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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創建指南(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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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創建指南(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聯安全〔2018〕213號
2018年10月18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應急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

工信部聯安全〔2018〕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創建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應急管理部

2018年10月18日

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創建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和《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部署,指導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建設工作,促進安全產業集聚發展,按照《關於加快安全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安全〔2018〕111號)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指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是指依法依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以及國家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中,以安全產業為重點發展方向,具有示範、支撐、帶動作用,特色鮮明的產業集聚、集群區域。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示範園區和示範園區創建單位[以下統稱示範園區(含創建)]的申報、評審、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示範園區(含創建)建設工作要統籌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定位、有序推進。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負責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命名和指導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應急管理部門(以下分別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初審和上報等工作,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指導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建設工作。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等管理機構負責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建設、申報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評價指標

第六條 申報示範園區(含創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產業規劃。具有明確的產業發展規劃和目標,發展內容符合相關政策要求。

(二)產業實力。具有一定區位優勢、產業基礎和創新能力;有特色鮮明的發展區域,示範園區(含創建)內企業年銷售收入須達到一定規模。其中,示範園區不低於100億元(特殊類型地區不低於80億元),創建單位不低於40億元(特殊類型地區不低於30億元)。

(三)產業集聚。安全產業相對集中,有一定企業數量,其中骨幹企業位居同行業前列或具備良好發展潛力,行業帶動性強,市場前景良好。

(四)組織體系。有負責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體系,有相應的工作機制、園區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方案。

(五)安全服務。具有為周邊區域提供安全教育培訓、演練體驗等安全服務的能力,安全服務基礎較好。

(六)公共服務。具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標準規範;投融資、保險、科技成果交易、現代物流、人才引進等產業服務體系較為完善。

(七)安全管理。園區內安全生產管理規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八)發展環境。園區所在地各級政府在發展規劃、技術創新、財政政策、政務服務和人才發展等方面有明確支持安全產業發展的要求。

第七條 示範園區(含創建)的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產業規模、創新能力、安全保障和發展環境4類一級指標和19個二級指標。(指標評價體系見附件1)。

第三章 申報、評審和命名

第八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報單位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合上報文件和初審意見。

(二)示範園區(含創建)建設方案(編制要點見附件2)。

(三)示範園區(含創建)申報表(在國家安全產業大數據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申報系統中打印)。申報表中涉及的產業規模數據,以當地統計部門確認的數據為準。

(四)園區內安全產業領域相關企業和科研機構信息(需企業和科研機構在國家安全產業大數據平台上填報)。

第九條 根據評價指標體系設置的條件和要求,申報單位結合自身情況自願向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示範園區或創建示範園區的申請,並通過國家安全產業大數據平台申報系統在線提交申報材料。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聯合審查後,通過在線申報系統提交審查意見掃描件,並將所有申報材料紙質版原件一式3份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應急管理部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採用專家打分制,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考察。未通過評審的申報單位可對材料補充完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應急管理部申請覆審。覆審仍未通過的,本年度不再受理申報。

第十二條 對通過示範園區評審的申報單位,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網站及國家安全產業大數據平台公示7天。符合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應急管理部聯合命名為「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

第十三條 對於通過示範園區創建單位評審的申報單位,以及對於未通過示範園區評審但已達到創建條件的申報單位,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網站及國家安全產業大數據平台公示7天。符合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命名為「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創建單位」。

第四章 示範園區和創建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 創建單位應遵循培育和發展相結合的原則,達到示範園區條件後,按照第九條規定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 每年3月底前,命名的示範園區(含創建)應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上報至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應急管理部門,並由省級部門核實匯總後分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每3年委託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示範園區(含創建)建設情況進行評估。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示範園區(含創建)名錄、年度發展情況和定期評估結果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網站和國家安全產業大數據平台上公布。

第十八條 示範園區(含創建)未按規定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應急管理部可要求其限期提交;仍不提交的,可撤銷其命名。

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不合格的,評估單位可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未落實整改措施或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應急管理部撤銷其命名。

第二十條 對上報資料弄虛作假的示範園區(含創建),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給予警示,並責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命名,並暫停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 示範園區(含創建)所提供的安全產品和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給予警示,造成嚴重後果的,撤銷其命名。

第二十二條 示範園區(含創建)近三年發生兩次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撤銷其命名。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對示範園區(含創建)建設和發展予以支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相關政策,在產學研合作、技術推廣、應用示範、標準制定、項目支持、資金引導、交流合作等方面給予重點指導和支持,加快引導產業集聚,推動產業升級,並適時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保障支撐體系支持範圍。

第二十四條 對安全產業發展迅速、經濟效益突出、社會效益顯著的示範園區,支持其申報安全產業類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2 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含創建)建設方案編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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