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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700MHz頻段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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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700MHz頻段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
工信部無〔2020〕50號
2020年3月25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於2020年4月1日
官網原文;成文日期:2020年3月25日;發布日期:2020年4月1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
700MHz頻段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

工信部無〔2020〕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各相關單位:

為推進5G加快發展,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700MHz頻段廣播電視業務頻率使用有關情況,經研究,現對700MHz頻段頻率使用規劃作出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702-798MHz頻段頻率使用規劃調整用於移動通信系統,並將703-743/758-798MHz頻段規劃用於頻分雙工(FDD)工作方式的移動通信系統。自即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702-798MHz頻段內新申請的廣播業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准許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702-798MHz頻段新申請的廣播電視發射台(站)設置、使用許可。

二、工作在該頻段的移動通信系統不得對同頻段或鄰頻段已經依法開展的廣播業務及其他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否則應立即停止發射信號,待干擾消除後方可進行實效發射;不得對來自同頻段或鄰頻段已經合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提出干擾保護要求。

三、702-798MHz頻段相關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申請該頻段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與同頻段、鄰頻段內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或者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人就頻率遷移、台址搬遷、設備改造、技術方案及有關費用等事宜完成協調。無線電頻率使用率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17〕322號)執行。

四、為避免與移動通信系統產生有害干擾,對現有合法無線電台(站)進行必要的頻率遷移、台址搬遷、設備改造等工作,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700MHz頻段移動通信系統頻率使用人承擔。

五、702-798MHz頻段相關移動通信系統基站設置、使用許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台站設置、使用人在申請設置、使用移動通信系統基站時,應在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指導下,完成與同頻段、鄰頻段內相關合法無線電台(站)的干擾協調工作。未完成干擾協調的,不得進行實效發射,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

六、702-798MHz頻段移動通信系統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及測試方法另行發布。

七、涉及與軍事系統無線電台(站)的干擾協調、干擾保護等事項,按照軍地有關協調規定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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