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同意海南海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變更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經營範圍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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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同意海南海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變更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經營範圍的批覆
工信部信管函[2017]78號
2017年2月21日

海南海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變更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經營範圍的申請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工信部通〔2012〕29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鑑於工業和信息化部已批覆同意你公司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信部信管函〔2016〕341號),且你公司已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現同意你公司變更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經營範圍。自發文之日起,你公司可以在變更後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原批覆文件工信部信管函〔2016〕341號同時收回註銷。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通告發布後,你公司應按相關政策要求做好經營許可變更等相關工作。

二、同意你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海南5個省(直轄市)以及石家莊、保定、滄州、承德、邯鄲、衡水、廊坊、秦皇島、唐山、邢臺、張家口、太原、大同、臨汾、運城、長治、呼和浩特、鄂爾多斯、包頭、瀋陽、大連、鞍山、丹東、錦州、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大慶、齊齊哈爾、綏化、南京、連雲港、南通、蘇州、無錫、徐州、鹽城、鎮江、杭州、湖州、嘉興、金華、寧波、紹興、台州、溫州、舟山、合肥、蕪湖、福州、廈門、泉州、南昌、贛州、九江、濟南、青島、菏澤、濟寧、聊城、臨沂、日照、威海、濰坊、煙臺、淄博、鄭州、開封、洛陽、新鄉、周口、駐馬店、武漢、襄樊、宜昌、長沙、衡陽、廣州、東莞、佛山、惠州、深圳、中山、南寧、成都、貴陽、畢節、黔東南、昆明、西安、榆林、蘭州、銀川94個城市(州)範圍內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

同意你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海南5個省(直轄市)以及石家莊、唐山、保定、滄州、邯鄲、邢臺、張家口、太原、大同、呼和浩特、包頭、瀋陽、鞍山、大連、撫順、長春、吉林、哈爾濱、大慶、佳木斯、南京、蘇州、無錫、常州、徐州、杭州、寧波、溫州、合肥、蕪湖、廈門、南昌、贛州、九江、景德、萍鄉、新余、鷹潭、鄭州、南陽、洛陽、安陽、新鄉、商丘、周口、駐馬店、平頂山、信陽、開封、焦作、許昌、濮陽、漯河、鶴壁、三門峽、濟源、武漢、長沙、廣州、深圳、佛山、東莞、珠海、惠州、中山、南寧、桂林、成都、貴陽、昆明、曲靖、昭通、紅河、大理、楚雄、文山、保山、玉溪、普洱、臨滄、版納、麗江、西安、蘭州、銀川85個城市範圍內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

三、你公司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電信網碼號資源、業務資費、市場管理、服務質量、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產及網絡與信息安全等行業管理要求,按照業務界定範圍,依法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活動。

(二)未取得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許可時,不得投資建設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如需使用上述設施,應當使用已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的網絡設施,不得從無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者處購買、租用電信傳輸網絡設施。

(三)在與用戶簽訂的《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用戶服務協議》中,應註明業務試點期限、服務協議有效期、資費標準、客戶服務電話、試點結束後用戶善後措施、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等,特別要包括企業提前終止經營時,預付費返還、爭議解決等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確保用戶知曉並認可協議內容。

(四)如提前終止試點經營,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範》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及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等內容,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戶,並妥善做好用戶善後工作,包括提供合理途徑和時間,免費為用戶提供退卡、退賬戶餘額等服務,妥善處理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問題,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後方可退出。

(五)用於提供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設備,屬於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管理範疇的,應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六)應遵守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規定,設立相應部門和配備相應人員負責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落實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網絡安全防護、用戶信息保護、應急處置等),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建設必要的技術手段,切實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

(七)應遵守資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涉及在全國或跨省執行的資費方案,應在執行前告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資費方案應在執行前告知當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八)在開展預付費業務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預收資金只能進到企業預收賬款或相關預收會計科目下,在用戶未消費前不得劃入企業收入,特別是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四、試點期間,若你公司擬進行合併、分立、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活動,應當自公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五、試點期間,若你公司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批文變更手續。

六、你公司應接受業務覆蓋範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你公司客戶服務系統及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核查。在業務開通10日前,應按照有關格式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業務開通的相關信息。

七、試點期間,你公司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通信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電信管理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做好經營服務工作,保證服務質量,健全完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

八、試點期間,你公司應及時研究總結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系統方案、運營模式、用戶發展、應用創新、服務質量管理、用戶權益保護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等問題,並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具體要求,按月報送試點開展相關情況。若遇到新問題,應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特此批覆。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2月2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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