案設計、監理培訓等各類服務。深入開展雲服務能力測評和服務可信度評估,推動提升雲計算企業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積極探索利用保險模式對上雲企業給予保障。
(二十五)鼓勵各地加快推動開展雲上創新創業。支持各類企業和創業者以雲計算平台為基礎,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積極培育平台經濟、分享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
(二十六)制定出台企業上雲的效果評價標準,逐步構建企業上雲效果評價體系。支持第三方機構根據相關標準,對成本節約、效率提升、業務升級、創新促進等上雲效果進行評估、統計,引導企業深度上雲。總結宣傳企業上雲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加大推廣力度,打造上雲標杆企業,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實現企業上雲規模化推進。
(二十七)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相關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雲計算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雲計算網絡安全防護標準。指導督促雲平台服務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和商業秘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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