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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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8〕70號
2018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8〕70號

為鼓勵移動通信業務和服務創新,提升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層次和服務水平,經總結評估,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由試點轉為正式商用。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

二、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除應按照第二條所列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與基礎電信企業簽訂的商業合同。合同中應包括:合作地域範圍、號碼資源、批發價格、互聯互通、日誌留存、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治理、網絡安全、實名登記、防範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用戶權益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履約保障、市場退出和用戶善後等方面的內容。

四、經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已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擬繼續開展業務的,應按照本通告規定續簽商業合同、申請辦理更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期間,可繼續開展相應業務,基礎電信企業應繼續做好合作、服務及保障工作。電信管理機構將綜合考慮試點期間總體情況,依法開展相關審批工作。

五、試點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進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決定不再經營的;

(二)基礎電信企業與試點企業終止合作,試點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年內未更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四)因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重大通訊信息詐騙案件發生的;

(五)因責任落實不到位或經營服務出現嚴重問題,導致惡性群體事件發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原因而終止經營的。

六、試點企業進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有第五條第一項情形,試點企業應當於終止經營前90日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和合作基礎電信企業,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用戶善後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二)有第五條第二項情形,基礎電信企業應當於終止合作前90日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說明理由。試點企業應同時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用戶善後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三)電信管理機構在收到試點企業終止經營轉售業務的申請或基礎電信企業終止與試點企業合作的報告後,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電信管理機構應收回並註銷試點批文;

(四)有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電信管理機構應收回並註銷試點批文。期間,試點企業應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用戶善後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五)有第五條第六項情形,試點企業清算及用戶善後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試點企業進入退出程序,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善後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基礎電信企業需求,為其核配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專用號段。基礎電信企業應做好相應的數據開通工作,並根據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以下簡稱轉售企業)的需求,合理分配碼號資源供其使用,確保碼號資源的有效利用。轉售企業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移動轉售客戶服務號碼,並應嚴格按照批准的位長、用途等規範使用碼號。

八、基礎電信企業給予轉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應低於基礎電信企業同類業務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鼓勵雙方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及商業合同約定,及時對批發價格進行調整。

九、基礎電信企業應進一步拓寬與轉售企業合作思路,積極開放更多業務功能,完善支撐轉售業務系統建設和服務體系,按照企業互聯業務相關技術規範,做好業務開通、話單傳遞、互聯互通等支撐保障。

十、鼓勵轉售企業落實「互聯網+」、數字經濟等國家戰略,結合企業優勢資源和能力,加大服務和商業模式創新力度,在確保落實行業卡實名登記和網絡安全的前提下,發展物聯網行業應用等新技術新應用。基礎電信企業應積極為轉售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技術支持,做好網絡等支撐保障工作。

十一、基礎電信企業應做好轉售業務用戶日誌留存工作,並為轉售企業提供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治理、防範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等技術支持。

十二、轉售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管理要求,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和協助。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設立網絡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依法依規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切實落實防範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要求。

十三、轉售企業應在各業務開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專門的負責人員,定期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企業發展情況報告等,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要求,做好用戶服務保障和投、申訴處理、統計數據上報。

十四、轉售企業應進一步規範用戶服務協議,在線上線下營銷渠道公示用戶服務協議和客戶服務號碼,通過用戶服務協議明確告知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特別要包括企業終止經營時,預付費返還、爭議解決等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十五、轉售企業應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在用戶未消費前不得劃入企業收入,嚴禁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每年4月30日前,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當年上半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十六、轉售企業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通告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對試點企業取消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資格。

十七、電信管理機構應緊密跟蹤、分析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發展情況,及時解決市場問題,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強化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管,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為轉售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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