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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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
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號
2021年7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綜合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領域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相應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舉措。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取消「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初審)」。企業開展經營不再需要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無需提供相應行政許可證件。

二、在全國範圍內,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註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設立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和「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等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服務,相應實行壓減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材料、調整審批層級、優化審批流程等改革舉措,減輕企業負擔。企業申請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的,按照國發〔2021〕7號文件及我部貫徹落實措施(見附件)辦理。

三、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對「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試點。企業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相關工作的指導,及時制修訂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推進有關電子證照歸集應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不斷優化改革舉措。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鹽業部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要認真落實各項改革舉措,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企業享受改革紅利;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部。

特此通告。

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貫徹落實措施(2021年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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