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5號 2020年8月12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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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5號《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7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亞慶
2020年8月12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程序,提高標準制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技術審查、批准、發布、覆審等制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四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當重點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涉及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的,支持聯合制定行業標準。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行業標準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行業標準制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家組等單位和組織(以下統稱標準化技術組織)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所屬領域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覆審、修訂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等(以下統稱初審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行業標準制定相關工作。
第八條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立項建議。
提出立項建議,應當書面說明制定或者修訂行業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範圍等內容。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評估。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圍繞有關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研究,對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形成評估意見報送對應初審機構,經初審機構初審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需要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項目。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立項建議、評估意見和初審意見進行研究,制定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立項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制定並公布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主要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行業標準制定周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修訂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在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執行中需要對項目作合併、撤銷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向對應初審機構提出,經初審機構初審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第十三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行業標準起草的組織工作,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形成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第十四條 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由標準化技術組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和研究,填寫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五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可以採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形式。對經濟技術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多的行業標準,應當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的,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包括審查結論和參加會議人員情況等。函審的,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組織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形成函審結論。
第十六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的,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3/4。
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方為技術審查通過。
第十七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外的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技術審查的,一般應當組織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審查。
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15人,起草人所在單位成員應當迴避。參加投票專家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方為技術審查通過。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完善,形成行業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報批材料;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根據審查結論修改後,再次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行業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報批材料應當就行業標準是否涉及專利以及相應處理意見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將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對應初審機構,經初審機構初審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報批稿予以批准,編號並公告發布。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組織行業標準的出版和備案,推動行業標準文本向社會免費公開。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制定並公布行業標準覆審計劃。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根據覆審計劃對行業標準進行覆審,提出覆審結論建議,形成覆審材料報送對應初審機構,經初審機構初審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業標準覆審結論建議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覆審結論建議為廢止的,應當對廢止的理由重點說明。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覆審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發布覆審結論。
第二十六條 覆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行業標準再次出版時,應當在封面上標明覆審信息。
對覆審結論為修訂的行業標準,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及時組織修訂。進行少量修改能夠符合當前科技水平、適應產業發展需求、滿足行業管理需要的,可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式樣和內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公布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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