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30號 作者: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13日 |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現將《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13日
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處理電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向電信主管部門反映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其他相關主體涉嫌違反電信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線索、請求依法查處的行為。
第三條 電信主管部門處理舉報,應當遵守職權法定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公平、高效處理。
第四條 舉報由被舉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通信管理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接收舉報的途徑和範圍等信息。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將統一接收公眾訴求的綜合渠道設定為接收舉報的途徑,也可以設定專門用於接收舉報的途徑。
第六條 舉報人提出舉報,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舉報人提出舉報,應當提交被舉報人涉嫌違反電信監督管理規定的具體事實和證明該事實所必需的相關證據等材料。實名舉報的,還應當提交舉報人真實姓名(名稱)、有效聯繫方式和相關證照等材料。
舉報人委託他人代為舉報的,應當提供舉報人和被委託人的真實姓名(名稱)、有效聯繫方式、相關證照以及授權委託書等材料。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由舉報人和被委託人簽名(蓋章)。
第八條 舉報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受理:
(一)被舉報行為涉嫌違反電信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二)屬於本機關法定職責範圍;
(三)舉報材料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舉報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信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法定職責範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
(三)沒有具體的違法事實或者缺乏證明違法事實所必需的相關證據的;
(四)舉報已由電信主管部門受理或者辦結,舉報人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重複舉報的;
(五)其他應當不予受理的情形。
舉報材料有前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電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舉報人在合理期限內補交有關材料。舉報人逾期未補交的,視為放棄舉報。
第十條 當事人通過專門的舉報途徑提出諮詢、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許可、檢舉控告等其他事項,或者舉報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項的,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告知其通過相應途徑提出該其他事項;對舉報中含有的電信用戶申訴事項,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在受理舉報時,根據《電信用戶申訴處理辦法》有關規定一併處理,或者告知其通過電信用戶申訴途徑提出。
電信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決定受理電信用戶申訴事項的,可以由本機關處理,也可以將申訴事項轉交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處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通過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電信用戶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許可、檢舉控告等途徑提出舉報的,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告知其通過舉報途徑提出。
第十二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並說明理由;15日內未告知實名舉報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三章 辦理
第十三條 電信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對舉報材料進行審核,按照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根據舉報材料,可以認定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及時立案;
(二)根據舉報材料,可以認定被舉報人不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將認定情況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
(三)根據舉報材料,可以認定被舉報人涉嫌違反電信監督管理規定但缺少初步證明違法行為證據的,進一步調查;
(四)舉報的問題在其他舉報或者其他案件中已作處理或者已有處理定論,舉報材料沒有提供新情況和新證據的,將認定情況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十四條 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向舉報人、被舉報人或者相關人員調查,舉報人、被舉報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處理舉報需要其他通信管理局協助調查,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通信管理局職權範圍內的,被請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內作出如下處理,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書面答覆實名舉報人:
(一)未發現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時效的,終結調查;
(二)認定存在違法行為但具有不予處罰情形的,不予處罰並責令改正;
(三)認定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及時立案;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信主管部門無法按照前款規定期限調查完畢或者作出上述處理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處理進度和延期情況。
第十六條 舉報人就同一類事項提出多個舉報,或者多個舉報人就同一類事項提出多個舉報的,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合併處理、答覆。
第十七條 電信主管部門答覆實名舉報人,內容應當包含認定的基本情況、處理決定及理由。
對於受理的舉報,電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答覆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電信主管部門不再作出答覆。
第十八條 電信主管部門對符合立案標準的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應當將作出的相關決定情況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十九條 經調查,發現本機關對受理的舉報無處理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實名舉報人向其他有處理職責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和收集的證據移送其他有處理職責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機關,並同時告知實名舉報人移送情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將舉報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處理的,應當事前溝通。被移送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移送的舉報之日起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認為不屬於本機關處理的,不得再行移送,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
第二十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處理完畢後,及時將相關案卷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 電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給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單位和人員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二條 電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處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書面答覆、告知,包括紙質形式以及平台短信、電子郵件、網絡系統答覆等電子信息形式。
第二十四條 電信主管部門開展調查工作,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相關規定。電信主管部門處理匿名舉報,不適用本規定關於期限、答覆和告知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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