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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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函〔2020〕354號
2020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函〔2020〕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部機關相關司局: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情況請及時報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21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範圍

(一)申請人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註冊管理機構設立審批、試辦電信新業務備案核准等行政事項所需提交的部分證明事項(見附件),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三)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請辦理行政事項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1.證明事項名稱;

2.證明事項設定的依據;

3.證明事項的用途;

4.申請人的承諾方式;

5.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6.事後核查的監管權力;

7.告知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

(二)申請人承諾。申請人知曉告知承諾的內容,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1.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

2.申請人符合相關條件;

3.申請人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4.申請人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三)審查與決定。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事項並按照要求作出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行政事項的法定辦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三、後續監管

(一)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將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機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證明事項,納入日常監管;確需現場核查的,優化工作流程、加強業務協同,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

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加強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將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實施分類精準監管,依法加大失信約束力度,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監管措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三)強化風險防範措施。制定風險防控措施,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實施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四、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在2021年2月底前,修改與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的辦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完善告知承諾工作規程。2021年3月起,正式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依法實施告知承諾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和本方案有關要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抓好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業務主管司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業務指導工作。

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清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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