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市監科財〔2020〕7號 2020年1月8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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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總局2019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基〔2018〕6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場監管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市場監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重大科研創新、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層次學術交流、產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創新平台,是落實國家各項科技發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國家市場監管戰略目標,面向市場監管業務領域工作需求,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關鍵技術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提升市場監管科技創新能力,引領和支撐市場監管事業發展。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市場監管系統技術機構建設,或可根據需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業優勢的企事業單位建設,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鼓勵重點實驗室在建設中探索更符合本領域發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分工、重點支持、動態調整」的原則組織實施。鼓勵各省級人民政府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共建重點實驗室。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是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市場監管事業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頂層設計和總體布局規劃。
(二)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批准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調整,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與檢查。
(四)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在項目、經費、人才、設備等方面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
(五)推薦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申請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相關直屬單位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及市場監管總局的總體規劃和相關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將重點實驗室建設列入本單位重點建設和發展規劃、計劃,並爭取列入本地區地方政府重點工作任務。
(二)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推動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條件保障措施。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並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四)協助市場監管總局開展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承擔法人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重點實驗室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計劃,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推薦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等。
(四)在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平台搭建、人員聘用、研究生指標、經費使用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條件保障和傾斜。
(五)賦予重點實驗室主任管理人財物一定的自主權。
(六)建立科研專業支持服務團隊,為科研人員開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撐。
(七)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和主管單位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與檢查工作。
第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相關規劃和布局,圍繞市場監管重點領域和發展需求,採取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建設重點實驗室,並保持適度建設規模。對於自上而下方式,可採取相對靈活的建設模式。
第十條 建設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研究方向符合市場監管科技發展的總體要求,建設目標明確。
(三)在本領域有代表性,科研優勢或區域特色明顯,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和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四)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在本研究領域有較高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具有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
(五)具有良好的辦公條件、實驗條件和充足的場地,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六)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能夠對外開放並發揮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七)主管單位和依託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第十一條 如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優先支持建設重點實驗室: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場監管總局推薦或給予政策、資金等相關支持的。
(二)運行兩年以上並運行較好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及驗收程序:
(一)主管單位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相關部署要求,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書》(附件1),審核後報市場監管總局。
(二)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進行初步審核、現場核查和綜合論證。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三)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擇優批覆建設。
(四)依託單位編制《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附件2),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市場監管總局,並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可行性論證。通過論證後的建設計劃任務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驗收的依據。
(五)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依託單位應按照建設計劃任務書要求,每年報告建設進展情況,年度進展情況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六)重點實驗室建設完成後應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驗收。驗收申請應在建設期滿前3個月,由主管單位組織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並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延期後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終止該重點實驗室建設。
(七)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計劃任務書及驗收申請書,進行綜合評議,並形成驗收意見。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整改、未通過驗收3種。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進入正式運行序列。整改的重點實驗室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再次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驗收申請。未通過驗收的,終止該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每屆任期為5年。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工作計劃和總結、重大學術活動等。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2/3。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每屆任期5年,人數一般不少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1/3,1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客座教授等。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固定人員、流動人員根據研究需要由重點實驗室主任進行聘任,並報依託單位備案,要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重點實驗室人員參照國家有關科技政策文件落實薪酬待遇。
第十九條 正式運行的重點實驗室應當制定未來五年建設發展規劃,經學術委員會審定後由依託單位報主管單位批准,並作為運行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根據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務設置開放基金或開放課題,對開放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並及時驗收。課題的檢查和驗收堅持「鼓勵創新、穩定支持、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建立訪問學者制度,通過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等工作。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應對外開放,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做到管理決策的公開、透明。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繫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3月底前提交《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附件4),由依託單位組織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及年度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可會同主管單位,抽取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每3-5年對正式運行的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程序分為初評、現場核查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綜合評估和各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類。
第三十條 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市場監管總局在政策、項目、人才和獎勵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市場監管總局將對其進行通報並給予1年時間整改,整改後再次評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一條 根據科技創新和研究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的實際運行狀況,市場監管總局在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可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調整等。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的,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託單位上報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出現重大學術誠信問題,或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領域)」,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一、重點實驗室名稱、所屬行業、研究方向、申報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申請日期
二、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目的和意義(包括擬解決的關鍵科學問題,對行業發展的貢獻,對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等)
三、國內外概況(該學科或領域最新進展、發展趨勢、應用前景)
四、現有研究工作基礎、水平等(在國際、國內以及行業的影響及地位,近五年承擔的國家與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代表性科研成果如代表性論文、學術專著、發明專利、獎勵等)
五、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內容
六、主要工作規劃、預期目標和水平(從學科發展、研究內容、科研條件、人才隊伍等方面闡述)
七、已具備的實驗條件(科研場地、儀器設備與配套設施等)
八、科研隊伍狀況及人才培養能力(重點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簡介、高水平人才培養、穩定和吸引優秀中青年人才措施等情況)
九、附件目錄(包括申報單位的承諾書,對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人員、硬件、資金保障等方面的說明及承諾,獲得課題獎勵、論文、核心團隊情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說明材料)
十、申報單位意見
十一、主管單位意見
附件2
一、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主任、建設周期、依託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申報日期
二、國內外概況(該學科或領域最新進展、發展趨勢,說明建設實驗室的意義)
三、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內容(包括技術關鍵)
四、預期目標、階段性成果及水平、研究進度
五、重點實驗室現有工作基礎
六、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計劃(學術帶頭人介紹、優秀中青年人才情況、人才培養能力、穩定和吸引優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等)
七、重點實驗室組織結構、人員條件(姓名、性別、年齡、專業、技術職稱)
八、重點實驗室建設規模、經費預算、基建落實情況
九、已具備的實驗條件、主要購置和配置的儀器設備
十、重點實驗室開放共享的設想及配套條件
十一、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推薦人選及學術委員會主任介紹
十二、依託單位意見
十三、主管單位意見
十四、市場監管總局意見
附件3
一、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主任、建設周期、依託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申請日期
二、重點實驗室基本情況
三、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的主要內容
四、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研究工作進展
五、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執行情況概述
六、重點實驗室條件建設
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與國際學術交流
八、重點實驗室組織結構與管理模式
九、重點實驗室中長期工作設想
十、依託單位給予的支持情況
十一、依託單位意見
十二、主管單位意見
附件4
一、重點實驗室名稱、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年度、依託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報告日期
二、重點實驗室工作情況
(一)科研工作情況(項目申報與立項、科研經費到賬與執行、代表性研究成果、發表的論文和專著、獲批的專利和軟件著作權、制修訂標準、獲得獎勵等)
(二)實驗室學科建設與研究方向發展情況(研究方向發展、研究平台與基礎設施建設、科研團隊建設、人才培養等)
(三)科研成果轉化及對市場監管支撐情況
三、學術委員會會議情況
四、國內外學術交流和會議情況
五、依託單位給予的支持情況
六、主管單位和所在省份給予的支持情況
七、運行與開放經費及其使用情況
八、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九、依託單位意見
十、主管單位意見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創〔2017〕35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場監管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是國家市場監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協同創新等方式開展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服務、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台,是落實國家各項科技發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任務是圍繞國家市場監管戰略需求,開展引領前沿、顛覆性創新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進行技術試驗、孵化、示範、推廣,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標準化、市場化、產業化;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解決產業和企業技術難題,提高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依託市場監管系統技術機構建設,或可根據需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業優勢的企事業單位建設,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共享、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鼓勵技術創新中心在建設中探索更符合本領域發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分工、重點支持、動態調整」的原則組織實施。鼓勵各省級人民政府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共建技術創新中心。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市場監管事業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提出技術創新中心頂層設計和總體布局規劃。
(二)貫徹國家有關技術創新中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三)批准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調整,組織對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與檢查。
(四)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政策、條件、機制等方面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五)推薦有條件的技術創新中心申請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相關直屬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市場監管總局的總體規劃和相關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列入本單位重點建設和發展規劃、計劃,並爭取列入本地區地方政府重點工作任務。
(二)推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推動落實相關條件保障措施,協調解決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三)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主任,並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四)協助市場監管總局開展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承擔法人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技術創新中心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計劃,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提供政策、場地、設施、人員、技術、資金等方面的支撐條件。
(四)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推薦管理委員會主任和技術委員會主任,聘任技術創新中心副主任、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委員。
(五)賦予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管理人財物一定的自主權。
(六)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和主管單位做好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相關規劃和布局,圍繞市場監管重點領域和發展需求,採取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技術創新中心,並保持適度建設規模。對於自上而下方式,可採取相對靈活的建設模式。
第十條 建設技術創新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市場監管科技發展總體要求,建設目標明確。
(三)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並具備一定的科技成果轉化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應用示範、技術服務和成果轉移轉化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研發條件和產業化裝備、基地和相應的配套設施等保障條件。
(六)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合理。
(七)主管單位和依託單位能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支撐條件。
第十一條 如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優先支持建設技術創新中心: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場監管總局推薦或給予政策、資金等相關支持。
(二)模式創新或者多元化投入機制探索突出。
(三)能夠設立為獨立法人實體。
第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及驗收程序:
(一)主管單位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相關部署要求,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附件1),審核後報市場監管總局。
(二)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進行初步審核、現場核查和綜合論證。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三)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擇優批覆建設。
(四)依託單位編制《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附件2),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市場監管總局,並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可行性論證。通過論證後的建設計劃任務書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驗收的依據。
(五)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依託單位應按照建設計劃任務書要求,每年報告建設進展情況,年度進展情況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六)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完成後應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驗收。驗收申請應在建設期滿前3個月,由主管單位組織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驗收申請書》(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並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延期後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終止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七)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計劃任務書及驗收申請書,進行綜合評議,並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整改、未通過驗收3種。通過驗收的技術創新中心進入正式運行序列。整改的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再次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驗收申請。未通過驗收的,終止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依託單位領導、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成果轉化能力,每屆任期5年。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設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鼓勵技術創新中心設立為獨立法人實體,探索董事會、理事會等不同於管理委員會的管理組織模式。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是技術創新中心的管理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審議技術創新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協調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由主管單位、依託單位和其他參與單位有關負責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少於7人。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技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究目標、研究方向,參與技術創新中心重要學術活動,為技術創新中心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提供技術諮詢。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總人數不少於7人,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技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人員實行聘任制,根據工作需要由技術創新中心主任進行聘任,並報依託單位備案,要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技術創新中心人員參照國家有關科技政策文件落實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 正式運行的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制定未來五年建設發展規劃,經技術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審定後由依託單位報主管單位批准,並作為運行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技術創新中心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範管理。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技術創新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技術創新中心對外開放,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或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科研儀器設備、數據庫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依託有關平台面向社會開放運行;技術創新中心應強化社會責任,積極服務行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於每年3月底前提交《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工作年度報告》(附件4),由依託單位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及年度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可會同主管單位,抽取部分技術創新中心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周期為3-5年,評估主要對技術創新中心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人才培養、技術服務、開放交流等。評估程序分為初評、現場核查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綜合評估和各年度考核情況,確定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類。
第三十條 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技術創新中心,市場監管總局在政策、項目、人才和獎勵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技術創新中心,總局將對其進行通報並給予1年時間整改,整改後再次評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技術創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條 根據科技創新和研究發展的需要以及技術創新中心的實際運行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在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可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重組、調整等。
第三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的,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技術委員會論證、管理委員會通過,由依託單位上報主管單位審查後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
第三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出現重大學術誠信問題,或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再列入技術創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領域)」,英文名稱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一、技術創新中心名稱、所屬行業、研究方向、申報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申請日期
二、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目的和意義(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後對行業和國家創新的帶動作用等)
三、國內外技術、產業發展狀況和趨勢
四、現有研究工作基礎、水平等(包括人才隊伍,在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為企業和產業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和解決方案情況等)
五、建設目標和實施方案(包括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研發能力建設方案,技術成果產業化方案,行業創新進步的帶動策略等)
六、技術創新中心組織機構及管理運行機制(包括產業化機制,人才培養、穩定和吸收激勵機制,成果轉化激勵機制等)
七、已具備的產業化條件(產業化場地、儀器設備與配套設施等)
八、附件目錄(申報單位的承諾書,其他資源條件證明文件等)
九、申報單位意見
十、主管單位意見
附件2
一、技術創新中心名稱、研究方向、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建設周期、依託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申報日期
二、國內外技術、產業發展狀況和趨勢
三、技術創新中心發展定位與方向
四、技術創新中心能力建設執行目標(包括研發能力建設計劃,產業化條件與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成果轉化效益目標等)
五、技術創新中心隊伍建設、人才培養、交流與行業服務目標
六、技術創新中心管理體制建設(包括人才激勵和成果轉化分配機制建設,管理制度建設及運行制度建設,組織管理機構建設等)
七、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規模、經費預算、資源條件落實情況
八、已具備的產業化條件、主要配置的儀器設備
九、技術創新中心開放共享的設想及配套條件
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委員人選及主任介紹
十一、依託單位意見
十二、主管單位意見
十三、市場監管總局意見
附件3
一、技術創新中心名稱、研究方向、技術創新中心主任、依託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申請日期
二、技術創新中心概況與基本情況
三、技術創新中心發展目標與定位
四、技術創新中心能力建設執行情況(包括研發能力建設情況,產業化條件與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五、技術創新中心技術成果與效益情況(包括承擔科研項目和技術成果情況,技術成果開發及轉移轉化情況,技術成果產業化情況,創新中心效益情況等)
六、技術創新中心隊伍建設、人才培養、交流與行業服務
七、技術創新中心決算與執行情況
八、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與運行體制(包括人才激勵和成果轉化分配機制,管理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依託單位組織管理和資金、條件保障,組織管理機構等)
九、技術創新中心中長期工作規劃
十、依託單位給予的支持情況附件
十一、依託單位意見
十二、主管單位意見
附件4
一、技術創新中心名稱、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報告年度、依託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主管單位、報告日期
二、技術創新中心工作情況(包括技術創新中心研發能力、創新中心成果和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行業支撐能力、年度效益、制度建設進展等)
三、學術、管理委員會會議情況
四、國內外學術交流和會議情況
五、依託單位給予的支持情況
六、主管單位或所在省份給予的支持情況
七、經費來源及執行情況
八、依託單位意見
九、主管單位意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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