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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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
國市監注〔2018〕236號
2018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

國市監注〔2018〕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規範電子商務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支持、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結合電子商務虛擬性、跨區域性、開放性的特點,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採取互聯網辦法,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為依法應當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提供便利,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為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新動力。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依照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向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於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允許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個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

四、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於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並應作出相關承諾。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後標註「(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五、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應當辦理登記的市場主體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採取有效激勵措施,鼓勵、督促平台內經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屬於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並結合地方實際做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細化實化工作措施。執行中遇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2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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